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男除夕夜刺死友人 二審駁回上訴仍判6年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射精)時間3小時前 (2026/01/12 20: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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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除夕夜刺死友人 二審駁回上訴仍判6年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2日電)台南鄭姓男子113年除夕夜持斧頭前往友人周元良經營 的燒烤店爆發肢體衝突,反遭周男以折疊刀刺死,一審判處周男有期徒刑6年,台南高分 院今天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指出,周、鄭2男因友人債務問題,雙方在臉書(Facebook) 上起爭執,113年2月9日除夕夜通過電話後,鄭男持斧頭前往周男經營的燒烤店,先用斧 頭打破門口玻璃,衝入店內用餐區朝周男砍去。 判決指出,周男拿出折疊刀防衛,但防衛過當,於肢體衝突過程中基於傷害犯意,以折疊 刀持續攻擊鄭男,導致鄭男因心臟破裂大出血及氣血胸而死亡,周男留在現場,向前來處 理的員警主動表明自首。 判決指出,此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國民參審法庭判決,處周男有期徒刑6年,檢察官認為量 刑過輕,被告認為量刑過重,都提出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據現場錄影畫面,被告在狹小空間內為保護自己生命,選擇持刀持續 刺向鄭男,並非基於殺人犯意互毆反擊,而屬於對鄭男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 台南高分院指出,但被告於奪下鄭男所持斧頭後,面臨侵害危險性程度已有顯著降低,尤 其鄭男因為遭被告刺傷大量流血,攻擊力道已放緩,但被告卻持續持刀刺入鄭男胸腹部, 造成被害人最終死亡,被告此部分防衛行為已有防衛過當,應負傷害致死責任。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量刑是由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充分審理、評議後所為決定,已經聽 取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家屬意見,並就刑法第57條規定之各款量刑事由詳為審酌,並無 違法不當情形,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得上訴。(編輯:陳清芳)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1120229.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236.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68219359.A.C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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