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隨機強擄女高中生!台南惡狼認非臨時起意法院裁定羈押
隨機強擄女高中生!台南惡狼認非臨時起意 法院裁定羈押
記者 張庭暄 陳佳宜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24 23:19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24 23:19
https://cc.tvbs.com.tw/img/upload/2026/04/24/20260424104359-ed5611bb.jpg

警方逮捕蔡姓男子到案,檢方向地院聲請羈押。(圖/TVBS)
台南市永康區忠孝路22日下午發生一起隨機攻擊事件,一名女高中生返家過程,突然遭到
一名蔡姓工人攻擊、拖行至路邊空地,導致四肢多處鈍挫傷,所幸有民眾伸出援手阻止,
避免悲劇發生。警方已將蔡男逮捕到案,台南地檢署認定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刑法》對少年強盜未遂等罪,向地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今(24)日晚審理後
,稍早裁定羈押。
他隨機攻擊女高中生 摀嘴、擄人致傷
回顧本案,蔡姓男子當天戴著口罩、手套,隨機鎖定女高中生,並從後方摀住嘴巴、勒住
頸部,再將她拖行至一旁草叢。雙方拉扯過程中,女高中生眼皮及上唇擦挫傷、雙側耳部
穿刺傷、背部、臀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
當時一位陳姓民眾經過,立刻持木棍上前幫忙,阻止蔡男繼續犯案。警方於案發前恰好有
同仁巡邏經過,經調閱行車紀錄器、鎖定可疑車牌,反推蔡男蹤跡,加上女學生提供的照
片比對,及時逮捕蔡男到案,全案移送法辦。
檢方認嫌犯涉多罪 向地院聲請羈押
台南地檢署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訊問蔡姓男子,坦承犯行,認定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以及《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對少年強盜
未遂等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向台南地方法
院聲請羈押。
犯嫌非臨時起意 法院裁定羈押
台南地院說明,根據蔡男供述,該案件並非臨時起意而為,且蔡男對於守法觀念薄弱,自
我約束能力不高,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強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此外,蔡男所為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非予羈押,難以確保追
訴、審判之進行及社會大眾免受性自主之侵害及財產之損害,再參酌該案犯行危害社會治
安之程度、權衡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蔡男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
制之程度,認本案有羈押必要,裁定蔡男羈押。
TVBS新聞網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1872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69.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77070303.A.96E.html
推
04/25 08:18,
13分鐘前
, 1F
04/25 08:18, 1F
Tainan 近期熱門文章
16
23
PTT台灣在地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