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推薦工會(勞健保)

看板I-Lan (宜蘭)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3/03/22 19: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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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ona ()》之銘言: : 原先已有在針X工會保勞健保,保額較高 : 現在想將保額改成較低的額度,但工會說沒辦法這樣辦,只能轉出至其他工會 : 這樣剛轉入的其他工會就可以用較低的保額加保 : 因此想請問版友們有沒有推薦福利還不錯,比較穩定的工會呢? : (原先的工會應該蠻穩定不會倒,勞動節也都有送東西,是真的還不錯啦)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 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 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二個以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勞工,由其選擇主要 工作之職業工會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 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6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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