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最近吵的很熱的"留置權",請法律高手看一下

看板Yunlin (雲林)作者 (嚕拉拉)時間15年前 (2010/12/17 12:3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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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 三之報酬。」 今天跟朋友討論時(這位朋友正在準備書記官考試) 他說法律條文上是寫"得",不是"應"(有點懷念國小常考的"錯別字") 所以假如我掉了10萬元,被A撿到了 A依留置權向我要求3萬元的酬金 但是....因為條文上是"得",A要求三萬塊是他的權利 所以要給他多少酬金基本上仍是我的權力 照條文的話應該是最多請求到其物價值的十分之三 就算只包一元當酬金,他仍須把10萬元全部還我 But......... 若A說除非給他3萬元,否則不歸還錢的話 則已構成了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裡面有加了一些我的意思 不知道這樣是否行的通 ---------------------------------- 雖然覺得討論這個很功利,但......寬恕之道似乎已沒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87.65

12/17 13:07, , 1F
有PttLifeLaw版可以看
12/17 13:07, 1F

12/17 14:46, , 2F
法條是舊的還要討論什麼?
12/17 14:46, 2F

12/17 14:54, , 3F
那個 得 是拾得人權利 跟所有人無關 意思是他可以跟你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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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4:55, , 4F
成 也可以不要那麼多 甚至一毛錢也不跟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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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1:27, , 5F
為啥在這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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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2kV0oK (Yu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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