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違規裁判公告149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時間1小時前 (2026/01/28 20: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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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2-2會不會太重 推文說猥褻的字句就直接十年了 如果你們覺得還好或是剛剛好那就當我沒問 我只是覺得有些違規的時間比例怪怪的 2-11上來違法買賣醫療用品只要一年 但說了一些不堪入目的話卻是十年 雖然說都是不好 但感覺還是有差異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08-C 號 (合併判決) 被檢舉人: japanx 判決主文: 處水桶 730 日,併處退文。 檢舉事項: 1. #1fS7KCml 違反板規 2-11 (交換盜版品) 2. #1fTBb_hP 違反板規 2-8 (交換文每月篇數上限/間隔不足) 違規事實: 1. 被檢舉人於 1/21 欲以「月光寶盒」街機交換物資,該裝置內含大量未授權盜版遊戲 ,違反 2-11。 2. 被檢舉人於 1/24 再次發表交換文,係為本月第 3 篇且與前次發文僅間隔 3 日,違 反 2-8。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於同一週內連續觸犯多項看板管理辦法,除涉及情節嚴重之盜版品交易外, 亦無視交換文發文頻率之限制。 2. 處分換算: - 依據板規 2-11 規定,處以水桶一年(365 日)併處退文。 - 依據板規 7-1 累進原則,考量其於受處分期間內仍有其他違規行為(2-8),合併 兩案裁定處以雙倍水桶期限。 3. 裁定處以水桶 730 日(兩年)併處退文。 處分:處 japanx 水桶 730 日,併處退文。 引用板規: 板規 2-11:禁止交換盜版品及仿冒品。違者退文併水桶一年。 板規 7-1:水桶罰責累進,連續犯規者加重其處分。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02 號 被檢舉人: jeano2002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jeano2002 #1fSh-_zY 違反板規 2-8(交換文間隔不足)。 違規文章標題: [交換] 16吋兒童腳踏車換衛生紙(已換出) 判決理由: 1. 經查,被檢舉人於 1 月份內之 [交換] 分類發文紀錄如下: - 1/05 發表第一篇。 - 1/22 發表第二篇。 - 1/23 發表第三篇(已違反每月兩篇上限及間隔七日規定,另案處理)。 - 1/26 發表第四篇(即本案 #1fSh-_zY)。 2. 依據板規 2-8 規定,交換文每月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 3. 違規判定: a. 篇數:被檢舉人 1 月份已發表四篇交換文,超出每月兩篇上限。 b. 間隔:前次發文日為 1/23,依板規 6-11 計算,須至 1/31 方可再次發文。被檢 舉人於 1/26 發文,間隔僅 3 日,未滿法定 7 日限制。 4. 處分判定:依據板規 7-2,交換文間隔不足屬輕微違規,處以警告(水桶一日)並刪 除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jeano2002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8:交換文每月(以每月始日為準)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自刪亦算一篇。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輕微違規(如分類錯誤、交換文間隔不足...) 者,處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03 號 被檢舉人: wen849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wen849 #1fR6prOh 違反板規 2-8(交換文間隔不足)。 違規文章標題: [交換] 被棄標重po-9成新莫蘭迪色腳踏車 判決理由: 1. 經查,被檢舉人於 2026/01/18 同日內發表兩篇 [交換] 分類文章(案號 17 與案號 18)。 2. 依據板規 2-8 規定,交換文每月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即便因棄標而重新 發文,仍受此篇數與間隔時間之限制。 3. 被檢舉人於同日發表第二篇交換文,其發文間隔未滿法定之七日限制,違規事實明確 。 4. 依據板規 7-2 規定,交換文間隔不足屬輕微違規,處以警告(水桶一日)並刪除違規 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wen849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8:交換文每月(以每月始日為準)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自刪亦算一篇。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輕微違規(如分類錯誤、交換文間隔不足...) 者,處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04 號 被檢舉人: cbypp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cbypp #1fT38w5z 違反板規 2-3(禁止板面買賣/徵求物品)。 違規文章標題: [徵求] 徵求長輩洗澡椅 判決理由: 1. 經查,被檢舉人於板面發表 [徵求] 文章,尋求特定醫療/輔具物品(長輩輔助洗澡椅 ),並於文末明確註明「報價討論」。 2. 依據板規 2-3 規定,除特定分類(如交換、合購等)外,禁止於板面直接發表買賣、 徵求、借用、租用物品等文章。 3. 依據板規 2-9 交易總表規定,實體物品之「徵求(買)」僅限於置底推文區發表(標 記為 △),不得直接於板面發文。 4. 被檢舉人於板面發文並提及「報價」,性質屬實質買賣交易行為,已違反板面禁止交 易之規定。 5. 裁定處以水桶 7 日並刪除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cbypp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3:禁止於板面發表買賣、徵求、借用、租用物品、票券等文章。請至置底區發佈 。 板規 2-9:交易總表列示,實體物品之徵求僅限於置底區。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05 號 被檢舉人: tingwei0110 判決主文: 處水桶 3650 日。 檢舉事項: tingwei0110 違反板規 2-5(禁止合購網路平台會員)。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板內推文徵求「Netflix 台灣高級4K方案」團員。 判決理由: 1. 依據板規 2-5 規定,本板嚴格禁止交易/合購各式網路平台會員(含 Netflix),違 者處「水桶一年併退文」。 2. 處分執行與換算: - 被檢舉人係以「推文」觸犯退文條款,依系統機制無法執行退文。 - 依據板規 6-8 規定:「推噓文觸犯退文條款者,得改以水桶日期之十倍代替之」。 - 本案採計原始處分 365 日之十倍進行折算。 3. 裁定處以水桶 3650 日。 處分:處 tingwei0110 水桶 3650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5:禁止交易各式網路平台的會員帳戶...違者水桶一年併退文。 板規 6-8:本版文章涉及退文自行刪文;或推噓文觸犯退文條款...得改以水桶日期之十 倍代替之。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06 號 被檢舉人: shengwind 判決主文: 處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 shengwind #1fTARiLM 違反板規 2-4(非法共乘/收費接送)、2-10(非法徵 求人力)。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板面發表徵求「開車接送母親」之文章,並明確載明以「趟次」或 「公里」計費,屬有償接送行為。 2. 違規事實發生後,經板友提醒,被檢舉人於 2026/01/27 自行刪除文章。 判決理由: 1. 依據 [檢舉規則] 第 10 條,涉及水桶之違規文章經檢舉後自刪者,14 日內仍得追究 其責任。本案於 1/24 經板友公開提醒後自刪,符合追訴要件。 2. 依據板規 2-4 規定,禁止發表任何收取或交付金錢之共乘、接送文。本案徵求私人司 機性質之有償接送,已觸犯該禁令。 3. 依據板規 2-10 規定,徵求人力(司機)應以徵才規則發文,不得直接於板面徵求。 4. 考量違規情節屬實,依據板規 7-1 累進標準,裁定處以水桶 7 日。 處分:處 shengwind 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 [檢舉規則] 第 10 條:涉及水桶之違規文章,經檢舉後自刪者,自刪除起14日內仍得追 究其責任。 板規 2-4:禁止收取/交付金錢之共乘文,或轉讓商業會籍,違者刪文併水桶。 板規 2-10:徵求之標的應以物品、事務等為準,若達徵求人力者請以本板徵才文規則發 文。 --------------------- #1fTCNDG_ fairwarning 現金交易 自刪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09 號 被檢舉人: shaopotato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shaopotato #1fTOGiZa 違反板規 2-8(交換文間隔不足)。 違規文章標題: [交換] 16吋電腦包換一杯可不可飲料 判決理由: 1. 經查,被檢舉人於 2026/01/25 同日內發表兩篇 [交換] 分類文章(案號 18 與案號 19)。 2. 依據板規 2-8 規定,交換文每月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 3. 被檢舉人於同日連發兩篇交換文,其發文間隔未滿法定之七日限制,違規事實明確。 4. 依據板規 7-2 規定,交換文間隔不足屬輕微違規,裁定處以警告(水桶一日)並刪除 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shaopotato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8:交換文每月(以每月始日為準)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自刪亦算一篇。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輕微違規者,處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0 號 被檢舉人: ringyo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ringyo #1fTQ1UqD 違反板規 2-8(交換文每月篇數上限及間隔不足)。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 2026 年 1 月份已發表之 [交換] 文章紀錄為:1/14、1/22。 2. 本案文章(#1fTQ1UqD)發表於 1/25,為該月之第 3 篇交換文,已超出每月 2 篇之 法定上限。 3. 另核對發文間隔,距前次發文(1/22)僅間隔 3 日,未滿板規 2-8 規定之 7 日限制 。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單月發文篇數超額且間隔不足,違規事實明確。 2. 依據板規 7-2 規定,交換文間隔不足屬輕微違規,裁定處以警告(水桶一日)並刪除 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ringyo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8:交換文每月(以每月始日為準)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自刪亦算一篇。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輕微違規者,處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1 號 被檢舉人: psw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 psw #1fSuJ52A 違反板規 3-11(公共議題回文字數不足)。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板內回覆關於「高鐵進高雄車站」之文章,內容涉及高雄市重大交 通建設與發展規劃,屬板規 3-11 定義之公共議題文。 2. 依據板規 3-11-b 規定,公共議題之回文內容字數需至少達 150 字(以中文字數為主 )。 3. 經核算,該文實際有效討論內容未滿 150 字,字數明顯不足。 判決理由: 1. 針對公共建設之討論,本板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論述內容以維持討論品質。 2. 被檢舉人發文內容過於簡略,未達板規要求之字數標準,違規事實明確。 3. 依據板規 3-11-a/b 及 7-1 累進原則,裁定處以水桶 7 日並刪除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psw 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3-11:文章涉及高雄市重大公共建設以及城市未來發展者... (b) 政治文回文(註: 含公共議題回文),文章字數需至少150字。不足字數者處水桶併刪文。 板規 7-1:水桶罰責累進 7天→30天→60天→90天→365天。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2 號 被檢舉人: rdadi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 rdadi #1fTQ7gyN 違反板規 3-2(新聞回文字數不足)。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回覆新聞之文章中,另行發布其他新聞連結(今周刊網址)作為評 論依據。 2. 依據板規 3-2 規定,於 [新聞] 之外的文章發布其他新聞者,整體文章內容(含心得 )須達 150 字。 3. 經核算,被檢舉人之自撰內容未滿 50 字,嚴重違反字數限制規定。 判決理由: 1. 針對新聞之回文或於文中夾帶其他新聞資訊,本板要求具備足夠之論述以維持討論品 質並防止惡意帶風向。 2. 被檢舉人內容過於簡陋,且涉及政策政治評論卻未達法定字數門檻,違規事實明確。 3. 裁定處以水桶 7 日並刪除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rdadi 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3-2:[新聞] 之外之文章中發佈其他新聞者,應補充其新聞之心得整體文章須達 150 字。違者水桶。 板規 7-1:水桶罰責累進 7天→30天→60天→90天→365天。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3 號 被檢舉人: ting55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ting55 #1fTTtJjJ 違反板規 2-8(交換文每月篇數上限)。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 2026 年 1 月份已發表之 [交換] 文章紀錄為:1/03、1/15。 2. 本案文章(#1fTTtJjJ)發表於 1/25,為該月之第 3 篇交換文,已超出板規 2-8 規 定之每月 2 篇上限。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單月發文篇數超額,違規事實明確。 2. 依據板規 7-2 規定,此類發文規範違規屬輕微違規,裁定處以警告(水桶一日)並刪 除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ting55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8:交換文每月(以每月始日為準)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自刪亦算一篇。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輕微違規者,處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4 號 被檢舉人: xup654z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 xup654z #1fTTFJas 違反板規 3-10(政治文字數不足)。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發表之文章涉及高雄市政府財政(舉債)、政黨更迭、中央政策延續 性等政治評論,依據本板定義屬政治文。 2. 依據板規 3-10-a 規定,本國 IP 發表政治文,文章字數至少須達 500 字。 3. 經核算,該文實際有效內容約僅 150 字,未達法定字數門檻。 判決理由: 1. 針對政治性議題之討論,本板要求發文者須有充分之論述(500 字)以避免流於口水 謾罵或惡意帶風向,維護板面討論品質。 2. 被檢舉人發文內容涉及政治評論卻未遵守字數限制,違規事實明確。 3. 依據板規 3-10-a 規定,裁定處以水桶 7 日並刪除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xup654z 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3-10-a:本國IP發表政治文,文章字數至少須500字,不足字數者處水桶併刪文。 板規 7-1:水桶罰責累進 7天→30天→60天→90天→365天。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5 號 被檢舉人: suntory、leader2005 判決主文: 各處水桶 3650 日。 檢舉事項: #1fTRpW92 違反板規 2-2(發表猥褻意象推文)。 違規事實: 1. 被檢舉人 suntory 於推文中發表「可以邊爬邊看樓鳳做愛」。 2. 被檢舉人 leader2005 於推文中發表「Alex爬上85大樓會看到人家桌i」。 3. 以上內容均涉及對性行為之描述與影射,屬板規 2-2 定義之猥褻意象。 判決理由: 1. 依據板規 2-2 規定,禁止於看板發表含猥褻意象之推文,違者處水桶一年併退文。 2. 處分執行與換算: - 由於被檢舉人係以「推文」形式違規,無法執行退文處分。 - 依據板規 6-8 規定,推文觸犯退文條款者,改以水桶日期之十倍代替之。 - 採計原始處分 365 日之十倍進行裁罰。 3. 裁定處以兩名被檢舉人水桶 3650 日。 處分:suntory 水桶 3650 日、leader2005 水桶 3650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2:禁止發表含猥褻意象之文字、連結、推文圖案等。違者水桶一年併退文。 板規 6-8:推噓文觸犯退文條款者,得改以水桶日期之十倍代替之。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6 號 被檢舉人: suntory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 suntory #1fTmJYqx 違反板規 3-11(公共議題字數不足)。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發表關於「高雄車站」重大建設之文章,自撰內容僅約 30 字。 2. 依據板規 3-11 規定,公共議題發文字數須滿 300 字,且網路文獻(含 AI 摘要)不 計入字數。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發文涉及重大公共建設討論,然內容字數嚴重未達法定標準,違規事實明確 。 2. 依據板規 3-11-a 及 7-1 累進原則,裁定處以水桶 7 日並刪除違規文章。 3. 另案 #1fTRpW92 檢舉事項因情節尚不足以認定為板規 2-2 之猥褻意象,不予處分。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suntory 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3-11:文章涉及高雄市重大公共建設...發表文章字數至少須300字,不足字數者處 水桶併刪文。 板規 7-1:水桶罰責累進 7天→30天→60天→90天→365天。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7 號 被檢舉人: jeano2002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jeano2002 #1fSh-_zY 違反板規 2-8(交換文超額/間隔不足)。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 2026 年 1 月份內已發表四篇 [交換] 文章,超出板規 2-8 規定 之每月二篇上限。 2. 另核對發文間隔,其 1/26 之發文距前次 (1/23) 未滿 7 日,違反發文間隔規定。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單月發文篇數超額且間隔不足,違規事實明確。 2. 依據板規 7-2 規定,此類發文頻率違規屬輕微違規。為維持看板判決一致性,裁定處 以警告(水桶一日)並刪除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jeano2002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8:交換文每月(以每月始日為準)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輕微違規者,處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18 號 被檢舉人: penguin80520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penguin80520 #1fTsINil 違反板規 2-8(交換文每月篇數上限)。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 2026 年 1 月份內已發表之 [交換] 文章紀錄為:1/03、1/11。 2. 本案文章(#1fTsINil)發表於 1/26,為該月之第 3 篇交換文,已超出板規 2-8 規 定之每月 2 篇上限。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單月發文篇數超額,違規事實明確。 2. 依據板規 7-2 規定,此類發文頻率違規屬輕微違規。為維持判決一致性,裁定處以警 告(水桶一日)並刪除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penguin80520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8:交換文每月(以每月始日為準)僅能發表兩篇且須間隔七日,自刪亦算一篇。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輕微違規者,處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20 號 被檢舉人: style777 判決主文: 處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 style777 於置底買賣區約定面交後惡意缺席(放鴿子)。 違規事實: 1. 經板友 heacoun 具名檢舉,被檢舉人於本板置底買賣區與他人達成交易共識並約定面 交時間地點後,無故未出席履行交易,且未事先告知。 2. 該行為經檢舉人提供相關對話/推文證據核實,違規事實明確。 判決理由: 1. 依據高雄板板規 6-1 規定,禁止任何對看板秩序造成威脅,或「影響其他使用者權利 」之行為。 2. 本板置底買賣區係為服務板友在地交流之公共資源,使用者應秉持誠信原則進行互動 。 3. 被檢舉人惡意缺席(放鴿子)之行為,已實質損害他方板友之交通與時間成本,並嚴 重破壞看板交易秩序與信任,屬影響他人權利之範疇。 4. 依據板規 7-1 累進原則,裁定處以水桶 7 日,以儆效尤。 處分:處 style777 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6-1:禁止惡意鬧版。或對看板秩序造成威脅,影響其他使用者權利及閱讀品質。違 者依情節輕重,判處刪文併水桶、退文。 板規 7-1:水桶罰責累進 7天→30天→60天→90天→365天。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21 號 被檢舉人: ZachCollins 判決主文: 刪除違規文章,並處水桶 1 日。 檢舉事項: ZachCollins #1fUCF6rl 違反板規 2-3(板面發表金錢交易資訊)。 違規事實: 1. 經查,被檢舉人於板面發表 [徵求] 文章尋找汽車停車位,並於文中明列每月金錢預 算(3500-4000元)。 2. 依據本板板規第二大項交易管理辦法,凡涉及金錢之交易行為(含徵求有償租賃)均 屬買賣文範疇。 判決理由: 1. 依據板規 2-3 規定,買賣/有償徵求資訊僅可發布於置底買賣區,禁止於板面直接發 文。 2. 違規事實明確,裁定處以警告(水桶一日)並刪除違規文章。 處分:刪除違規文章,並處 ZachCollins 水桶 1 日。 引用板規: 板規 2:看板一律禁止發佈買賣文章(含簽名檔),請至置底買賣區。 板規 2-3:買賣資訊僅可發佈在置底買賣區。違者依情節處刪文或水桶併警告。 板規 7-2:本版所稱警告均視同水桶一日。 --------------------- --------------------- 裁判字號:第 1150128023 號 被檢舉人: chloewawa 判決主文: 檢舉不成立,不予處分。 檢舉事項: chloewawa #1fUMG-rz 違反板規 2-3、2-4(板面徵求訂位轉讓)。 違規事實認定: 1. 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徵求除夕餐廳訂位轉讓,涉及板面買賣或轉讓行為。 2. 經板主審核,該文為單純詢問名額釋出之可能性。 判決理由: 1. 針對「轉讓」行為,本板最相關之條款為板規 2-4(禁止轉讓商業會籍)。然餐廳訂 位屬於單次性登記,並不符合「商業會籍」之定義。 2. 此外,文章內容僅為臨時需求之尋求,全程未提及金錢報酬、代訂費或任何對價關係 。 3. 在缺乏積極證據顯示該行為涉及「收取/交付金錢」的情況下,基於對板友發文權利之 保障,裁定違規事實不具足。 4. 綜上所述,裁定檢舉不成立,不予處分。 處分:不予處分。 引用板規: 板規 2-4:禁止收取/交付金錢之共乘文,或轉讓商業會籍,違者刪文併水桶。 --------------------- -- ESP年度代言人 https://i.imgur.com/kGAjko8.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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