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小心] 讓人無言的成功路刈包店已回收
※ 引述《LeslieLight (勒斯里 光)》之銘言:
: 第一次在臺南版回文
: 如果有什麼疏失請大家諒解
: 這篇推文有大大提到臺南情>理>法
: 也有大大提到廣告傳單履約方面的效力
: 想打個簡單的一篇想法,順便賺賺p幣
: 1. 本篇多數的回應是否情>理>法呢?
: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 多數的回應是說"老闆第二句有說明"或"店
: 家可以就當下狀況判定是否接受外送"。
: 我想這兩句都沒有牽涉到情吧?
: 大家既不認識老闆,亦不認識原po
: 只是依照看到文章自然的反應,說出理由
: 再說了,這篇轉到八卦版,多數也是以
: 這兩個個理由說出自己的看法。
: 所以我想這個沒有牽涉到情,而且算合理
: 那再來合不合法在下一點一起說明
: 2. 廣告傳單的效力
: 民法上要做交易,就是要雙方合意
: 然而所謂合意是指"意思表示一致"
: 也就是說雙方對於交易的物品,數量,金錢,服務等...都要同意
: 像是問同學"你要以300元買我這本書嗎?"
: 這就是要約,如果對方同意,雙方即合意
: 但是廣告傳單並非要約,而是要約之引誘
: 也就是說傳單是出賣人為了生意上之方便
: 以及產品之傳播,所做出來的東西給非特
: 定潛在客戶的東西,是要約之引誘
: 舉例來說像是A說"有人想買我這本書嗎?"
: 結果搶他女友戴他綠帽的C跳出來說我要
: A不賣,C當然不能說他違約
: 因為A的問題並沒有指定特定人,非要約
: 而是要約之引誘
: 另外常見的例子像是公車滿人過站不停
: 等車的人可以說公車違約嗎?不行
: 因為公車設站牌只是要約之引誘,非要約
: 但如果某車行跟B約定好要去某地載B
: 卻沒出現,這個有特定對象(B),是要約
: 這就算違約了
: 回到主題,廣告傳單沒有指名特定對象
: 當然只能算是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
: 既然只是要約之引誘就無所謂違反規則
: 像是吃鹽水雞,畫完單子老闆說雞胸沒了
: 當然不能說老闆違反規則
: 以外送來說,一張傳單也不可能把超級詳
: 細的可外送地址寫清楚,也沒必要。因為
: 傳單只是要約之引誘,只有雙方合意,才
: 可以銀貨兩訖。
: 廣告傳單就只是方便做生意的手法,法律
: 上來說並非一定得履行,店家可以裁量
: 當然我還是要說一句,如果違反廣告傳單
: 太嚴重的話,只能說老闆不珍惜自己的商
: 譽。當然嚴不嚴重是消費大眾判斷。
: 所以目前看來這篇文大家的反應"至少無牽
: 涉到情,亦無違法" 我想不能說是護航
: 以上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謝謝
: (沒想到這篇文打完居然約我現有家產10倍,太感動了)
正如您在文末所說 沒違法不代表店家不用對傳單內容負責
根據MorientesW版友(以下稱原PO)所提供的通話紀錄
店家所提供的服務確實與傳單上所標註的有異
那麼是甚麼在店家行為有爭議性的情況下還讓造成原PO拿到了這麼多噓呢?
個人認為一來店家犯錯情節輕微 原PO有點反應過度了...
再者 近年新聞撥出的種種奧客惡行早已讓大家積怨已久
縱使原PO並非罪大惡極 版友們還是想挺身而出為店家打抱不平
(話說版上能拿到這麼多噓的幾乎都是政治議題啊...)
就像量刑時會從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角度切入
版友們在推噓文時心中也有一把尺來衡量
應該沒什麼必要硬是把情感抽離 強調自己是從法理出發...
一點點想法分享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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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484401435.A.07B.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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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再稍微改善一下外送流程 也許就不會有這個討論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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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啊... o'_'o (恍然大悟 (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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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的版友也沒錯啊~ 只是想稍微探討一下大家噓文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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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看完原PO的文後我也想找一天去吃看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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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老主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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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的確已盡告知義務 如果能再早一點點告知異動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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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在FB之類的可能會比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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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傳單的相關規定讓我長知識了 由衷感謝~
※ 編輯: sunshinecan (218.187.131.78), 01/15/2017 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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