[新聞]離譜 台中市 潘朵拉社區逼住戶拋棄寵物

看板TaichungCont (台中縣)作者 (徐浩)時間12年前 (2013/10/03 14: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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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03/35337035/ 離譜 社區逼住戶拋棄寵物 管委會無強制權 違規可開罰 2013年10月03日 潘朵拉社區管委會發出通知,要求養寵物的住戶本月15日前將寵物遷離。翻攝畫面 【鮮明、林建鋒╱台中報導】台中市潘朵拉社區去年通過禁養寵物規約,不少住戶搬離或 將寵物送人,管委會近日再對不聽勸的住戶下最後通牒,引發民眾抨擊「寵物是私有財產 ,管委會有權力要求住戶拋棄個人財產嗎?」台中市都發局表示,管委會無權強制驅離寵 物,但可要求對違規住戶連續罰鍰。 最高可罰1.5萬元 潘朵拉社區主任賴國濱表示,社區共269戶,最多曾有30多戶養寵物,常有住戶抱怨寵物 太吵、在公共區域大小便,去年8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提案,社區全面禁養寵物。當 天共159戶出席,經表決全數同意將禁養寵物納入規約,自去年9月1日起實施,給養寵物 住戶1年緩衝,後來30多戶搬離或將寵物送人,目前僅剩5戶拒絕配合,管委會前天再公告 要求搬遷寵物。 中市都發局住宅管理科長朱文彬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即可將禁養寵物納入規約,住戶若違規,管委會有權制止,制止不聽可通報該科對住戶 罰鍰3000至1萬5000元,但管委會無權驅離寵物。賴國濱說,會繼續與養寵物住戶溝通, 或請房東在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租,不會要求開罰。 律師林瓊嘉說,養寵物若無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社區禁養恐牴觸《動物保護法》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住戶養在家裡不影響他人,看不出規 約有任何合法性,應該無效。 林瓊嘉說,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住戶在規約制訂前已養寵物者,不能以新規定禁止其飼養 ,住戶若因飼養寵物遭裁罰,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或向法院提起確認規約無效的民事 訴訟,以確保權益。 住戶:有約束力 家中養貓的賴姓女子聽聞此事痛批:「這種不合法、沒道理的規定竟存在法治的社會!」 潘朵拉住戶紀佳鋒表示,曾親眼目睹有人在公共區域遛狗卻不清理大小便,但禁養寵物公 告貼出後,住戶就不敢在社區公然遛貓遛狗,儘管覺得規約侵犯住戶權利,但還是有約束 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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