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統一國際大樓脫軌煙火秀 惹火消防局
※ 引述《erica402 (迷迭北極星)》之銘言: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2007.01.03 04:07 am
跨年夜統一國際大樓加碼演出煙火秀,消防局昨表示ꄊA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施放高空煙火前5天應提出申請,
但統一國際大樓回覆該煙火屬「低空煙火」,不需申請,
消防局則要求提出舉證,否則不排除開罰。
消防局指出,92年中央頒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後,
將煙火種類分成「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兩類,
而高空煙火的認定並非以高度來看,而是指煙火主體直徑在7.5公分以上,
其火藥垂直射程在75公尺以上者。
除高空煙火外,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
皆屬一般爆竹煙火。
近幾年,重大節慶包括光復節、情人節、國慶日市府都有施放高空煙火,
依法須在事前5天提出申請,且經當地消防機關評估安全防護措施、施放空間
是否安全寬敞等因素,考慮是否核准。
若未依規定,最少將處3到15萬元以上的罰鍰,最多可到150萬元。
這次台北101大樓的跨年煙火,也在事前向消防局報備。
消防局解釋,雖然北市尚未通過自治法令,但考量風俗民情,
若發現違規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幾乎都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或以行政執行法沒入煙火,並未真正處以罰鍰。
消防局表示,目前的爆竹都必須經過內政部核發的輸入販賣許可,
才是合法,包括排炮、禮炮、連珠炮等都算具有危險性,也必須核備,
但一切仍要等議會通過自治條例。
國內合法爆竹工廠宜利企業表示,
中央訂法確實對施放安全上有保障,
也導入合法的爆竹工廠,並認為應持續落實。
但業者說,目前「消防法」中規定只要是施放煙火就要在5天前申請,
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只有「高空煙火」才要事前申請相違背,
希望政府在相關法令配套上能更加完整。
【2007/01/03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672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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