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發現古物最好佔為己有免得吃上官司

看板TamShui (淡水)作者 ([i-a-p-p-t-t])時間15年前 (2010/05/24 18:40),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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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沒看錯標題,發現古物也許比較好的方式是佔為己有。 不然真的會吃上官司。 滬尾文史工作室的紀榮達老師,最近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告訴, 罪名是「不當得利」8萬3千多元。事情是這樣的: 有人通報紀老師的工作室,說有發現古物。紀老師於是去把 那些古物搶救出來,放在某古蹟建築內,並通報文化局。 那棟建築因縣府「另有規劃」而被夷平,夷平之前, 文化局要求紀老師把那批古物另移它處,但紀老師認為既然已經 通報文化局,應由文化局處理,於是不去理它。 因為拆除在即,文化局於是僱用工人搬移到租用的貨櫃內存放。 這8萬多元就是搬遷費用與儲存費用。 文化局反過來,根據民法808條主張「埋藏物之所有權在未認定前 應歸屬發現人」,也就是說,文化局主張那批他們還沒完成認定 的古物是屬於紀老師所有,紀老師要出錢保管,而紀老師不理會 他們的要求,讓他們出了那筆費用,就是「不當得利」。 這官司還在進行中,我是昨天聽人家轉述的。 從這個例子來看,我只有一個心得: 如果發現古物,然後去通報台北縣文化局, 這種行為簡直是愚蠢無比,因為誰能知道他們要花多少時間認定? 而這段時間你不但要花錢替他們保管,更恐怖的是,不保管 還會被文化局告「不當得利」。不過8萬多塊,台北縣文化局 不但想吃百姓豆腐,甚至不惜花好幾萬的律師費來告百姓。 當你發現古物的時候,請務必三思,私吞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 熱心文物保存可能反而惹禍上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不是好惹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93.4

05/24 18:49, , 1F
好賤.真的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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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8:58, , 2F
我覺得你聽到的應該只是一造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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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15, , 3F
樓上,有認識媒體的話請他們兩造都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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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16, , 4F
紀被文化局提告不當得利是事實,我看到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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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34, , 5F
推紀老師 單純的文史老好人 不過就這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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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35, , 6F
年看北縣府的狀況 其實不意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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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0:29, , 7F
還有後續報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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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主張紀老師所有的東西不只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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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0:46, , 9F
還有他的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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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41, , 10F
而且它存放的地方是屬於公家的空間
05/24 21:41, 10F

05/24 23:31, , 11F
提告不當得利是事實沒錯 但也要兩造
05/24 23:31, 11F

05/24 23:36, , 12F
兼聽 算了 我還是PO文好了
05/24 23:36, 12F

05/25 12:00, , 13F
文化局可以再誇張一點......
05/25 12:00, 13F
文章代碼(AID): #1B-bUboA (Tam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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