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幫忙找這兩個人,感謝金5000

看板Shu-Lin (樹林)作者 (只有肥宅知道的世界)時間10年前 (2015/09/14 13:11), 10年前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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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NDYOU (SANDYOU)》之銘言: : http://i.imgur.com/iTlE4wX.jpg
: 前因說來話長, : 但是借了錢買車, : 結果現在人跟車都不見了 : 傳單上面忘記打車號 : 車號2370-DZ : 如果有認識他們、看到他們, : 或是看到車子的話來電告知, : 奉上感謝金5000元整。 我覺得這種討債用這種方式很不好。 自己看下面的新聞。 ppt.cc/PdhWJ 觸犯個資法不說,光是讓對方受到內心壓力就可反告了。 -- ﹀﹨╲ ◤◤◤◤ \﹀ ╱╲ ˍ●| | ◥◥  ̄ ̄ ˍ \ ︿◢ ' ︿ § ︿ ︿目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4.42.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hu-Lin/M.1442207515.A.99B.html

09/14 15:21, , 1F
反告 那不就自己暴露行蹤了嗎^—^
09/14 15:21, 1F
上法院不一定會暴露自己行蹤,你可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是計程車。 如果在公眾場合,被對方阻攔。 只是多吃一條妨害自由。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ppt.cc/X05kl 公開個人資料亦違反個資法。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暴力討債也觸犯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債務上的問題應該是要去法院處理,而不是像這樣公布他人個資動用私法。 ※ 編輯: qwefghiop1 (140.124.42.80), 09/14/2015 16:37:31

09/14 16:24, , 2F
假如真的騙錢買車感覺比較嚴重?!
09/14 16:24, 2F

09/14 20:18, , 3F
也可以跟檢察官要求分開出庭 我就是這樣
09/14 20:18, 3F

09/15 19:20, , 4F
推版友,這應該上法院,不是自己扮正義哥。
09/15 19:20, 4F
文章代碼(AID): #1LzbSRcR (Sh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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