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Yunlin ]
討論串[問題] 最近吵的很熱的"留置權",請法律高手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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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ogodhse時間15年前 (2010/12/17 17: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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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解釋可參考wiloveyou的回文,兼具法律用語及立法目的的優良解釋文!. 但為了怕原po還是不懂,所以想用非法律用語解釋一下。. 首先,原po你誤會法條中「得」的意思了。. 它是說「拾得人」可以請求也可以不請求報酬(而法律明文規定最高只能請求十分之三)並不是說你隨便給他一點錢就可以了,因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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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7→)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ette504 (You are the best)時間15年前 (2010/12/17 15: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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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改了. 805條第2項現行法規是:「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這樣子完全沒有你們討論的問題。. 再者,關於遺失物的留置權則規範在同條第4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

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loveyou (罷告)時間15年前 (2010/12/17 14:5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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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四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 或 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 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關於第二項的"得(ㄉㄜˊ)請求". "得"應該解釋成有權利、可以的意思. 以原PO假設的例子來看. A撿到原PO遺失的10萬元並通知原PO來領取 並對原PO請求十分之三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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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ianharry (嚕拉拉)時間15年前 (2010/12/17 12: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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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 三之報酬。」. 今天跟朋友討論時(這位朋友正在準備書記官考試). 他說法律條文上是寫"得",不是"應"(有點懷念國小常考的"錯別字"). 所以假如我掉了10萬元,被A撿到了. A依留置權向我要求3萬元的酬金. 但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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