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車停靠區請勿違停 要抓了已回收
原文恕吃。
這張圖片只是代表公車處要開始抓,並非交通大隊不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二項已經明定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罰則是三百元至六百元。
我常在楠梓跟明誠路上拍照抓這種違規。
其他會拍的還有併排、轉角停車、明顯阻礙他人通行。
打110警察只勸離不開單或只開單不拖吊?
沒關係,我們有警政信箱,只要寄信舉發他們不開不行。
不過拍照時請小心自身安全,建議先報警後開拍,不要跟違停的人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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