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他至台南職安處申訴...身分資料竟被直接寄到公司 相關3人犯瀆職罪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usmarine2008)時間2小時前 (2025/11/18 13:24), 編輯推噓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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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至台南職安處申訴...身分資料竟被直接寄到公司 相關3人犯瀆職罪 2025-11-16 09:08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142449 余姓男子至台南市職安健康處申訴其公司有職場霸凌等情況,由於該公司業務屬於勞動部 管轄,職安處張姓技士將申訴案移轉過去,但張竟把余的公司列為正本受文者,黃姓專員 、楊姓課長還均核章通過,余的資料直接寄到其公司,台南地檢署依瀆職罪將3人處分緩 起訴。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7月上路,因「尚無共識」而未將私部門揭弊行為納入保護對象。 法界人士指出,私人企業員工揭露私人公司霸凌,尚不適用揭弊法,只有刑法洩密罪,可 想而知余姓男子之後可能更不好過;如果私人公司揭弊者有納入保護,刑責比較重,公務 員就會更小心。 緩起訴書指出,余姓男子今年1月間至台南市職安健康處,申訴他的公司有職場霸凌及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等情況,因其公司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依勞動檢查法屬於 危險性工作場所,應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中心辦理。 職安處安全健康課承辦人張姓技士在轉寄申訴案至南區職安中心過程,本應依勞動檢查法 、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對於申訴人的身分資料及檢舉內容均保密;結果張將包含申訴人姓 名及申訴內容等附件資料,以其公司列為函文正本受文者,併同紙本送核。 安全健康課黃姓專員、楊姓課長在核稿時,亦沒有更正或退文,先後逕予核章,並由楊代 決核准發文;函文嗣後透過電子交換,1月底即遞送給余姓男子的公司,其公司馬上知道 余至職安處申訴。 張後來發現發現自己出包,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資訊,今年2月至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 自首,廉政署將黃姓專員、楊姓課長一併依瀆職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訊時,三 人承認犯行,檢察官認定3人事證明確,觸犯刑法過失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 檢方審酌,3人乃一時失慮而觸法,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良好,認定以緩起訴處分為適 當,以勵自新;緩起訴期間為1年,同時命3人各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各向 國庫支付1萬元。 備註 這樣還可以緩刑....根本是在縱容洩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58.2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63443464.A.C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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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說他之前鄰居很吵,他就打給警察,他是單身漢,騙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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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說他家小孩被吵到受不了。然後地址還報對面。結果警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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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鄰居就不爽問誰報警的,警察馬上指對面的住址。鄰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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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了,那個地址早就沒人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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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就躲在樓上偷看一切的動靜。從此之後就不敢再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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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出賣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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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很正常的, 把誰報警的告訴對方, 讓鄰居出手對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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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 少了一個討厭鬼以外又賺了一個刑事案件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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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不會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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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4:38, 58分鐘前 , 10F
台南警察公開透明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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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5:01, 35分鐘前 , 11F
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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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70C8pU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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