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南瑤宮升格國定古蹟有望?彰化市長:因為做了這件事
Gemini摘要的判決書:
本件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4 號)之摘要內容如下:
判決概況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原告:南瑤宮(法定代理人:彰化市公所 林世賢)
被告:黃火之繼承人(黃森龍、黃烜郎等共 11 人)及吳素貞
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判決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敗訴)
爭執焦點與事實
原告(南瑤宮)主張被告等人繼承其父黃火與原告間之不定期租賃契約,占用南瑤宮
所有之土地經營「金紙舖」。
原告主張:
一、該土地租賃並非以建築房屋為目的,故可依民法第 450 條隨時終止租約。
二、被告自 104 年起積欠租金達 88,000 元。
三、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空土地物品、返還土地,並給付積欠租金及不當得利。
被告則抗辯:
系爭金紙舖早在民國 30 幾年即存在,且是由其父以 40 萬元頂讓而來,租金性質實
為捐贈給武館或義消之費用。
法院判斷理由(原告敗訴原因)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之核心理由包括:
一、適用土地法第 103 條(租地建屋): 經查,系爭金紙舖為「木造房屋形式之賣
店」,屬於不動產(定著物),並非單純擺設攤位。因此,本件屬於「租用建築房屋
之基地」,受《土地法》第 103 條保護,出租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積欠租金達兩
年以上),否則不得收回土地。
二、不構成欠租責任: 法律規定若租金約定由出租人親自收取(往取債務),而出
租人未前往收取,僅構成出租人受領遲延。原告片面制止相關單位(南瑤宮振興社)
向被告收租,導致被告無法交租,這不能歸責於被告,因此被告不負欠租責任。
三、終止租約無效: 原告未能證明有《土地法》第 103 條所列之法定收回理由,且
被告亦無欠租責任,故原告單方面終止租約不合法,被告仍有權占用土地。
--
民國三十幾年就在那裡了,果然是在我出生前
南瑤宮正式變市公所管理則是在民國44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36.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ngHua/M.1770199583.A.C28.html
推
02/04 18:11,
3小時前
, 1F
02/04 18:11, 1F
一開始打官司的時候啦,新聞不是有寫,林世賢說有改變訴訟策略
再告一次,就勝訴了
※ 編輯: widec (1.165.36.247 臺灣), 02/04/2026 18:13:09
→
02/04 18:15,
3小時前
, 2F
02/04 18:15, 2F
→
02/04 18:15,
3小時前
, 3F
02/04 18:15,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ChangHua 近期熱門文章
16
32
PTT台灣在地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