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台中檢舉路霸有效嗎?已回收
連原文推文內一起回覆
道路想當然爾,就是供公眾通行使用的路,
維持道路暢通是公眾的利益,為了保護公眾利益才能動用公權力。
所以如果社區的道路是社區使用而非公用,那當然就社區自己的事情。
既成道路同理,成為既成道路後才能認為是公用,才有公權力介入。
另外這跟有沒有畫紅線也都無關,
放個花盆就是擋路,妨礙通行,花盆又不是車,根本無關紅線。
另外騎樓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的道路範圍
(ps.非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範圍)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564解釋認為「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
不論所有人是共有還是單獨所有,就是供公眾使用,
不得主張所有權妨礙其他人通行使用。
不過,實務上,花盆是可移動的,
依照比例原則,如果勸導後你鄰居就收回去了,如此已產生改善的效果,
就不會罰款,也不會強制做甚麼事情,案子就結了。
過兩天花盆又可以輕易的被搬回去,這個才是問題XD
※ 引述《aaaba (小強)》之銘言:
: 鄰居以花盆佔用社區內柏油路面
: 跟他抗議,他還大小聲
: 想要了解台中市警局對這方面的處理態度是怎麼樣?
: 檢舉是否會處理或開單
: 有人得到正面效果過嗎?
: 已經不在乎會不會撕破臉了
: 還有其他事項要注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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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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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用的是垃圾擋路還說得過去,不過花盆應該沒辦法。
這時就是財產權與通行權誰在比大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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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行,請盡量檢舉,這是違建範圍,都發局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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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劃線是無法以道交條例56條第1項第4款處理
但是第5款沒說要有線。
只是第5款的不確定概念很大,按理說會有更細部的行政規則,這方面我就不熟了XD
如果他停了後所留下的空間已讓你無法以車子正常進出,
照常理判斷足夠認定為顯有妨礙出入的。
警察只主張第4款,是他便宜行事,但你可以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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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商圈好像有特別規定。
不過如果是人行道就太誇張了...人行道所有權已經屬於市政府...
這問題很大,違法的太多,如果不是有魄力不怕掉民調也不怕議員關心的首長與局長
很難,基層最後只能做個處理檢舉的文書遊戲而已。
※ 編輯: nolag (36.234.5.53), 08/01/2016 16: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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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olag (36.234.5.53), 08/01/2016 1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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