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 徵 ] 雲林縣鹿場國小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試

看板Yunlin (雲林)作者 (↗煞气a錢伯↙)時間14年前 (2012/03/02 08: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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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FK0fV2a ] 作者: lkk7835045 (↗煞气a錢伯↙) 看板: Teacher 標題: [ 徵 ] 雲林縣鹿場國小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試 時間: Fri Mar 2 07:46:36 2012 雲林縣四湖鄉鹿場國民小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本簡章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訂之。 二、參加本校代理教師甄選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品德優良、無不良記錄。 (三)身心健康、儀表端正。 (四)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三、應考消極資格及限制: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 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倘報名時未發現而於聘任後發覺,應予解聘。 四、甄選類科暨錄取名額: 美術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依成績順序列冊候用(聘期自101年3月13 日起至101年7月 2日止。) 五、公告簡章: 在本校網頁(http://www.lcps.ylc.edu.tw/) 暨雲林縣教育網(http://www.boe.ylc.edu.tw/ ) 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公佈欄。 六、報名甄選資格: 〈一〉具有一般地區或特殊地區國小普通班教師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先行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 規定自行辦理認證後取得認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四〉男性報考者必須已服完兵役,或具有免服兵役證明者。 七、錄取順序:依據教育部頒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 定辦 理。錄取順序依下列資格為先後順序: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 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八、錄取方式: (一)甄選總成績採百分制未達錄取標準(總平均70分)得從缺,應試成績達錄取標準以上者 ,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二)甄選總成績分數倘有相同時,則按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九、報名: (一)日期:101年3月7日上午8~12時。 (二)地點:雲林縣四湖鄉鹿場國民小學校長室(地址:雲林縣四湖鄉鹿場村中鹿場路27 號,電話:05-7872454)。 (三)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如無法親自報名者,請附委託書報名),不受理通訊報 名。 (四)程序:   1.填具報名表(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准考證(如附件)貼2吋半身照片各1 張。 2.繳驗身分證、教師證、退伍令、學歷證件、服務經歷證明等相關證件正本(驗訖當場 發還,另本項證件請先行影印乙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加蓋本人私章交由學 校留存。);各項證件請以A4影印自行裝訂成冊備妥一式3份。 3.現職代理教師應檢具離職證明書或原服務學校同意參加甄選暨錄取後受聘之證明文 件,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五)應試者之資料,如有不實,視情節追究責任。 十、甄選日期及項目: (一)日期地點:101年3月9 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至2時報到,下午2時起在本校舉 行甄選。 (二)甄選順序:依報名順序決定甄選順序(經唱名三次未到,視同棄權) (三) 甄試項目: 1. 口試:40分 評分項目:教學技巧、教育專業理念、班級經營、語言表達能力、儀容禮節、機智反應、 溝通組織能力…等。 2. 試教:60分 實際教學10至15分鐘,教材版本自選或自編,任選一課並編印教學簡案一式三份。(於甄 試當天報到時提交)。 十一、錄取公告:101年3月9日(星期五)當日,於本校網頁( http://www.lcps.ylc.edu.tw/)暨雲林縣教育網(http://www.boe.yl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公布錄取名單。 十二、本校代理教師甄選經校長核定後,由本校核薪後並陳報雲林縣政府核備。 十三、本次甄選錄取(正取)教師請於本(101)年3月12 日(星期一)上午8時前攜帶身分證 、印章及相關學歷證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視為棄權,本校 得依甄試成績依序錄取備取人員,聘期中離職者亦同。 十四、經本校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其應享權利及應負義務,悉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附則: (一) 因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甄選得延期舉行,並於雲林縣 教育網(http://www.boe.ylc.edu.tw)公告週知。 (二)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如於錄取介聘後發現不符或有偽造不實者,撤銷其 資格並負法律責任。 (三)男性報考者必須已服完兵役,或具有免服兵役證明者。 (四)曾經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十六、本簡章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雲林縣政府及 相關規定辦理。 註: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 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http://163.27.225.129/ 相關網址 --- 因為公文處理上有遇到一些問題 所以現在簡章才能出來 之前有興趣的老師們歡迎報考:) 環境單純 每班班級人數不多(6~10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7.225.160

03/02 08:06, , 1F
是女老師的話 學校有提供教師宿舍哦!
03/02 08:06, 1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kk7835045 (163.27.225.160), 時間: 03/02/2012 08:08:51
文章代碼(AID): #1FK0-Ko4 (Yu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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