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戶籍遷入後仍須申請核准始能適用自用優惠

看板Zhongshan (中山區)作者 (yu)時間10年前 (2015/12/25 11: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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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入後仍須申請核准 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中北分處提醒您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上述要件之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有自 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處表示,設立戶籍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法定要件之ㄧ,戶籍如有遷 出應向稅捐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戶籍再遷入時,也需要向稅捐處重新申請並經 核准,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舉例說明,甲君102年6月因故將戶籍遷至他地,至103年8月 再將戶籍遷回,在戶籍遷出期間,甲君雖實際仍居住原地,但因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任何一人於該地上房屋設立戶籍,亦不符自用住宅規定。嗣後雖將戶籍遷回,但未於當年 度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依規定其當年度之地價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 徵,稅負相差達4倍以上,納稅人一定要注意,以免荷包大失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44.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Zhongshan/M.1451014278.A.6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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