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贈送] 麥當勞醬料 餐巾紙

看板TamShui (淡水)作者 (喵法蘭)時間5年前 (2019/01/24 11:33), 5年前編輯推噓0(16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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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m2 (gum2)》之銘言: : 【物 品】糖醋醬 蕃茄醬(過期一年) : 餐巾紙 : 【領取地點】學府路 : 【備 註】 : https://i.imgur.com/qBLvJp7.jpg
: https://i.imgur.com/JljJ2rw.jpg
將過期食物贈送他人,不但可能造成他人健康的危害,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違反上開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 億元以下罰鍰。 請板主依貼文違反法律之規定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79.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mShui/M.1548300833.A.E74.html

01/24 13:15, 5年前 , 1F
本法約束的對象好像是食品業者,不知道我有無記錯....
01/24 13:15, 1F

01/24 15:33, 5年前 , 2F
第15條非針對食品業者,雖然是好心,但過期還是丟掉吧
01/24 15:33, 2F

01/24 19:12, 5年前 , 3F
引用錯誤,看第44條就知道,約束對象是食品業者
01/24 19:12, 3F

01/24 21:39, 5年前 , 4F
galop應該沒學過法律吧?條文規制對象是看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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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1:39, 5年前 , 5F
條文中的規定,而不是從罰則去判斷
01/24 21:39, 5F

01/24 22:03, 5年前 , 6F
樓上正確 只是如果是業者可以約束停業
01/24 22:03, 6F

01/24 22:09, 5年前 , 7F
不約束個人,你打電話去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知
01/24 22:09, 7F

01/24 22:09, 5年前 , 8F
道為什麼不罰
01/24 22:09, 8F

01/24 22:48, 5年前 , 9F
你想打臉我,必須是你提出證據,不是叫我打去問ok?
01/24 22:48, 9F

01/24 22:50, 5年前 , 10F
這不是什麼意氣之爭,如果你能拿出衛福部函釋證明第
01/24 22:50, 10F

01/24 22:50, 5年前 , 11F
15條規制對象不包括個人,那我會虛心接受並向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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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2:51, 5年前 , 12F
但不是你空口白話就隨便想要推翻我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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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07, 5年前 , 13F
衛福部是裁罰機關,就算你在這還吵贏了,但實際不罰,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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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07, 5年前 , 14F
再多還是與現實脱節。我沒釋函,但打電話就能得明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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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07, 5年前 , 15F
還是你認為裁罰機關說話像放屁一般,不能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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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19, 5年前 , 16F
我可沒有說衛福部說話像放屁哦!問題在於一切都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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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0, 5年前 , 17F
你說的啊,你空口白話如何使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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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1, 5年前 , 18F
我若說,我打電話問過行政院,行政院說衛福部說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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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2, 5年前 , 19F
誤,這樣你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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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2, 5年前 , 20F
要知道,如果不服衛福部的行政處分,訴願機關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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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3, 5年前 , 21F
院哦!但問題在於我講你會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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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7, 5年前 , 22F
既然以裁罰機關為準,有什麼好囉嗦,你說的也是白話。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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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7, 5年前 , 23F
電話花你多少錢,直接問難道你就不信服,我就算電話錄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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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7, 5年前 , 24F
就信服了,恐怕你到時還瞎編我找人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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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0, 5年前 , 25F
惱羞成怒了蛤?我說過這不是意氣之爭,法律的事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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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1, 5年前 , 26F
來就有專業的舉證和論述方式,你要說我錯,那就要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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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1, 5年前 , 27F
出證據來證明我是錯的,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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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2, 5年前 , 28F
沒關係啊,你再打一次電話,把回答你的公務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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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2, 5年前 , 29F
職稱、姓名和分機留在這裡,我去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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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4, 5年前 , 30F
這不是一通電話能花我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憑什麼你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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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5, 5年前 , 31F
什麼不自己提出證明,叫別人去查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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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7, 5年前 , 32F
你打電話有困難嗎?口不能言嗎?我就說我問過了,你怎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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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7, 5年前 , 33F
同樣的話去問裁罰機關,證據開口就能得到。你乾脆對裁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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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7, 5年前 , 34F
開電話那一頭說你有專業的舉證和論述方式,看他們能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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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7, 5年前 , 35F
中舉證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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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8, 5年前 , 36F
我再點你一個問題:衛福部是中央主管機關,但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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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8, 5年前 , 37F
開單裁罰的是當地縣市政府,我就不知道你在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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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9, 5年前 , 38F
我打電話一點困難都沒有,但我不願意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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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39, 5年前 , 39F
難道有人說你在某處犯罪,你就要自己證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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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51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01/26 08:49, 5年前 , 91F
你只是發了一篇廢文被我滑到,還自以為言之有物、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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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08:49, 5年前 , 92F
有本事在那邊沾沾自喜?我是不知道你對刷存在感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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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08:49, 5年前 , 93F
義是什麼啦,對我來說這篇冗長的廢文就是在刷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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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可從來沒有說不准別人來噓我,當然可以 但我也可以回嗆啊,你承受得住就好 如果我只是要求板主刪文,幾個字就發篇文,那是廢文沒錯;但他刪了之後,別人不 知緣由,日後還是會再有人貼類似文章。 gum2上星期才貼過一篇贈送過期一年的餅乾,我當時只是在底下推文好言勸阻,一星 期後又貼這篇,我才會搬出法條,事實證明了嘛!有人在不知道法律禁止的情況下就 是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這種行為啊! 我這篇你所謂的廢文,引出了相關法條、取得了主管機關的函復、解釋了一篇文章的 疑義,將來再有人要贈送過期食品,看這篇就好。言之有物不是我自以為,你要不覺 得當然也可以,但我當然也能反嗆你 你當然覺得這篇是廢文啦,因為以你的層次根本看不懂我在說什麼,你這種人也不會 關心公共利益,所以只會覺得人家贈送個過期食品有什麼好大費周章去吵的,覺得我 發這篇文只是為了刷存在感,你的腦子只能想到這些,完全不會想到如果經濟弱勢家 庭拿了過期太久(過期一年欸,不是幾天一星期欸!)的食品回去吃,發生不好的後 果該怎麼辦,從而只能在用簡單的思維邏輯去噓人的行為裡獲得成就感罷了 冗長的廢文?憑你還寫不出來呢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75.204), 01/26/2019 10:11:26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75.204), 01/26/2019 10:45:59

01/26 13:21, 5年前 , 94F
噓你這種傲慢的人談到成就感就言過其實了。
01/26 13:21, 94F

01/26 13:22, 5年前 , 95F
你還真以為有人會那麼閒特地翻這篇廢文出來看?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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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22, 5年前 , 96F
要幫你置頂啊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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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24, 5年前 , 97F
不要滿腦子只知道吃,食物除了吃還有別的用途,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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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24, 5年前 , 98F
原PO也說了希望拿去堆肥或是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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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25, 5年前 , 99F
真的經濟弱勢的人連贈送的資訊都難以取得,你還期待
01/26 13:25, 99F

01/26 13:25, 5年前 , 100F
他們上PTT來拿去吃?
01/26 13:25, 100F

01/26 13:27, 5年前 , 101F
如果你真的那麼重視公共利益,麻煩多捐些物資,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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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27, 5年前 , 102F
勢群眾不至於要拿過期食品吃,假道學真的很不可取
01/26 13:27, 102F

01/26 13:29, 5年前 , 103F
物資可以重複利用也是功德一件,比起只會搬法條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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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29, 5年前 , 104F
打嘴砲的人好太多了,多出門走走吧,不要只活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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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29, 5年前 , 105F
的象牙塔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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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31, 5年前 , 106F
原來會發冗長的廢文已經是一種值得炫耀的才藝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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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31, 5年前 , 107F
我還是真不懂欣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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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4:49, 5年前 , 108F
某J真的很憤怒XDDD
01/26 14:49, 108F

01/26 17:52, 5年前 , 109F
幫補,拿過期的東西送人我是真心不懂
01/26 17:52, 109F

01/26 18:07, 5年前 , 110F
時間太多在這邊碑糞,不如離開電腦出門吸吸新鮮空氣醒個
01/26 18:07, 110F

01/26 18:07, 5年前 , 111F
腦好嗎~~
01/26 18:07, 111F

01/26 20:12, 5年前 , 112F
這是打地鼠嗎? 一隻被打到土裡了 又冒出另外一隻~
01/26 20:12, 112F

01/26 20:16, 5年前 , 113F
不知道在憤慨什麼,推原po專業
01/26 20:16, 113F

01/26 22:39, 5年前 , 114F
一堆看不懂中文的還出來秀下限給別人笑XD
01/26 22:39, 114F

01/28 01:26, 5年前 , 115F
推專業
01/28 01:26, 115F

01/29 07:50, 5年前 , 116F
推打地鼠
01/29 07:50, 116F

01/29 16:45, 5年前 , 117F
這篇很多專業知識.怎麼會有人認為是廢文-.-
01/29 16:45, 117F

02/01 16:34, 5年前 , 118F
不要太強求所有人都具備基本理解力及識字力XDDDDD
02/01 16:34, 118F

02/20 19:07, 5年前 , 119F
要貼大家來貼,我也有衛福部署長信箱的回函,1月30日就收
02/20 19:07, 119F

02/20 19:07, 5年前 , 120F
到了,最近才有空上來貼,你仔細看官方說法,比你的更詳盡
02/20 19:07, 120F

02/20 19:07, 5年前 , 121F
,還加註了贈品的解釋
02/20 19:07, 121F

02/20 19:08, 5年前 , 122F

02/20 19:13, 5年前 , 123F
你仔細看看署長怎麼解釋「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
02/20 19:13, 123F

02/20 19:13, 5年前 , 124F
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勞務
02/20 19:13, 124F

02/20 19:21, 5年前 , 125F
你不是愛自稱對法律嚴謹嗎?贈品的解釋僅有「事業」,沒有
02/20 19:21, 125F

02/20 19:21, 5年前 , 126F
包含「個人」這二個字。明明就是你愛腦補,還是你又要怪衛
02/20 19:21, 126F

02/20 19:21, 5年前 , 127F
福部署長缺乏法律概念,用字不嚴謹,東漏西漏,沒把你愛腦
02/20 19:21, 127F

02/20 19:21, 5年前 , 128F
補的「個人」二字打上去
02/20 19:21, 128F

02/19 02:04, , 129F
吵到臉紅脖子粗才貼法條 然後又在下篇犯相同的錯 怪哉
02/19 02:04, 129F
文章代碼(AID): #1SIJ8Xvq (TamShui)
文章代碼(AID): #1SIJ8Xvq (Tam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