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南部〉農地變工廠 民訴訟撤銷被駁回已回收
〈南部〉農地變工廠 民訴訟撤銷被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告訴人不適格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市路竹區居民不滿高雄市政府通過台糖新園農場變更為「
產業園區」開發案,擔憂農地變工廠將汙染土地,二○一三年提出行政訴訟告市府經發局
,要求撤銷對新園農場的開發許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曾以「告訴人不適格」,駁回居民
請求,許東源等居民不服再提抗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昨再以同理由駁回。
判決書指出,震南鐵線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向被告高雄市經發局申請於
台糖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路竹區新園段二○一四、二○一五地號等二筆農牧用地設置「產
業園區」,做為產業開發基地。
其中,基地涉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部分,經轉送被告經發局審議後,
准予震南公司於土地完成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用地整地等工程並繳納回饋金後,得申
請辦理變更使用分區而予以開發。
原告許東源等三人以其為該開發案周邊之居民,認為震南公司於設廠後產生之酸洗廢液、
酸霧等,將影響其生活環境、農地灌溉與養殖用水為由,不服被告高市經發局上開許可開
發處分,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區域計畫法所保護之對象及範圍,僅限於符合法定條件
之興辦產業人及因該個案變更而直接限制該變更區域範圍內之土地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
至於該變更區域範圍外之土地權利人或居民,並非區域計畫法所欲保護之對象範圍。
許東源等居民以高雄市政府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這項行政處分為標的,提起行政訴訟
,許某等人並非土地變更的當事人,均非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即欠缺訴訟權能,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因此駁回居民的請求。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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