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反推薦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原PO正妹的老公)時間11年前 (2013/05/29 17:59), 編輯推噓18(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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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板板規說明: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質疑一] 請問板主,以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並沒有說明必需完整指出店家名稱或地點 或是看得出來必需是哪一條路或哪一條橋下! 我想寫三民區的通訊行不行嗎? 有人想問再私信不行嗎? 也就是說,只要說的是事實請受公評,皆無罪。 好啦,就算有罪好了,板主你也是推給板友啦,那是在[公告]禁止什麼? ==================================================================== [質疑二] 2-0.3 高雄板板規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實施 板規的制定以維護看板秩序,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為最高宗旨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請問板主,你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還是保護店家? ===================================================================== [質疑三] 以下中華民國憲法跟大法官解釋都給予人民最大最大的言論自由。 為何板主要限制? 你的理由是怕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這能凌駕於言論自由之上嗎? 請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 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 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編輯] 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度在《釋字第364號解釋》中提及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 民主憲政之基礎。...」 1996年《釋字第414號解釋》:「...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 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 著作、出版自由係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 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 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 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 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003年《釋字第567號解釋》:「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 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 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 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2006年《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 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 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 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 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 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2007年《釋字第62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 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2008年《釋字第644號解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不可或缺之機制。」此項解釋使包括主張分裂國土的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及人民團體組 織與活動(結社組黨等)主張分裂國土的自由獲得更具體保障。 2009年《釋字第656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 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2010年《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 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 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 ========================官 官 相 護 範 本=================== 文章代碼(AID): #1HQP8uTH (Kaohsiung) [ptt.cc] Re: [板務] 檢舉區釋疑 板主:navicrops 回答 板主處分另名板主 於板規沒有依據 於程序上也會造成若將來兩個板主鬧不合 先發制人 先處分者先贏的謬誤 他板有他板的考量和做法 高雄板現況 板主不會處分另名板主 需要者請自行向更高層檢舉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15.100 ※ 編輯: gggping 來自: 122.117.115.100 (05/29 18:01)

05/29 18:02, , 1F
法律規定不行的就不行,法律沒規定不行的不代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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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02, , 2F
地方的內規一定不能規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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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03, , 3F
然後請不要把憲法裡的言論自由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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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03, , 4F
原來內規可以凌駕憲法之上,你有讀過[三民主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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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03, , 5F
還是你年紀小沒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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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04, , 6F
用字面上跟自己的想法來解釋法律通常都會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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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04, , 7F
請問你有讀過法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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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說明[言論自由] 我尚有說明[妨礙名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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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04, , 9F
我上面那串文字到底是怎麼解釋成內規凌駕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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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看到的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攜帶照相手機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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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線,可是某些公司內規可以禁止
05/29 18:06, 11F

05/29 18:10, , 12F
你跳太遠了! 就板務來討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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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12, , 13F
是你自己拿法律出來講阿,不管這新規定恰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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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12, , 14F
它並沒有違反上位法規,更別提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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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13, , 15F
建議你要拿法律來評價一件事情的時候,可以先翻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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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13, , 16F
各法典的總則,不要拿三民主義課的東西當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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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14, , 17F
順戴一提,嗆別人年紀小不會顯得自己比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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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29, , 18F
如果版友被告..版主也要出庭作證喔.保護版友沒不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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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38, , 19F
自己說的話自己要負責這樣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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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38, , 20F
不要以為曖昧不明就可以有言論免責,只有立委有而已
05/29 18:38, 20F

05/29 18:40, , 21F
其實我覺得滿多惡意批評的耶~新聞不是常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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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8:41, , 22F
好啦 快去當版主 拍拍手~~
05/29 18:41, 22F

05/29 20:59, , 23F
社會.....還不夠亂嗎?到底還要在這邊戰什麼?
05/29 20:59, 23F

05/29 21:55, , 24F
推~原PO真用心
05/29 21:55, 24F

05/29 22:17, , 25F
這個我也要推一下,如果沒有g大,高雄版不知道會變怎
05/29 22:17, 25F

05/29 22:17, , 26F
樣。加油!!
05/29 22:17, 26F

05/29 22:20, , 27F
言論自由是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而不是為了少數說話
05/29 22:20, 27F

05/29 22:20, , 28F
不經大腦的人而限制大家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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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22:45, , 29F
個人認為有這麼熱心的版友還有人會酸阿....
05/29 22:45, 29F

05/29 22:58, , 30F
無聊
05/29 22:58, 30F

05/29 23:01, , 31F
推,反對這種版規,這樣跟圖利店家沒啥二樣(沒人敢說)
05/29 23:01, 31F

05/29 23:08, , 32F
標題用"閒聊" 就沒有"反串"的問題吧 才怪!!!
05/29 23:08, 32F

05/30 00:07, , 33F
有道理,你這麼具體,人家看不懂啦!小心被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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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0:10, , 34F
有邏輯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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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0:37, , 35F
以後只要心情文抱怨一下某爛機車行 就會被這條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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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法規定要明寫店家的精神 #1HfU1dux 的文也該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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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1:24, , 37F
因為裡面沒明寫那個志願那個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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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會造成其他學校and科系受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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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9:44, , 39F
一個小社群的規範違反憲法又如何? 法律有規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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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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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知道考試都要超過300字了 你卻要求我推文不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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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54, , 113F
的回覆你 這有點強人所難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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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不是回答,是題目,不是您出題給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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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對!! 那你可以來信跟我討論 我的出題 是源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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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回答的話我只能告訴您,要看有沒有其他文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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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56, , 117F
你想要我詳細說明解釋阿 我們的私信內容 你可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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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辨別是在指哪間機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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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57, , 119F
更別提起不起訴得先考慮有沒有符合所有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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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57, , 120F
對 明顯辨別是爭點 可是光那兩句話 哪句可以明顯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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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題目其實是不能如此精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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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58, , 122F
顯而易見! 至少在保護版友 高雄板這一關 我覺得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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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59, , 123F
版主要先做到的把關 至於之後的 偵查庭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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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一點 是當事人要自負的風險 關我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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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過了,我並無意評論新的板規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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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0, , 126F
我的所有推文都是希望不要將錯誤的常識慣書給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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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也說過了 我無意用推文寫實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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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g大下面推文 就是針對版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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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2, , 129F
嗯很好阿,所以回到一開始的推文,就是有沒有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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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2, , 130F
全名跟證據能力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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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2, , 131F
呵 難道你覺得"顯而易見"這關鍵字搭配那兩句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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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3, , 132F
是錯誤的觀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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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4, , 133F
我似乎沒說過沒關係 可是會有很大的機率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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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5, , 134F
光這很大的機率 不就足以保護當事人不被濫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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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6, , 135F
如果您是有跑過刑庭的道長 就會知道有無起訴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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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06, , 136F
嘛,我說的是您第一段推文的倒數第四五六行。
05/30 16:06, 136F

05/30 16:07, , 137F
所以我那段是用"擋掉被起訴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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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10, , 138F
因為您把沒有打出全名跟證據不足連在一起,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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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10, , 139F
就以為您覺得打出全名跟證據能力有關係了,如果是我
05/30 16:10, 139F

05/30 16:10, , 140F
誤會的話那我道歉,不好意思。
05/30 16:10, 140F

05/30 16:11, , 141F
不過如果一篇「反推薦文」沒辦法辨別出是在反推薦
05/30 16:11, 141F

05/30 16:11, , 142F
哪間店家的話不也有點弔詭?
05/30 16:11, 142F

05/30 16:11, , 143F
我們是在討論 沒有對錯 所以不用道歉拉@@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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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12, , 144F
是阿 可是舉證責任 又不是被告的發言人 是店家要舉證
05/30 16:12, 144F

05/30 16:12, , 145F
這篇文章原po一起手就嗆我年紀小、沒唸過三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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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6:12, , 146F
他大順路某機車行 就是在講我 他要自打嘴巴 自己認證
05/30 16:12, 146F

05/30 16:12, , 147F
所以語氣激動了點...
05/30 16:12, 147F

05/30 16:17, , 148F
至少互相討論 可以激發法理邏輯 總是有收穫!!
05/30 16:17, 148F

05/30 22:51, , 149F
現在三民主義已經沒了′問你是不是年紀小沒讀過也是
05/30 22:51, 149F

05/30 22:51, , 150F
在嗆?
05/30 22:51, 150F
gggping: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5/31 23:36
文章代碼(AID): #1HfT6JSM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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