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雇主要扣我錢

看板Chiayi (嘉義)作者 (Rain)時間8年前 (2016/09/29 08:59),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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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ove (貓媽媽)》之銘言: : 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 內容大概是: : 1.試用期三個月 然後呢? 有提到要扣你薪水嗎? 不是丟了"試用期三個月"6個字就沒你的事。 你應該詳述你對於你們公司有試用期這件事,存在著什麼疑問。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所以試用期只是勞雇雙方的約定而已,但是試用期間,雇主仍然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以 及其他勞工相關法規的規定。 既然公司以不適任為理由要求你離職,那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要你終止勞 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那你就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結論:你們公司若說你在試用期間不適任,要解雇你,就必須給付資遣費, 未做滿三個月也要給。 很多公司都說「試用期內未達標準要員工離職,且不給資遣費。」這是錯的。 有些公司還會給你簽切結書,還有更惡劣的3個月快到了就叫你走路,用一些 理由解雇,有些公司短期缺人都用這招。 :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依勞基法第2條 第三、四款,有工作就要按比例發薪水,一天也是。 :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這邊講到離職與扣薪問題,分兩部分來講。 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只要提前10日跟雇主告知,很多公司都規定必須提前 1個月告知,其實是不對的(工作3年以上才需要提前1個月預告),即使你已經簽約了, 但因與勞基法牴觸,所以合約也無法生效。 有跟公司簽那種怪怪合約的...別怕,與勞基法牴觸都是無效的,但還是建議簽約前 自己要先看清楚。 原原PO因未滿1個月,故可僅以口頭告知,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上班。 扣薪: 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27條順便: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我想先知道,押金是從薪水扣?還是你先自己拿錢給他? 這有差別。 : 當時因為不簽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簽了! : 而在這個月的24號我自己寫了離職單並當下就走了,公司的幹部跟我說他一定會扣我薪水 你自行離職就沒有遣散費了Q_Q :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為在那裡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還是走了… 所以跟你抗壓性不足似乎也有點關係 : 現在我想請問大家,我知道那張契約因為違法勞基法在先是無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個 : 月領到薪水發現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訴,還是要先去申訴呢? 領到錢,發現有問題再去申訴,記得要跟公司要薪資條。 申訴地點請找市政府→社會局→勞資關係科 會有專人幫你解答,他們會問你要不要開調解會,通常公司收到 調解會的通知都不敢不去XD 嘉義的慣老闆實在太多了,很多勞工因為不懂勞基法抑或是怕麻煩,寧願把薪水拱手給 人,這其實是不對的。特地去找這些法規,還是希望血汗勞工能更重視自身權益,政府 也應該積極宣導,讓勞工更熟悉勞動基準法。 : 還有…當初上班時我們有講好是用月薪計,一個月兩萬伍仟元,後來他們卻說因為我到職 : 不滿一個月所以要以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上班期間總共休了兩天假,請 : 了一天又三小時的病假) :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34.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iayi/M.1475110763.A.D22.html

09/29 10:08, , 1F
工作真的不合意就換啊 他又沒說他常常這樣 幹嘛硬要說人家
09/29 10:08, 1F

09/29 10:08, , 2F
抗壓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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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10:55, , 3F
做不愉快離開不等於抗壓力不足好嗎?
09/29 10:55, 3F

09/29 12:24, , 4F
建議大家多了解勞工權益,這個BLOG有很多相關的知識
09/29 12:24, 4F

09/29 12:24, , 5F

09/29 15:26, , 6F
說實話列法條很快,上法庭很久啊(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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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19:49, , 7F
咦?為什麼跟我現在公司狀況好像
09/29 19:49,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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