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刑事] 公然侮辱罪受害人提告流程

看板San-Ying (三鶯)作者 (cklover)時間14年前 (2010/03/04 17:50), 編輯推噓-34(64087)
留言133則, 3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推 hieigo:還好約人多的地方…真的要小心阿!!!…這種男生最要不得… 03/03 11:41 → hieigo:一定是宅男款…看到漂亮的一定會上前搭訕型= =""… 03/03 11:42 → leopc001:建議協同男性友人一同前往面交,這樣對女生比較有保障 03/03 12:02 推 joiyan:簡單 公佈ID 請大家人肉一下就好XD 03/03 12:09 推 zzz753951753:賣我賣我 03/03 12:12 推 godiva56:我覺得你就直接公佈ID 03/03 13:00 → babychuu:樓上,看那位仁兄還查詢你耶~有人真是心虛! 03/03 13:10 推 apsol:公布ID +1 03/03 13:44 推 bign:可能因為原PO是正妹吧 可能電話被亂留了 03/03 13:47 推 terryq:公布ID吧 他的行為有點惡質 03/03 14:12 推 coolseal:公布ID吧 以免後面有更多問題 03/03 14:12 → babychuu:嗯嗯~為了讓大家小心這號人物,他帳號是cklover 03/03 14:23 推 sm21003:一定不是sm開頭的XD 我看到正咩都很有禮貌<心虛..> 03/03 14:34 推 aenbishyar:選我選我 03/03 15:21 推 qazwsxyu:原PO 好正 03/03 15:26 推 piggywu:用google查 ("cklover" & ptt), 可看到一篇好東西 03/03 17:08 → babychuu:根本是人渣!!原來就是有前科的人!哼!! 03/03 17:22 推 bign:還真是三峽人 好噁哦 愛喝摩奇地 還是先吃屎好了 03/03 17:32 → f51:要怎麼知道他愛喝摩奇地? 03/03 18:13 推 QQ5566:原po大正妹... 03/03 19:42 ============================================================================== 以上推文可參考! 喜歡打嘴砲的網友可參考一下! 某網友你喜歡逞一時之快"轉板"我想你也有犯罪事實! 關於"網路毀謗"的網址說明 http://blog.sina.com.tw/evastory/article.php?pbgid=39537&entryid=573009 http://tw.myblog.yahoo.com/jw!PAemzPGREQVVwKTdnnsd_Xk.Vxn2/article?mid=2719 關於網友的推文我也予以存檔!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公然侮辱罪受害人提告流程 時間: Thu Oct 8 02:07:05 2009 本文本來前幾天有發表過,後來因格式錯誤被刪除,然覺得版上很多類似案 件,說真的一個一個回答,也是很累,趁著國考未放榜及報告尚未追殺我之 前,一併全部繕寫,希望版友以後有類似公然侮辱罪提告問題可以先看小弟 撰寫之本文後,如有疑問之處在發文詢問更佳。 至於實體法上本條之構成要件部份,E大的文章有寫到,附上文章代碼文章 代碼(AID): #19nGTA-O (PttLifeLaw),請板友自行搜尋。   一、整篇文章用圖片檔方式列印下來(黑白),標示出自己的帳號跟罵的人   的帳號及罵的內容(請用紅筆)。  ◎翻拍方法:先把罵人的頁面按下CTRL+Prt(筆電)鍵,在開小畫   家選貼上,在存圖片檔,而文章長沒關係,只要分頁拍下來,圖片內容   要有發文者ID、日期、標題、文章內容及污辱你的文字內容。圖片檔   搜證好後,再把罵你的文章,備份到自己的信箱。 二、刑事訴訟之管轄法院有被告之住居所地或犯罪發生地,您在筆錄中要註   明係在自己的家中看到罵人文字,檢察官就會判斷由您發現犯罪之所在   地認定為犯罪發生地,而實務見解不一,亦有檢察署認為網路犯罪之管   轄仍應由被告之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申言之看檢察署心情,不過我建   議告的人要主張發現地為犯罪地,所以發現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三、準備好列印的圖檔、身分證、印章去離自己家最近的警察局報案,報案   約莫2小時左右,再來就等檢察署傳單,約3~5個月左右會開偵查庭   ,通常偵查庭開兩三次,一開始會問被告要不要和解,如果不和解就續   開問被告承認犯罪與否,基本上很多鄉民在PTT上推文都沒在怕,上   法院後就怕的要命,通常被告家長爲了不讓自己孩子有前科紀錄都會選   擇和解!不然這種案件都是簡易處刑(刑訴第449條)來解決,法院   書面審理,免開庭,通常一個月左右判決書會下來,多半判拘役較多,   可用罰金折抵役期。 ◎另一種報案方式為自己寫告訴狀,去司法院網站點訴訟協尋→書狀參考   範例→柒、刑事訴訟→選『上訴理由狀』,因為沒有刑事告訴狀範例,   所以要自己貼類似的狀紙加工改制,開啟後點進去標題寫告訴理由狀,   再把第一頁個人資料寫寫,身分為告訴人。第二頁部分,第一行寫『為   告發犯罪事』,在來寫你在哪被某某某怎樣,狀請貴署偵查。 寫好後,在去你發現對方罵你的地方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在遞狀就好。 記得附上證據,就是罵你的圖片檔,黑白列印下來,整理好,每頁蓋章 或簽名就可以,別去玩什麼按鈴申告,會被人罵喔!   自訴部份因為涉及到強制律師代理,且會增加案源,又考量提告者之經   濟情形,所以自訴部份恕小弟不多談。(等我有律師牌再寫XD) 四、判決部分參三後段所述,民事賠償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寫起訴狀告對   方侵權行為(名譽),依照訴訟賠償金額決定裁判費;另一種是當檢察   官起訴之後要馬上遞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受訴刑事庭審理,免繳裁   判費。 五、刑法第三零九條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犯罪發生後六個月內   均得提告。 六、和解金範圍,其實這個沒有一定的價額,版上常見本案之和解金多落在   新台幣一萬元左右(一個人),多或少就看個人談判技巧。 七、訴狀參考範例:(公然侮辱罪,簡略參考版) 為被告000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 法律依據:   有關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罪」部分:   1.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九 條分別定有明文 。 貳、緣告發人000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約00時,於住處連上台大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在某某看版發現000(帳號)對於告訴人之   帳號(0000)作出攻擊性文字,即「000000000000」   (罵人內容),且該看板係公開之看板,可供任意不特定人士遊覽,其   行為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名譽,讓告訴人深感不滿,遂依法提出告訴事由   。 叁、爰此,狀請鈞署明鑒,並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偵查起訴,以昭公理,並符   法制,至感。        謹 狀   台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公鑒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8.102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8.102 (10/08 03:09)

10/08 03:10,
文章的推文符號是在下誤植推文,已請C大處理 抱歉
10/08 03:10

10/08 03:13,
而此篇用心良苦,見解頗析至深且周,鑒請 版主永存
10/08 03:13

10/08 03:18,
沒印表機的用隨身碟帶去派出所請他印也可以
10/08 03:18

10/08 03:18,
另筆錄請越詳細越好不然分局負責偵查的會叫你再去一次@@
10/08 03:18

10/08 03:23,
另外詳實的筆錄還有個好處就是萬一不幸被轉到被告戶籍地
10/08 03:23

10/08 03:24,
收到偵查庭通知書打電話跟承辦者說妳不想和解除了筆錄寫
10/08 03:24

10/08 03:24,
的妳也沒辦法說名的更詳細然後就不斷請假吧反正原則上
10/08 03:24

10/08 03:25,
告訴人不會被發拘票被告想和解請他跟妳戶籍地的公所調解
10/08 03:25

10/08 03:26,
委員會約好再去和解就好然後把撤回告訴狀都交給對方跑XD
10/08 03:26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0.242 (10/08 03:39)

10/08 09:01,
附民還是刑事庭審喔...
10/08 09:01
修正了,謝謝:)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25 (10/11 02:18)

01/18 02:45,
第五項告訴期間 是「知悉」犯罪發生後六個月才對喔~
01/18 02: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12.177 ※ 編輯: cklover 來自: 219.68.112.177 (03/04 17:52) ※ 編輯: cklover 來自: 219.68.112.177 (03/04 17:58)

03/04 18:12, , 1F
提告流程自己留著就好啊?po來這邊上法學小常識喔?
03/04 18:12, 1F

03/04 18:14, , 2F
你又不是法官憑啥決定是否犯罪? 科科
03/04 18:14, 2F

03/04 18:15, , 3F
貼幾個連結跟很多字 好 威 風 喔 >"""""""""""""""""<
03/04 18:15, 3F

03/04 18:22, , 4F
謝謝您的轉貼~這讓大家受惠無窮~
03/04 18:22, 4F

03/04 18:44, , 5F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XDDDDDDDDDDDDDDD
03/04 18:44, 5F

03/04 18:45, , 6F
對了 不要跳針 你為什麼放鴿子 回答啊
03/04 18:45, 6F

03/04 18:48, , 7F
為什麼放鴿子??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03/04 18:48, 7F

03/04 18:50, , 8F
賽鴿~~~~
03/04 18:50, 8F

03/04 18:52, , 9F
上班可以上bbs丟水球詢問買東西 可是不方便留電話?真奇怪
03/04 18:52, 9F

03/04 18:58, , 10F
到底是你有問題?還是賣家有問題?
03/04 18:58, 10F

03/04 19:09, , 11F
好怕 放鴿子怎講 性騷擾怎講
03/04 19:09, 11F

03/04 19:15, , 12F
挨呀 黑掉了@@?
03/04 19:15, 12F

03/04 19:23, , 13F
沒有通知賣家 就放鴿 再大的理由應該都說不過去!!
03/04 19:23, 13F

03/04 19:23, , 14F
『噓』 才對!!
03/04 19:23, 14F

03/04 19:51, , 15F
儘管存吧!
03/04 19:51, 15F

03/04 20:02, , 16F
03/04 20:02, 16F

03/04 20:04, , 17F
哇...其他人的銳氣呢?還有這是我跟該網友的事...
03/04 20:04, 17F

03/04 20:05, , 18F
跟你解釋有必要嗎?先想想你是否觸法!打嘴砲人人都會
03/04 20:05, 18F

03/04 20:08, , 19F
03/04 20:08, 19F

03/04 20:11, , 20F
放鴿?處否觸法...隔天第一時間已跟當事人說明解釋...
03/04 20:11, 20F

03/04 20:12, , 21F
但當事人一直隱瞞一些事!如真的騷擾我同意PO出交談內容
03/04 20:12, 21F

03/04 20:13, , 22F
我習慣一登出就刪訊息,當事人應該還留著...它可以PO出!
03/04 20:13, 22F

03/04 20:16, , 23F
昨日回信給當事人,當事人一直不敢出面回應!
03/04 20:16, 23F

03/04 20:18, , 24F
我想問轉板的犯罪事實是什麼?你的文章也是轉來的阿..
03/04 20:18, 24F

03/04 20:19, , 25F
關於"網路毀謗"的網址說明...看一下吧!
03/04 20:19, 25F
還有 69 則推文
03/04 23:43, , 95F
緩起訴處理了,所以文中簡易判決處刑部份值得商榷...
03/04 23:43, 95F

03/04 23:45, , 96F
至於賣面膜的女生是不是會構成刑法310的誹謗罪??CK大!!
03/04 23:45, 96F

03/04 23:45, , 97F
應該是做賊的喊抓賊 再利用一般人對法律的恐懼來威嚇別人
03/04 23:45, 97F

03/04 23:46, , 98F
自己研究一下刑法311條跟大法官釋字509號吧。不要到時候
03/04 23:46, 98F

03/04 23:47, , 99F
請問可以給一下法律條文嗎?因為不是相關科系的。
03/04 23:47, 99F

03/04 23:48, , 100F
讓大家明瞭一下會比較好,而且法律本來就是保障懂法律
03/04 23:48, 100F

03/04 23:48, , 101F
的人
03/04 23:48, 101F

03/04 23:48, , 102F
沒告成反而被告誣告...169條可是最重本刑7年的罪啊~~
03/04 23:48, 102F

03/04 23:49, , 103F
b大 我不是都有給條文嗎??
03/04 23:49, 103F

03/04 23:50, , 104F
終於釣到fju這種強者 CK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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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3:50, , 105F
建中成功都是CK 不過我猜這邊應該是因為名牌吧?
03/04 23:50, 105F
※ 編輯: cklover 來自: 219.68.112.177 (03/04 23:54)

03/04 23:53, , 106F
可以給網路版有條文內容的嗎?@@謝謝
03/04 23:53, 106F

03/04 23:54, , 107F
溫馨 真情 三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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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3:59, , 108F
所以你覺得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啊,不要分不出來啊
03/04 23:59, 108F

03/05 00:00, , 109F
是多厲害
03/05 00:00, 109F

03/05 00:00, , 110F
推一個FJU大
03/05 00:00, 110F

03/05 00:01, , 111F
本來不想回的…但你說推文的板友"打嘴炮"也是公然侮辱啦!
03/05 00:01, 111F

03/05 00:04, , 112F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
03/05 00:04, 112F

03/05 00:05, , 113F
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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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0:06, , 114F
謗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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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0:06, , 115F
推FJU啦 <---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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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0:07, , 116F
f大是指這個嗎?我只有小六法~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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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0:12, , 117F
應該是沒修改的必要了!板友有複製…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吧
03/05 00:12, 117F

03/05 00:17, , 118F
送你一個推 這個版很少這麼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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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0:18, , 119F
怎不戰了 不是很厲害?
03/05 00:18, 119F

03/05 00:19, , 120F
能證明其為事實者不罰...這也在法條裡面唷!!
03/05 00:19, 120F

03/05 00:41, , 121F
沒有我ˊˋ 本來想推 媽我在這!!!
03/05 00:41, 121F

03/05 00:42, , 122F
= =/
03/05 00:42, 122F

03/05 00:42, , 123F
多告一點人阿 等出庭 被認出來 名字也被查到
03/05 00:42, 123F

03/05 00:43, , 124F
我想到可能會更有好戲看喔 連人肉都不用 直接送上門
03/05 00:43, 124F

03/05 00:44, , 125F
識相的 就息事寧人 要把事情搞大 先看看自己斤兩在那
03/05 00:44, 125F

03/05 00:46, , 126F
遇到非理性鄉民 連你姓名住址電話公司學校都有的話
03/05 00:46, 126F

03/05 00:47, , 127F
這種"爆紅"例子八卦板很多 可以去參考
03/05 00:47, 127F

03/05 00:52, , 128F
嘴巴硬之前 先看看你對面有多少敵人 想想後果
03/05 00:52, 128F

03/05 00:53, , 129F
告告告 你金厲害
03/05 00:53, 129F

03/05 01:00, , 130F
恭喜你,你紅了
03/05 01:00, 130F

03/05 01:06, , 131F
網咖上網? 有時間回文幹嘛不好好解釋
03/05 01:06, 131F

03/05 01:11, , 132F
我 有 打 嘴 砲 嗎
03/05 01:11, 132F

03/05 01:11, , 133F
網咖上網才不怕被查IP啊 @.<
03/05 01:11, 133F
文章代碼(AID): #1BZu9pB2 (San-Ying)
文章代碼(AID): #1BZu9pB2 (San-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