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訂
3-2 需註明欲交換物品,未註明或標記價錢即視為買賣文。
【違反上述行為者,判處退文。】
3-3 交換文限一個月內僅能發表兩篇,且需間隔七日,自刪亦算一篇
。違者水桶。
原板規3-3修訂為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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