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逾期報戶口 成區公所麻煩事。

看板Wen-Shan (文山區)作者 (呷班童鞋)時間15年前 (2010/12/10 15:20),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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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g14592 (SUPER)》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私自為新生兒取名 戶政所遭批 : 時間: Fri Dec 10 00:01:53 2010 : : 家中的新生兒成員報到,取名字是件重要大事: 不過現在台北市卻有新手爸媽發生,戶政事務 : 所直接幫忙兒子取名,再發文告知的罕見狀況。 : 原來這個小朋友,因為取名的命理老師出國, : 拖了5個多月,還沒登記戶口,戶政事務所主任 : ,就依據法條60天內沒登記,代為取名再告知父 : 母,但法條另外也有備註,因為取名擔擱登記戶 : 口,可以延長6個月,因此這樣的熱心取名,不 : 但爸媽不領情還氣炸了,直說一定要再改名。 : : : 傅媽媽:「一定會改的,這個名字不是很滿意, : 而且也不是我們想要的啊。」 : : 抱在懷中10公斤的胖娃娃,是傅媽媽5個多月的 : 心肝寶貝,乳名小九,取名傅文忠,爸媽卻都不 : 愛,因為靈感是來自這個人。台北市文山區戶政 : 所主任陳呈祥:「算過他的總格、天格、地格、 : 人格,小孩子雖然是在有點辛苦環境的際遇,但 : 是他智謀超群。」 : : : 講得頭頭是道,還引經據典,他不是測字的算命 : 師父,而是小九出生登記的戶政所主管,代替父 : 母決定取名的大事,再發公文通知,就連從父姓 : 還是從母姓,都是戶政所抽籤決定。陳呈祥: : 「剛好從父姓。」 : : 傅媽媽:「好家在是抽到(從)父姓,如果是抽 : 到(從)母姓的話,我要怎麼跟我夫家的人交代?」 : : 原來,小九6月中出生後,因為命名師傅出國, : 拖了5個多月都還沒登記,戶政所根據法令,認 : 定超過60天沒登記,就由戶政所主任代取。最 : 近3年,在台北市由戶政所主任代取名的案例, : 共有20件。台北市議員莊瑞雄:「民政局自己 : 也發文給戶政事務所,這本來姓名的出生登記 : ,本來就可以延長到6個月。」 : : 台北市文山區戶政所主任陳呈祥:「命理老師 : 出國還沒回來,這個是比較,難符合超過6個月 : 的(延長期)。」 : : 儘管主任認定,理由不足,還要追加罰款不過 : 根據民政局公文,新生兒取名,的確在登記期延 : 長的範圍裡,好在將來再更改,不受每人可改名 : 2次的限制,只是戶政所這樣的「熱心」,恐怕已 : 經把新手爸媽搞得怒火攻心。 陳主任的認定,個人雖然予以尊重卻有不同看法! 因為,不論 ~ 數個命名選項難以抉擇 / 命理老 師出國無法完成名命動作;應該都合乎民政局函 釋中 [取名擔擱] 的範疇,從而適用 "登記戶口 期限可以延長" 之規定。 [ 個人甚至認為,戶政所倘若對登記義務人做出 罰鍰的行政處分;在義務人依循途徑進行救濟之後, 該處分應該會被民政局撤銷]。 : : ===================================== : 看了TVBS的報導這位小姐住在木柵早安再興,新聞中 : : 是說因為命理老師在國外,所以才遲遲沒有去報戶口。 : : : 我個人是覺得戶政事務所沒有錯,總不能因為這點小 : ^^^^^^^^^^^^^^^^ : 理由就造成公務員辦公的麻煩吧。 ^^^^^^^^^^^^^^^^^^^^^^^^^^^^^^^^ 如果(文山戶政所的頂頭上司)台北市民政局,早已針對 是類業務作出統一的函釋規定,戶政所自應依據相關規 定辦理當無疑義。( 這樣..才是 "依法行政" 吧!? ) 此外,民政局之所以做出該函釋規定,想必是因為類似 情事迭有發生,為了避免 [ 民眾因為匆促辦理出生登記 ,日後再行改名;致戶政人員業務量加劇 ] 吧!? 是依據民政局函釋,讓新生兒父母在六個月的延長期限內 完成出生登記(一次搞定) or 違反相關函釋規定,讓登記 義務人多跑一趟(承辦人也要多弄一次),哪一種比較麻煩 ??? : 命理老師難道不能電話聯絡嗎?不能換一個人命名嗎? ^^^^^^^^^^^^^^^^^^^^^^^^^^^^^^^^^^^^^^^^^^^^^^ 此一論點,就跟孕婦選擇醫生 / 某些人堅持在今(2010)年 10月10日去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一樣,每個人都有他/她 (不)選擇這樣做的理由跟自由;其他人只能尊重當事人 [ 話說雙十節當天還是假日呢,民政局還是提前發布新聞稿 告知民眾,如何預約雙十節當天的結婚登記;戶政人員為了 "圓民眾一個夢" 還不是本著 "同理心",而犧牲了寶貴的假 期。] : 名子只不過是個稱呼,想當個成功的人 還是要靠自己努力!! ^^^^^^^^^^^^^^^^^^^^^^^^^^^^^^^^^^^^^^^^^^^^^^^^^^^^^ 個人深深認同此一觀點,只是 ~ 對(其他)很多人來說 [ 命名 / 出生時辰 / 出生地(多少人跑去美國生小孩) ] 卻是重要到不行的事!!! 這種事..個人還是認為 [只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 畢竟,這是 [ 只有選擇,沒有對錯的事 ]。 (就好像上班族解決午餐,有人只要吃飽即可,有的人 ..今天這一餐..就是非得吃某種食物不可) : 對於這種造成別人麻煩的人,應該要重罰給點警惕。 ^^^^^^^^^^^^^^^^^^^^^^^^^^^^^^^^^^^^^^^^^^^^^^ 綜合個人上述各項觀/論點,個人實在不認同您的這個看法! (但是..個人絕對尊重您的想法) 此外,相關罰鍰有其 [ 法定金額 ],自無重/輕罰之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28.132

12/10 15:25, , 1F
紫紅色的字好難讀....
12/10 15:25, 1F

12/10 15:27, , 2F
      難讀 + 1          看的很辛苦....
12/10 15:27, 2F
已改正,請見諒! ※ 編輯: cherngrj 來自: 210.69.28.132 (12/10 15:46)

12/10 16:53, , 3F
無聊
12/10 16:53, 3F

12/11 08:29, , 4F
我不覺得"命理老師"是可不開罰的要件
12/11 08:29, 4F

12/11 08:29, , 5F
那要是某人說他信神,要等神顯神蹟後再幫小孩命名
12/11 08:29, 5F

12/11 08:30, , 6F
苦等1個月、1年、10年都等不到,那要等這信神的父母嗎?
12/11 08:30, 6F
只要登記義務人(原則上 = 新生兒父母)依據相關規定 ( 一般狀況=2個月 / 命名耽擱 = 6 個月 )完成出生登記即可;至於原因..沒看到民政局有授權戶政所進行審查。 (就好像 [ 遲到要請假 ],只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沒聽說要審查遲到原因。) 如果戶政所有權審查,義務人遇有對審查結果不服時,亦可依法提起救濟!!! 法治社會見解不同是一種常態,(依法..行政/救濟)幾次以後,戶政所/民眾..雙方都會很 清楚這個遊戲該怎麼玩,自然不再有爭議..也不再會是一則 "新聞"。 (少見多怪,多件不怪..嘛)

12/11 10:10, , 7F
去當美國人,取的名字不就是英文的!
12/11 10:10, 7F
不一定!!! 舉例來說:藝人佩甄 "懷孕兩次" 都在美國生產,回果以後..還是可以拿著出生證明去戶 政所辦理出生登記。更遑論取的是英/中文名! http://ppt.cc/ee__ (台灣出生可以有英文名,美國出生也可以有中文名ㄚ..ex: 愛力克斯 = 鈕詩貽) http://ppt.cc/r,DS ※ 編輯: cherngrj 來自: 114.36.246.99 (12/12 12:23)
文章代碼(AID): #1D0TJKJd (We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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