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小心] 夢到一個迷迷糊糊的工作經驗已回收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實戰就變白痴了)時間9年前 (2017/07/21 18:21), 9年前編輯推噓13(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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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y0111 (Kay)》之銘言: : 小弟在某天夢到一個夢,向大家分享一下。 : 夢到我去年八月一日夢遊到中華東路某排骨飯附近的清粥小菜,公司上班時間是週一至 : 六 07:00~17:00 中午休息1小時,在公司一直表現良好。直到今年公司在四月臺中新 : 了一間門市,生意好到原物料短缺(當天是週六),當時正好正直快下班的時間(下午四 : 多),而只有我懂臺中新門市的位置,所以我從台南又跑了一趟臺中車趟,回到公司下 : 已經晚上11點。 : 算下來當天工作總時數15小時(07:00~23:00 -1小時),其中加班6小時,發薪日領到的 '' : 加班費總共是720元'' : ''加班費總共720元'' : ''加班費總共720元'' : 直到某日出車結束洗車時,跟主任(老闆娘再過來的管理階層主管)抱怨了一下,想說抱 : 完就算了,所以向主管說這些對話不用去跟老闆娘說了。 : 然後過沒幾天老闆娘氣沖沖的召集公司物流部所有司機開會。以下老闆娘發言: : 公司加班1小時就都是120元,這在你們各位到職時簽的工作規則裡有寫了,你還來跟我 : 這個加班費怎麼算的! : [手中拿出一張白紙上面寫: : 第1~2小時 87.5*1.33=116 : 第3小時起 87.5*1.66=145 ] : 這是我跟會計問的我們公司加班費的算法! : 加班費1小時116我算120給你們我都沒跟你計較了,你現在還來問加班費怎麼算,跟我 : 較加班費! : 如果要計較這麼多計較不完! : 我們在一起工作我們就是一家人。 :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 公司在你們來工作都在工作規則簽名了,問這些太會計較了吧。 : 公司的規定就是這樣,如果對公司的規定你不能接受的話,那你可以去找你可以接受的 : 司。 : -以上為開會內容。 : 開完會議後我在公司就被黑名了。 : 不誇張的完全變成空氣,所有要做的事情主任都不會跟我說,完全藉由其他同事轉達。 : 但在被黑名的這段期間,我心想''當一天和尚就得敲一天鐘'',不要因為自己,影響到 : 我一起工作的同事,依然盡力把原本工作職責做好,同事轉達主管要我做其他的工作我 : 全沒有拒絕做任何事情。 : 但還是空氣一枚。心想,沒關係,自己對自己應盡的職務問心無愧就好。 : 直到過了將近一個月,我在公司越做越覺不值,為什麼要一直為一間把我當空氣的公司 : 出。我忍不住了,決定遞出自己打的辭呈,當天老闆娘還沒到公司,打電話到公司轉接 : 我,說: : 你不做了哦~你工作找到了嗎? : 本來還想讓你繼續做的... : 但是公司還是有公司的程序, : 那你把公司離職程序辦一辦吧。 : 下班前,會計請我把離職單寫一寫,我不以為然的寫離職單,但是離職單夾帶了一張切 : 書,要我一併填寫然後一定要蓋指印。 : 切結書內容「本人因個人因素,不願為公司服務,自願離職,純屬個人意願。並拋棄對 : 方基於勞動關係可得請求這一切權利,且不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恐空口無憑,特立此 : ,以茲證明。」 : 我覺得離職單我寫了,切結書不屬於我離職事項,所以我向會計表示,不用寫。 : 然後她們收下離職單我就離開辦公室了。 : 結果事情就爆發了... : 隔天老闆娘來又叫我到辦公室要逼我簽切結書,我向她表示切結書跟離職沒有關係為什 : 要簽?她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公司就一定要簽切結書才算離職,要我把切結書簽一 : 這樣才是公司的程序,才能往上送。 : 她見我無動於衷又繼續說:就跟結婚和離婚一樣,也是要簽字。現在你不愛我了,離婚 : 是要簽名阿! : 七月十日回公司領薪,原以為公司說要扣我曠職賠償公司損失的薪水,但是居然沒有從 : 資裡扣除,也沒有開任何要我付款的單據。 : 然後簽完薪資條後,主任向我表示,問我自己要從薪資袋裡抽多少錢起來賠償這幾天公 : 的損失? : 哇賽,薪水公司發給我的,說要扣薪是公司,公司不是都有公司的規定,怎麼反過來問 : 要抽多少錢給公司@@a : 我向主任表示:沒關係,因為妳跟我都不知道要付多少錢,那請妳向公司詢問一下確認 : 額後開個單據再打給我,我再過來處理。 : 離開公司我就到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諮詢,不巧的正當我在諮詢是老闆來電,然後老闆 : 直接罵我''白目''不照公司規定,離職不願意簽切結書,說我離職沒有按照規定提前預 : ,沒賠公司錢''沒懶趴'',然後一直要我當下馬上回去公司付錢,當下我要跟他解釋我 : 向主任表示主任也有跟我答覆,話還沒說完就被他用大嗓門說:你不要跟我說誰說的啦 : 你''沒懶趴''現在要不要回來公司一句話! : 我跟他表示我現在在忙明天下午在過去。 : 然後他又補了一句''沒懶趴''要不要還錢一句話啦! : 然後他就繼續重複他的低俗的話,我也沒有跟他反駁一直到他repeat2~3次後,他停頓 : 下來。 : 我向他表示:要付多少我不知道,那也要開個單據給我。他說一天910算7天,你來我就 : 單據給你,要不要還錢一句話啦? : 我跟他說我會付,然後他應該也不知道要說什麼就掛電話了。 : 隨後我到勞保局和健保局申請明細才發現在尚未告知的情況下,我的保險單位被移轉到 : 的公司名稱。 : 七月二十日開調解,結果很巧的我在公司待了十個月沒聽過有出國過的老闆剛好在這天 : 出國不能參加,然後調解員問到公司願意賠償多少錢,兩位老闆代理人走至調解室外打 : 話問老闆,無奈等很久代理人遲遲未歸,調解員去上廁所,結果代理人把電話拿給調解 : 與老闆對話,然後講到調解員很生氣。就連記錄的小姐也說,我們調解員沒這麼生氣過 : 最後調解結果是調解不成立。 : 隨後我就直接到勞工局檢舉,然後我的夢就醒了。 : 希望大家可以抵制我夢裡出現的這類老闆。 : -以上故事是我在夢裡夢到的,謝謝大家的閱讀,跟大家分享。 : 這夢境有點迷迷糊糊,手邊好像有一些檔案和圖片跟這故事有點像...... : http://imgur.com/kkxoVSZ
用時間序列來點一下原po遇到的法律問題好了,順便附註一下法規XD 假使未來勞工局申訴無效,要鬧也得有理有據 (1)今年四月某日,有工作16小時紀錄 *《勞基法》?32-I:「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 (1-1)既然16小時已成事實,這部份給行政機關處理。加班費之部,都有算出116與145這 兩? / (2)勞動契約與新制勞基法 勞動契約主要內容為週休一日+日工時9小時 則每天加班1小時,每月加班已達26小時了 附上新法制「休息日」的採計,原po的月加班時數來到了26+12 x 4= 74了, 同樣違反?32-II的46小時規範,但目前是輔導期,料想勞政機關不會下手處理 (2-1)休息日加班費數額與債權追討 假使勞政機關不針對休息日的問題處理,那麼建議是上法院算帳了。 至於數字來講,為21009/240=87.5 ; 87.5 x 4/3 x 2 + 87.5 x 5/3 x 10=1692元 復加上休息日加班第9~12小時之工資:87.5 x 4=350元 1692+350=2042元 此為一天的「休息日工資」 那就看你今年休了幾個例假日(一例配一休),就把它乘以幾吧~很可觀的 *《勞基法》?36-I:「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勞基法》?24-II:「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 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 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24-III:「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 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 計。」 (2-2)Claire大 所提到的國假問題,也是可以作為工資債權來清算了,欠幾天就多給幾天 的工資。 (2-3)原po於去年8月1日到職,6月或7月初離職(推定),累計年資已逾半年,依新制勞基 法,用有3天特休假,於解除勞動契約時一併請求3天工資之給付 *《勞基法》?38-I(節錄):「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 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3)屆臨離職前的「放棄爭訟協議書」,無效 * 《民法》?71條前段:「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其所謂強制、禁止規定,應為 *《勞基法》?74-I:「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算是有權利即有救濟的體現 / (4)我還真不曉得雇主所謂的「曠職7天」,一天賠給公司「910元」的理據何在 有關法條參酌 *《勞基法》?22-II:「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 / (5)其他如勞保低保,新制勞退金搞不好還沒繳咧,去勞保局調資料就可以處理了,勞退 金為每個月工資之6% 大概就是這樣子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律還有法位階咧!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勞動法令 如果新勞基法的部分討不到(以輔導的名義搓掉),那些休息日加班費又很想要的話 建議直接繞過行政部門,採取司法手段了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18.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500632504.A.6E5.html ※ 編輯: st49002 (101.14.18.154), 07/21/2017 18:30:31

07/21 18:29, , 1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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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8:39, , 2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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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8:45,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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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律還有法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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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1條前段中的「強制」對應的條文為「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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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的條文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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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74-1的條文為「得」,所以應該與民法77條的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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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規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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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與民法71條前段的強制規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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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符合民法71條前段的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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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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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BoyBear大指教 應該是要用《民法》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來抗辯 了 法律化歸公共秩序 ※ 編輯: st49002 (101.14.18.154), 07/21/2017 19:21:52

07/21 20:41, , 13F
超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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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只有4、8、12三種時數,可找"加班費試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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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的。我在2-1那點,幫原po算了12個小時了(他日工時9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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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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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要再加本薪,會變1+5/3=8/3=2.6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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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齁!21009攤在法定工時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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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疏忽超~~重大的,感謝aswater大大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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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49002 (101.14.18.154), 07/21/2017 2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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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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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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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22:52, , 22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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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連鎖店 以前也被騙過 後來才知他們主要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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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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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神人這麼多一定對勞權有幫助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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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申訴 直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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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0:31, , 28F
謝謝你的付出!
07/22 00:31,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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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支持告!
07/22 07:05, 29F
回stevenkuo大大 提起民事訴訟 光是書寫起訴狀就要去接觸律師(法扶要等、私人律師要付錢,勞工的資力有限) 進到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的特色乃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需要由原告蒐集對己有利的證據 如今事情鬧大,三大資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可能遭到變造竄改,對勞工而 言不利 法諺云:「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 若勞方沒有提出足夠證據來說服法官,反而會輸喔 簡言之,提訴利弊羅列於下 利 1.判決確定效力(行政機關做成處分,雇主不滿則可以爭訟;民事訴訟的爭訟數額不足40 萬則無法上訴到下一層級) 弊 1.曠日費時(開庭要等,不像行政機關有做成處分的時效) 2.舉證能力 3.訴訟的資力(前勞委會有設立勞工涉訟基金,但不曉得還能不能申請) 輔 1.由行政機關先做成處分,未來在司法程序上,可以作為有力證據,未嘗不可啦 以上 ※ 編輯: st49002 (49.215.119.129), 07/22/2017 09:43:31 ※ 編輯: st49002 (49.215.119.129), 07/22/2017 09:45:08

08/18 18:27, ,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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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STMuRb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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