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黃偉哲指台糖油品部賣汽柴油 高檢署主任陳宏達:雞同鴨講不知所云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苦大師)時間1小時前 (2026/08/06 08: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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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指台糖油品部賣汽柴油 高檢署主任陳宏達:雞同鴨講不知所云 中聯致癌油事件不斷延燒,台灣糖業公司被揭露5月知悉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台南市長 黃偉哲訪查台糖油品事業部,酸賣的是「汽柴油」而非食用油。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 官陳宏達今再度表示,台糖通報問題真正的爭點並不在「油品事業部」,整起事件的核心 在「台糖公司是否依法負有通報義務」。 陳宏達指出,外界質疑的是,台糖是否早已知悉原料油有食品安全風險?是否依食品安全 相關法令及地方自治條例履行通報義務?是否延誤通報主管機關? 他說,地方主管官員拿「油品事業部只賣汽柴油」來說嘴,轉移焦點,卻不能直接回答台 糖公司法人是否依法履行通報義務,這樣似乎只是鷄同鴨講,不知所云。 陳宏達說,換言之,「油品事業部不是食用油單位」是真;「台糖公司是否仍有通報義務 」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混為一談。 陳宏達指出,行政長官應避免一再混淆民眾,陷入政治口水攻防,而應回歸法律,真正解 決食安民生問題,畢竟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智商也沒有那麼低。 他說,行政機關應回答問題的是,發現危害的主體是誰?法律規定由誰負責通報?通報期 限為何?有沒有依期限完成?若未完成,法律效果為何?政治人物如果只是互相指責「此 油非彼油」、「不要誤導」,雖然具有新聞效果,但對釐清食安問題法律責任毫無幫助。 陳宏達認為,行政長官有空到現場查證「油品事業部」的業務性質,出來走走看看,這當 然沒有問題;然而,若要回應社會對食安事件的質疑,解決食安漏洞,更重要的是,正面 回應台糖公司是否依法負有通報義務,以及是否已依規定履行? 他說,正如他先前提出的觀點,若依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只要食品業者 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即有一定期間內主動通報衛生局 的義務。 陳宏達指出,因此,真正應接受檢驗的不是「油品事業部賣的是汽油還是食用油」枝微末 節的事情,而是法律上的通報義務是否已經履行。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回答,再多的政治攻 防,都難以消除社會對食安事件的疑慮。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有人違法,而是主管機 關把法律當成「可以選擇適用」的建議事項。 食品安全法制採取的是預防原則。「有危害之虞」即應依法通報,目的就在於讓主管機關 及早介入,而不是等到危害確定後才亡羊補牢。若法律明定四十八小時內應通報,任何行 政解釋都不得任意限縮法律所課予的義務。真正應討論的,不是哪一方政治上吃虧,而是 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因為法治的底線,就是法律不能因人、 因事、因政治立場而有不同的適用。 陳宏達表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限縮法律義務,若地方自治條例已經明文規定四十八小時 內通報,行政機關便應依法遵循。任何行政解釋,都不能把法律規定縮小到形同不存在。 否則將形成危險的先例「法律寫的是一回事,行政執行又是另一回事。」 他說,長久下來,人民相信的將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機關當下如何解釋法律。食品安全法 制採取的是「預防原則」,不是「結果責任」,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及早發 現、及早通報、及早處理。如果必須等到百分之百確認有害才能通報,那麼通報制度本身 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有危害之虞」本身就是一個預防性的法律概念,不應被解 釋成必須證明已有危害結果。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8/9671627 吵了好幾天台糖到底有沒有義務通報? 一堆低能拿法條問AI亂解釋 何不看看專業檢察官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233.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977848.A.A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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