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委林宜瑾詐領助理費重判7年 法官認定非失慮偶發行為
立委林宜瑾詐領助理費重判7年 法官認定非失慮偶發行為
17:56 2026/07/02 中時 郭良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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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宜瑾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412萬餘元,法官認定犯罪時間長達十餘年,非一時失慮
偶發行為。(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民進黨籍台南市立委林宜瑾被詐領助理費1412萬7388元,犯後雖認罪繳回,法官審理後認
定,林宜瑾明知公費補助費非議員、立法委員薪資的實質補貼,應知之甚詳,詐領犯案長
達10餘年,顯非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行為殊有不當,6罪
分別判3年8月、4年6月各3罪,合併應執行7年,褫奪公權4年。得上訴。
判決指出,林宜瑾從民國95年起歷任台南縣議員1屆、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員3屆及2屆立
法委員。擔任議員、立法委員期間,分別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及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助理
薪資及加班費、以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領薪資等方式,共詐領公費助理費用1412萬
7388元,並將款項流用以作為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林宜瑾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同案的黃姓服務處主任因無實際所得,獲得減輕其刑
,獲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應於2年內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法官重判林宜瑾7年重刑理由指出,她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顯非議員、立法委員薪資之實
質補貼;她身為公務員,更應律己守法,本案行為時間長達10餘年、詐得之公費助理補助
費逾千萬元,顯非一時失慮之單一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應依法誠實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竟以詐領
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損及政府機關對於預算管理之正
確性,傷害人民對於公務員之信賴度,行為殊有不當,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
年。得上訴。
#失慮 #偶發 #公務員 #信賴 #詐領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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