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麻豆公有第五市場爭議是怎樣?
※ 引述《forsakesheep (超.歐洲羊)》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麻豆公有第五市場爭議是怎樣?
: 時間: Tue Dec 16 15:58:0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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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屋做功德? 台南麻豆第五市場居民要求南市府回歸原始契約 |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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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1.25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65871889.A.6FB.html
: ※ 編輯: forsakesheep (1.173.11.25 臺灣), 12/16/2025 16:03:55
: 推 kutkin: 該店鋪為3層樓店面式建 築,使用面積各在172至230平方公 12/16 16:17
: → kutkin: 尺間不等 12/16 16:17
: → kutkin: 我先跟你講這攤位有這麼大 其他自己去看判決書 12/16 16:17
: → kutkin: 他這個不是你想的那一張雙人床大小的 12/16 16:18
不要用各別的案件,來看當時整個巿場改建後,所造成的情況。
原PO貼的700萬~1000萬是最後的還在爭訴的那幾個。
麻豆巿五最早的情況是民國80年左右,總共235名攤商每人繳交50萬,總計6億6千萬投入
巿場改建。
而當時鎮公所在折抵工程款後,還多賺了5000萬左右。
當時鎮公所提具的企約是給當時攤商『擁有延續承租使用權』(爭議1)!
而合併後巿府說,50萬是當作9年10個月的攤位租金,然後後續的合約要依巿府新約簽立。
接下來巿府為了增加巿場通道,所以對違法佔用和未營運的攤位進行強拆(爭議2)!
租金(民國99年):
舊約原本每月的租金是2,000元,而巿府在簽立新約時,每月租金漲到20,000元。
: → forsakesheep: 我知道幾乎跟一棟透天一樣大小,問題是放在當年也 12/16 16:33
: → forsakesheep: 是超貴吧?會租的都是看在那個優先承租權跟租金不 12/16 16:33
: → forsakesheep: 變 12/16 16:33
: 推 kutkin: 不會超貴,市場在那個時代剛好。 12/16 16:38
: → kutkin: 那時代是一張雙人床就可以養一家人 12/16 16:39
你都說那個時代一張雙人床就可以養一家人了。
你知道當時麻豆的房價一坪多少錢嗎?
市中心精華區(如麻豆代天府周邊、中山路商圈): 當時的新成屋或屋齡 5 年內的 3
層透天,總價約落在 300 萬至 450 萬元 之間。
一般住宅區或蛋白區(如麻豆口、郊區周邊): 總價則可能僅需 180 萬至 280 萬元 即
可入手。
基本上,在民國80年左右,你有50萬,就以付一棟透天庴的頭期款了。
: → kutkin: 你自己看判決書 我覺得有理 12/16 16:39
: → kutkin: 那個700-1000有拿去折抵租金 12/16 16:40
: → kutkin: 你都知道那是三層樓了 12/16 16:41
: → kutkin: 三層樓的攤商都是中盤了 12/16 16:41
: 推 kutkin: 總不會三層樓只有一個老闆在做 12/16 16:44
: 推 kutkin: https://pse.is/8g9dk9 判決書 12/16 16:49
: 推 kutkin: https://pse.is/8g9e9l 21人判決書 12/16 16:52
你的判決書是民國103年和108年的判決書。
基本上在沈國民及陳彰茂鎮長時代的兩次訴訟,攤商都是勝訴的。(不過沈國民的名聲不
太好,那又是另一件事了)
: 推 kutkin: 除最初租賃期 間9年10個月即自85年7月21起至95年5月20日 12/16 16:54
: → kutkin: 止以標租金 抵繳租金外,其後上訴人每年使用三層樓店鋪之 12/16 16:54
: → kutkin: 租金僅須 繳納店鋪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謂以每月不到1千 12/16 16:54
: → kutkin: 元之對 價使用整棟建築,多年來早已獲取高額收益,被上訴 12/16 16:54
: → kutkin: 人拒 絕再行簽訂於法不合之系爭租賃契約,對上訴人並無任 12/16 16:54
: → kutkin: 何 不公或利益失衡問題。 12/16 16:54
你這個講法不能說你不對,因為你就是拿法院判決書出來,提出的法律觀點?
就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院認為這個巿場是公有地建物,所以不能用一般的民間租賃契約
來論定。以當時台南巿政府各公有巿場來比較,這樣的租約算是相當便宜。
但是在當時在80年間起造時,就是鎮公所用的特別條款來當成誘因,來集資起造。
我們來看看癈省前的法令:
依 36年 3月 21日訂定 並 於 89年 1月 18日 廢 止 之
(舊)「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第1項)公有市場攤鋪位承租人應利用
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
圖說敘明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第2項)前項添置之設備於契約終了時,
應即回復原狀,違者由主管機關以承租人之費用代為拆除。如有損毀原設備情事,承租
人及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 → kutkin: 一開始是750萬/9年10月 後面3年1簽 12/16 16:55
: → kutkin: 每月不到1000塊 市府不願意續約 12/16 16:55
: → kutkin: 所以市府才是盤子,謝謝 12/16 16:56
: 推 kutkin: 他們每個都比你有錢 你還要幫他們申冤 12/16 17:01
你用新法來看舊時代鎮公所和攤商簽的合約,看起來會像是巿府被當成盤子。
但是就商業合約精神來看,反而當時拿出50萬來標定攤位的攤商,反是被縣巿政府倒債的
人。
那更不用說拿700萬~1000萬的這販仔。
如果本魯當年有750萬,我就在善化附近買片農地來等都更就好了。
如果這些販仔不是那麼相信政府,拿每坪1千元的價格來買善化新巿的農地,放著等都
更領補助,不是更賺錢嗎?
請記住,南科起照的時間點在1995年喔!
當然也不是在同情這些人,就如你說的,能拿得出上百萬仍至千萬的人,在當時都不是過
的得差的人。
你巿府在縣巿合併後,用新法來更佔理,一般非當事人也不能說什麼。
那這些攤商只能說他們有夠衰,碰到賴清德這種巿長,人前說一套,選上了下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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