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超想對高雄市警察局罵三字經已回收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凱文兮)時間9年前 (2017/08/24 20:13), 9年前編輯推噓9(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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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W (SIN)》之銘言: : 我們家附近(三民區)一直有改管車 半夜常被吵醒 報警從來無效 一堆改管店也不抓 唯 一的的回覆就是要我自己拍錄影蒐證 : 好 身為好市民 我當然配合 所以我在家裡附近 遇到改管車就會錄影 結果呢? : http://i.imgur.com/phIUeoO.jpg
: http://i.imgur.com/lhmocXT.jpg
: XXX勒 我反而被檢舉 行車使用相類通訊 : 先不提我熄火了 而且沒有通訊功能使用 : 就是單純照警察說的錄影蒐證 : 整件事讓人火大到不行 : 森77點如下 : 1.抓改車是警察的事 怎麼我幫忙還被檢舉? : 2.我不騎車 怎麼可能錄到證據 你在路邊看到飆車族難道要攔他車跟他說拍照取證嗎? : 3.檢舉人也 在車道上 那他檢舉我 他不是也跟我一樣違規 警察受理時是不是也該開他單? : 整件事情荒謬又搞笑到不行 這是哪國政府處理事情的方式?明天開始我還得為這張紅燈跑警局跑申訴中心 想到就XXXX 現在真的氣到智商低落 : 版上那個高雄網路警察 我他媽再也不相信 : 你們這些戴帽子會有真心為民服務的 : 雖然是芝麻小事 但如果有記者願意 拜託抄 我願意接受爆料!! 本魯身為一名30年來沒收過紅單的好市民 有一些小事項想要提醒原PO http://i.imgur.com/lXcjvNA.jpg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照片中您在車道中手持手機進行操作, 但無法證明檢舉人是否為手持或已熄火停靠路邊, 您如果要反檢舉對方不會成立。 警察也跟您說明檢舉必須要有錄影/拍照等證據, 但是不代表您可以在違規下取證而不被裁罰。 在車道上或行駛中想合法的檢舉違規, 您可以選擇行車紀錄器或其他非手持設備。 ------------------------------------------------------- 幾年前和闖紅燈的阿桑發生車禍 全身麻醉 嘴唇碎裂 沒監視器 指證對方的證人也未出庭 導致我方無有效證據後 對方反控我違規 從此之後 我才知道證明自己清白 比指證對方違規還要艱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86.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503576814.A.DC8.html ※ 編輯: kavinc (122.121.186.55), 08/24/2017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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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下沒告對方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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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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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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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了 但現場證人未出偵查庭 不具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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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單呢 你該不會被凹成是自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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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最少 車禍當下 還有警察來做筆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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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沒用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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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推 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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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地昏迷 有路人報警作證對方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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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場筆錄不具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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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對方反控我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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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公車吧,至少還有保險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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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到重點了"無法證明檢舉人是否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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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或已熄火停靠路邊"這個是開罰單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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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舉證的,不是被檢舉人要提出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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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拍闖紅燈要拍三張,第一張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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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紅燈及車輛,第二張越線仍然是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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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張越過路口仍然是紅燈。你必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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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以上完整的三張照片檢舉才會被受理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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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都不行,因為警察會跟你說舉證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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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現在回到原PO的問題,警察是那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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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可以從照片看出引擎沒熄火?開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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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根本無法舉證,這樣作的目的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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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不要管閒事,增加他們作業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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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上面的選票考量,高雄的交通會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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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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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對方如何證明你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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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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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13樓看法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舉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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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在行政機關 今天警察看到一張照片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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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確認熄火與否就直接開單 這明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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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用路人不要多管閒事 反正人情大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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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幸福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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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礙駕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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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vinc (122.121.186.55), 08/25/2017 04: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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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照片是17但違規日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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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去申訴會看到原始檢舉資料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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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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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就算有影片也無法證明什麼,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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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拍到車牌(很多不受理的照片只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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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號碼有點爭議,例如8->B),警察無法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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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不能用推理的方式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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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車牌怎麼開單= =樓上想酸警也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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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3:26, , 42F
原po的照片有3張 有車牌那張沒放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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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diBkt8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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