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教部通過 中正紀念堂改名台灣民主紀念館

看板Taipei (台北)作者 (環境需要的是你)時間17年前 (2007/03/05 01:09),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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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3.04  都計變更若不經市府 政院將開先例 蔡依蒨、郭淑敏/台北報導 行政院擬規畫拆除中正紀念堂圍牆,台北市長郝龍斌明確表示,要拆除圍牆需向市府 請領拆除執照,市府將請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專家來評估拆除圍牆對周遭景觀的衝擊,希望 中央依法行政,不要逾越分寸。 雖然市府強調中正紀念堂從內到外的使用用途改變,需經市府同意,但是市府相關人 士也透露,行政院可以援引建築法九十八、九十九條,特種建築或是紀念性建築,經行政 院許可,可以不適用建築法相關規定,逕行處理中正紀念堂的變更問題。 只不過過去特種建築大都指的是軍事用地,或是軍事建築物,因此行政院要援引該法條, 就要評估後遺症。 此外,市府高層也表示,都市計畫變更不一定都要先送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 依法中央也可以因特殊狀況逕行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但過去這種例子幾乎沒有 出現過,行政院會不會開先例,也值得觀察。 中正紀念堂用地在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公告為都市計畫案中的「中正紀念堂用地」,供 中正紀念堂及其附屬相關設施使用。而「中正紀念堂籌建小組」代表人俞國華申請建照與 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陳列室、紀念堂,屬於建築法第九十九條所稱的「紀 念性建築物」;而圍牆部分,包括「迴廊、角亭、牌樓及廁所」依照建築法第四條請領執 照。 市府都發局副局長脫宗華指出,據都市計畫法,中正紀念堂屬北市的特定專用區,行 政院若擬將中正紀念堂用地改為「台灣民主公園」使用,則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符合 實際用途。 另外,都市計畫規定,拆除前需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依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向市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科申請拆除執照。 脫宗華強調,倘未依法經市府許可擅自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可處三萬元的罰款,並要 求復原。同時因違反都市計畫法規,依法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以下罰鍰,並勒令恢 復原狀,如不恢復原狀,還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市府高層強調,只要法律程序完備,且經過市民充分討論,中正紀念堂未來要做何種 改變,市府會尊重專家意見,沒有預存立場。 -- 所以行政院可以放“大絕招”的意思嘛? -- ╭─────────╮ │踏出一步就是你的路│ ╰─────────● <■ ̄ ꈊ ___ˍˍ▁▁▂▂▂▂ ︳\_ 鸞 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93.65

03/05 01:29, , 1F
我覺得行政院很蠢 這樣子到2008能改變的東西還是很少
03/05 01:29, 1F

03/05 14:36, , 2F
小弟認為真正的大絕招就是地方制度921,省直轄市全部壽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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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寢....真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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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也的確是討論很久的話題就是~小弟也常錯亂台北市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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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4:40, , 5F
還是不是"直屬中央管轄",看它們關係倒像兩個"對等單位"啦
03/05 14:40, 5F
文章代碼(AID): #15wlrTqu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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