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聊天] 剛剛收到通知 原來真的被告了 呵呵~

看板Wanhua (萬華區)作者 (名為變態的神父)時間16年前 (2009/11/16 02:56), 編輯推噓7(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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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萬華板站友 g6m3kimo 寫這文章有點唐突,不過看到兩位同時 為萬華版好的人,因為選舉的事鬧的不愉快, 忍不住提起鍵盤來,敲幾句想說的話. 其實在選舉期間,我也收到過那樣的信 但我相信那可能是不實的謠言,大概我也是 參選人身分,否則怎麼無緣無故這時候才寄給我呢? 所以我什麼也沒做,也不想讓本意好的選舉 搞得灰頭土臉,最後我就退出這場選舉. 我相信你們兩位都跟我一樣. 大概是某個和snowtoya有過節的人,用這次選舉 想表達自己的怨怒吧. 很明顯的,a0181似乎跳了這個坑,我想在 螢幕背後,他也不過是個熱血的大叔罷了. 關於網路的二三事,總有許多朦朧的地方, 那差別在於我們根本沒有見過彼此,只能想像 他是怎樣的人,於是各種誤會就可能出現, 也許在現實中可能不是這麼一回事,但心裡 也就是把他當成那樣了,想想,這不能怪a0181 或是雪小姐,因為你們根本沒有實際的和對方 相處過,不知道他或她是怎樣的一個人. 但我在參選過程中,似乎可以稍微窺探你們的樣貌. 也許,我在這方面有點天賦吧, 在甘冒各種不利的條件,甚至面對不實指控的風險, 在這當中,我看到一位堅強的女性. 而即使會被他人唾棄,會被人說輸不起,仍堅持為 萬滑板好的,我看到一位有點傻氣的男人. 而如今,這兩位都放下了, 而萬華板也如他們所願,產生了一位適當的版主, 但這美好結局,卻不完美. 看到你們兩位因為有心人而鬧得不愉快, 實在令人說不過去,打官司是一個十分冗長的過程, 既勞心又費財,最後,可能什麼也沒得到. 你們也是在認真的過自己的生活吧,何必讓這種事情 為自己製造煩憂呢? 我相信snowtoya因為這事心理受到極大的傷害,但a0181何嘗 不是個受害者呢? 只是少了個卸下心防說話的機會. 坦白說,我很喜歡你們兩位,和我不同,是既樸實又勇敢 面對自己的人. 和好吧,好嗎? ※ 引述《a0181 (清純妹妹~啾咪^_<)》之銘言: : 剛收到調查七組的來電~~~ : 之前選舉時有PO過有關其中一個候選人在它版不支持者(被水桶) : 所寄出過來的信~ : 至於我在PO信件內容中寫的很清楚,歡迎當事人來做個澄清~~ : 而且當時我已經退選的情況下~~ 然後還要被告"妨害名譽"?? : 我個人被告事小 只是讓大家看清一些事實 我覺得也蠻有意義的~~~ : 只是接到通知 我也只能苦笑~~~ 唉 真是一樣米飼百樣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63.191 ※ 編輯: g6m3kimo 來自: 61.31.163.191 (11/16 02:59) ※ 編輯: g6m3kimo 來自: 61.31.163.191 (11/16 02:59) ※ 編輯: g6m3kimo 來自: 61.31.163.191 (11/1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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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想 本人所謂的錯誤 "或許"就是未經證實所有信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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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起的問題 是否正確~ (到現在 我也沒有去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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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點 我也可以很誠懇的跟信件指名的人說聲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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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這信件 在我轉發之前 我已詢問過源發信者 是否可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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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在信中有詢問 "您確定內容都是正確的嘛" 得到的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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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答案~ 假設到此 信件內容 是錯誤 那就如同我以上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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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錯誤 就算告我 我也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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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內容是正確的? 那當初有漂亮的競選文的當事人 是否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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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萬華版 是不是就會整個變調?? 我想風險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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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 原發信者 也發給很多的人相同的信~ 所以我拿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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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章中 並沒有咬定說"一定正確""一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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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我有說 歡迎主角出面澄清 在競選中 私下收到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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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自己的信件 如果證實信件內容是錯誤的 那絕對不是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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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大大的加分~ 但我想 我"曾"候選過 也不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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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我不便評論 而提出 適不適合 後來也是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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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 版主一職 並無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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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個人而言 也沒有所謂版面乾不乾淨 適不適合閱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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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出來參選 是想幫各位板友做事 後來有更適合的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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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樂觀其成 相信每位板友競選 都抱著服務的心態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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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想過 今天如果信件提的是我 我想我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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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封信 表達自己意見 而不是為了這種事情 "直接"使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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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解決 如果真的當上板主 是不是哪天戰文 又一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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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 上次X車板 被告的應該有十人以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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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次事件 導致很多版友的不舒服 這邊黃某人表達十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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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經證實發出文章的疏失 我也對於信件中指出者 表達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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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目前的狀況 也跟我之前說的一樣~ 還沒當上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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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告萬華板友 所以我覺得我那反對的一票沒有投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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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我告訴你,我本來沒有要告你的,只是因為有刑訴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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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條款,告訴那位寄黑函的,效力本來就有可能及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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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還在想要怎麼問檢察官能不能把你們視為非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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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看來現在好像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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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很多私下有和我聯絡的板友都早已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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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我於板上不會再做任何回應,反正我也不介意當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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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函與本次,都剛好印證您不喜查證確認就愛亂PO板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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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 "習慣"會不會太超過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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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如何 是不是有人以告訴當作"手段"而不是"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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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件事 你未來會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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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先google刑事訴訟法239條好嗎?我早說過要告寄黑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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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真的不再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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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 純就事實而 確實構成刑法301條 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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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我們目前的版主不會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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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1:44, , 42F
好恐怖喔! 沒想到被告這麼容易~ 還好我都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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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24, , 43F
法律系的耶 系上有叫你選讀"正義與慈悲"(城仲模26人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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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08:41, , 44F
辛苦原po了 想當和事佬不過有人不領情
11/18 08:41, 44F
文章代碼(AID): #1B04xw6i (W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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