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 [求助] 幫忙找這兩個人,感謝金5000

: 前因說來話長,
: 但是借了錢買車,
: 結果現在人跟車都不見了
: 傳單上面忘記打車號
: 車號2370-DZ
: 如果有認識他們、看到他們,
: 或是看到車子的話來電告知,
: 奉上感謝金5000元整。
我覺得這種討債用這種方式很不好。
自己看下面的新聞。
ppt.cc/PdhWJ
觸犯個資法不說,光是讓對方受到內心壓力就可反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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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hu-Lin/M.1442207515.A.99B.html
推
09/14 15:21, , 1F
09/14 15:21, 1F
上法院不一定會暴露自己行蹤,你可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是計程車。
如果在公眾場合,被對方阻攔。 只是多吃一條妨害自由。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ppt.cc/X05kl
公開個人資料亦違反個資法。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暴力討債也觸犯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債務上的問題應該是要去法院處理,而不是像這樣公布他人個資動用私法。
※ 編輯: qwefghiop1 (140.124.42.80), 09/14/2015 16: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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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24,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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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18,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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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19:20,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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