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黃國昌罷免案 6日起不得發布引述民調
黃國昌罷免案 6日起不得發布引述民調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5日電)
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16日投票。中選會今天說,從6日起就不能再發布、引述相關
民調。16日投票日零時起,也不能在LINE、臉書等社群網路等拉票,違者最低裁罰新台幣
50萬元。
中選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由孫繼正領銜提出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
國昌委員罷免案,罷免活動期間於6日至15日,為期10天。新北市選舉委員會6日也將舉行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16日舉行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朝建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
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
的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
、經費來源。
陳朝建說,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布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說,黃國昌罷免案,從6日起就不能再發布、引述相關民調;16日凌晨零時起
,亦不能在LINE、臉書等社群網路或其他新媒體上等為任何一方拉票,違者依法均可裁處
5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依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罷免活動期間的每
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的活動,
不在此限;也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或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陳朝建說,選罷法第110條也規定,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1061205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2050084-1.aspx
(中央社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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