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綠記] 條子這樣當???
※ 引述《peopleseven (一群自以為是的亡友)》之銘言:
==綠豆的日記 紀錄的回憶==
今天心情::(
今天早上因皮夾失竊而前往XX分局報案,懷疑是舍弟所為,所以給了舍弟手機號碼,想
藉由定位找到人取回皮夾(因為內容物有信用卡、各項證件、提款卡)。
後來家母電話通知已經在某網咖找到舍弟,本來XX分局的警察要跟我一起過去網咖,但
是家母已經幫我取回皮夾及證件卡片並要前往XX分局遂作罷。((這時有請一名頂替值班
的警察,暫稱A))。
等待家母同時,某警察問我是否確定要提告?我說等家母過來再討論。
A一聽到我還沒有確定時,竟然當場怒斥,說"我把警察當(找回失物的)工具!高興時就叫
警察。
試問警察的功能不就是服務人民嗎?難不成我找回失物要去消防局?
1顆星星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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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份一下 這簡單的法律常識 多數人都該學一下
竊盜是公訴罪,不能任由雙方當事人「私了」。
已經到警局報案,那抓到的小偷,不管是誰都一定得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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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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