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跟警對到眼」秒衝餐廳喝一杯 騎士拒
「跟警對到眼」秒衝餐廳喝一杯 騎士拒酒測挨罰27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成(化名)去年5月間騎車搭載友人,卻在行經台南市一處路口時,因駛入路肩未
使用方向燈、身上有酒味等問題,被警員攔查,但他表明拒絕酒測,事後挨罰27萬元。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僅判處撤銷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
部分,其餘駁回。
阿成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5月間他騎乘租賃機車搭載友人,前往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2段
某餐廳聚餐,但他剛進入餐廳並飲用酒類不久,警員就跑進來要求進行酒測,他自認沒有
酒駕行為,所以選擇拒測。
阿成認為,警方在私人場域中強行實施攔查程序,顯然有不當之處,他卻因為此事挨罰27
萬元罰鍰,還要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所以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警員則表示,當時雙方在路口對到眼,阿成立刻撇頭違規直行,他當下感到很奇怪,加上
阿成要靠路邊停車的時候沒有打方向燈,他便決定依這個規定攔查,哪知道阿成車子一丟
,也不管後座乘客,竟直接跑進餐廳拿起桌上一杯透明液體一飲而盡,接著他上前要求阿
成出來接受盤查,之後的過程都與密錄器影像一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之後,發現阿成確實有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
燈、拒絕酒測等行為,由於阿成和警員曾近距離接觸談話,客觀上警員應當能聞到阿成身
上是否有酒味,而且警員在要求實施酒測的過程中,都有全程連續錄影,難認有任何違法
疏失。
法官表示,阿成領有駕照,應當知道上述規定,卻仍做出違規行為,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
,原處分裁處罰鍰27萬元並無不妥,但「吊銷駕駛執照,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
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部分,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
2項第1款但書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最終,法官僅裁定撤銷「吊銷駕駛執照,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
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部分,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09/3080801.htm#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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