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市前民政局長等4人 挪用台電基金認罪緩起訴
※ 引述《pitalvlu (pital)》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高市前民政局長等4人 挪用台電基金認罪
: 時間: Tue Oct 27 08:09:08 2020
: https://i.imgur.com/9JVd71o.jpg

: 檢方指出,被告張乃千等4人,為採購酒品禮盒使用於民政局所辦理的相關飲宴、聯誼、
: 交際、活動等公務支出,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共謀動用促協金購買酒品禮盒80份,每份12
: 00元,共9萬6000元,並以贈送小港區長青團體名義,偽造不實單據報帳。
: 張乃千等人另購買茶葉禮盒96份、每份1000元,共9萬6000元,用於民政局相關活動,也
: 以贈送湖內、岡山區運動團體名義報帳,涉嫌貪瀆、偽造公文書等罪嫌。案經廉政署南調
: 組和高雄市調處移送法辦。
: 雄檢調查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貪瀆部分不起訴確定,僅觸犯偽造文書罪,並因張乃
: → NoOneThere : 因為實際就不嚴重, 錢一樣是用在公務又沒貪, 只是報 10/27 09:23
: → NoOneThere : 帳亂報而已 10/27 09:23
不是不嚴重,是萬一判定成公款,那就是非常嚴重的貪瀆
罰責差非常多 但不算公款嗎?
來看看台電促協金的一些規定
https://cabu.kcg.gov.tw/web/DistrictE/FeedbackFund/f02.htm
概念就是台電營運盈餘的一些回饋金,透過一些規範制度去做地方公益回饋
"補助區公所、里辦公處及民間團體辦理節能減碳、社會福利、
改善地方公共建設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台電明明就國營企業也接受政府輔助和發展 需要按照規定才能請領發放的不算"公款"?
我是比較問號... 然後主要是希望能夠用於回饋地方發展等
雖然錢最後是沒進自己口袋 好像情有可原 但真的都沒有因此得到好處嗎?
給特定團體單位買酒.買茶葉.吃喝飲宴 (這算公務需求?錢這樣花的?)
給的大方 賺到人情和交關 以後什麼事情拜託一下也方便
無形中這不是好處不然是啥? 如果沒有啥特別利害關係
你會送莫名其妙的人或是團體酒品禮盒 茶葉 招待飲宴?
我的意思是說 沒辦法 法律上的判定 是不是公款反正檢調說了算
但這中間我覺得其實還有尚待確認的模糊空間 不過即使這被判定不是公款
也不代表不嚴重 只能說解釋上判定不是公款 可以剛好閃過貪瀆罷了
另外這件事情讓我想到另一件事情 人家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規範是已明訂在先
遊戲規則都先說清楚了
而當初市議會早期助理費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完整 錢先發下去
使用規範也沒訂好 好了 本來就是要給助理的錢 給助理了
第二年要申報 才又修訂新規 第二年新規要報去年的帳
結果發現對不起來 會計窗口下指導棋 便宜行事的報帳方式
最後出問題 (當然會計窗口負責人也出事情) 後來再修法的新規也是ok的
只是因為當時候時空背景和當時候規則的關係 被認定偽造文書
反正就是不報助理費 最後就退回當議員實質補貼 但自己報所得稅 自己花ok
報助理費 就助理自己去報稅 每個人當時候有上限4萬限制
有人可能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 給付薪水比較高 就按照窗口指導人頭報帳
多的部分再分配給助理 申報流程有瑕疵有問題 但再怎樣 也是名有符實
就算再退而求其次 這筆錢假若沒落入助理口袋 到頭來實際上也是實質補貼
明訂規則再先 帳目名不符實 這叫實際不嚴重 反正不是公款
規則因為時空背景當時候制度不夠完善 有模糊空間
窗口指導辦事 便宜行事 申報流程的程序做法問題
網友說這叫詐領 輕判 貪汙?
[判決最後是偽造文書 刑期幾個月易科罰金]
同一件事情會有兩個標準就滿奇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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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603805904.A.F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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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貪瀆都是很重的 再說你會覺得挪用輔助地方公益性質的款項
拿去支付啥買酒.買茶葉.吃喝飲宴這事情公關交際換人情很小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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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最後就幾個月易科罰金拉 本來就沒意圖得利這是事情
有申報 助理繳稅 沒申報 款項最後退回市議員當實質補貼 自己繳稅
不鳥當時會計窗口下指導的棋的躲過一劫 傻傻照辦形式上補人頭的偽造文書
喊輕判 詐領 貪汙的是一些網友在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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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好歹是找出一個資料給大家參考 你如果覺得自己有道理
可以先出找出相關規範或是專業說法出處等等
替大家法普一下 促協金不是公款的立論
我只是覺得 我只是小老百姓 法律不是我的專業 但法律也不是沒有模糊空間的
一審到二審到三審 可能都會得到不同的結論 何況是啥公款或是公務員這種概念
以前也是有鬧過大學教授輔助款研究經費報帳問題 大家都遵從以前的做法去報帳
結果全炸 總不可能一下把上百教授都抓去關 最後解釋反正轉個彎解釋說
大學教授非公務員才解套 至於公款的定義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5%85%AC%E6%AC%BE
公款 屬於國家或團體的經費 這是教育部定義的詞彙觀念
但細部概念的認定還是有很多模糊空間 我只能說如同一審到定讞
本來就有模糊空間需要去論述 但最後決定結果的還是權責單位 也沒辦法說啥
不過同一案例 不同人判定是換到別縣市或是換成不同顏色 可能又是別的判定
真的不是那麼非黑即白可以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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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定義在法律上 我查了一下 真的找不到啥確切直接的定義
你找得到的話 可以補充分享一下
都是當成約定俗成概念在看待使用 唯一能找到的就是教育部詞彙解釋
但有時候約定俗成的詞彙 都還存有模糊釋義空間 以這案例所得到資訊來說
也只是說 "雄檢調查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 至於這個檢調認為是用什麼立論
真的不得而知 不過也就只能判定權責單位說了算 然後目前所得資訊經網友補充
促協金"由政府尋預算程序之撥款" 政府都要跑預算程序其提撥分配了
我是很難理解這不算是公款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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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本應該是發展地方公益 回饋當地發展建設 公眾福利的回饋金
挪移去買洋酒 買高級茶葉 吃大餐 招待也不知道是啥人物或是團體
是什麼公務用途 我是真的搞不懂 這種交關費的必要性 以公務而論 我覺得很莫名
如果納稅人知道所謂的公務費竟然包括這種莫名交關開銷
促協金購買酒品禮盒80份,每份1200元,共9萬6000元
購買茶葉禮盒96份、每份1000元,共9萬6000元
是什麼感想...難怪一開始就會以貪瀆偵辦 不過就最後
"雄檢調查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貪瀆部分不起訴確定" 而已
※ 編輯: erspicu (39.9.158.97 臺灣), 10/28/2020 11: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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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尋預算程序之撥款 不叫公款 我真的不知道做啥概念解釋
換而言之 由政府尋預算程序之撥款不能叫公款 叫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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