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最近吵的很熱的"留置權",請法律高手看一下
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
三之報酬。」
今天跟朋友討論時(這位朋友正在準備書記官考試)
他說法律條文上是寫"得",不是"應"(有點懷念國小常考的"錯別字")
所以假如我掉了10萬元,被A撿到了
A依留置權向我要求3萬元的酬金
但是....因為條文上是"得",A要求三萬塊是他的權利
所以要給他多少酬金基本上仍是我的權力
照條文的話應該是最多請求到其物價值的十分之三
就算只包一元當酬金,他仍須把10萬元全部還我
But.........
若A說除非給他3萬元,否則不歸還錢的話
則已構成了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裡面有加了一些我的意思
不知道這樣是否行的通
----------------------------------
雖然覺得討論這個很功利,但......寬恕之道似乎已沒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87.65
→
12/17 13:07, , 1F
12/17 13:07, 1F
推
12/17 14:46, , 2F
12/17 14:46, 2F
推
12/17 14:54, , 3F
12/17 14:54, 3F
→
12/17 14:55, , 4F
12/17 14:55, 4F
→
12/18 01:27, , 5F
12/18 01:27,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4 篇):
Yunlin 近期熱門文章
PTT台灣在地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