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發現古物最好佔為己有免得吃上官司
沒錯,你沒看錯標題,發現古物也許比較好的方式是佔為己有。
不然真的會吃上官司。
滬尾文史工作室的紀榮達老師,最近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告訴,
罪名是「不當得利」8萬3千多元。事情是這樣的:
有人通報紀老師的工作室,說有發現古物。紀老師於是去把
那些古物搶救出來,放在某古蹟建築內,並通報文化局。
那棟建築因縣府「另有規劃」而被夷平,夷平之前,
文化局要求紀老師把那批古物另移它處,但紀老師認為既然已經
通報文化局,應由文化局處理,於是不去理它。
因為拆除在即,文化局於是僱用工人搬移到租用的貨櫃內存放。
這8萬多元就是搬遷費用與儲存費用。
文化局反過來,根據民法808條主張「埋藏物之所有權在未認定前
應歸屬發現人」,也就是說,文化局主張那批他們還沒完成認定
的古物是屬於紀老師所有,紀老師要出錢保管,而紀老師不理會
他們的要求,讓他們出了那筆費用,就是「不當得利」。
這官司還在進行中,我是昨天聽人家轉述的。
從這個例子來看,我只有一個心得:
如果發現古物,然後去通報台北縣文化局,
這種行為簡直是愚蠢無比,因為誰能知道他們要花多少時間認定?
而這段時間你不但要花錢替他們保管,更恐怖的是,不保管
還會被文化局告「不當得利」。不過8萬多塊,台北縣文化局
不但想吃百姓豆腐,甚至不惜花好幾萬的律師費來告百姓。
當你發現古物的時候,請務必三思,私吞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
熱心文物保存可能反而惹禍上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不是好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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