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obike.....無言,停車空間的佔用者已回收
※ 引述《xinghh (高雄魯肥宅QQ)》之銘言:
: 我想有人搞錯重點了吧,
: 公共機車停車格是用來提供民眾方便的,
: 阿今天有人放一堆腳踏車放好放滿,
: 用來做"營業用途"才是問題所在吧!
: #這就好像有"二手車商"把要賣的車停在"免費停車格"是一樣的道理吧!#
: 把服務大眾的停車格拿來做"商業用途",這是對的嗎? !
: 人家高雄市政府的"k bike"也是自己再額外找地點放啊!
: 也沒有佔用一般的停車格~
: 經過美術館時看到一堆obike不知道是在幹嘛,
: 機車停車格全部都停滿車,
: 如果你真的要營業用,
: 好歹也放塊牌子吧!
: 誰知道那堆腳踏車是幹啥用的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T00J.
這個問題,請鄉民們多打1999反映。我想交通局轄下的拖吊業者,應該很樂意去拖吊。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http://outlaw.kcg.gov.tw/NewsContent.aspx?id=24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公共停車場,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停車場,指路邊停車場、供公眾使用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及
民營收費路外停車場。
第十五條 停放於本市公有停車場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拍照後逕行移置
其他適當處所保管:
一、未懸掛號牌、懸掛已註銷或他車之號牌。
二、以車身為廣告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三、停放同一停車格位內逾十五日,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限期招領而逾期未領取。
前項移置、保管及其後續處理,準用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簡單來說,
除了道交處罰條例外,高雄市自己還有這部自治法規。
所以,只有有畫線的停車格,都是歸高雄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負責。
省事的做法,就是打1999:
『告知obike這種營業車放在畫線停車格,報上地點,請他們通報交通局』
假如說,這個不歸交通局管的話,他們也會告知並轉移案件。
鄉民通報多了,業管單位就會自己有動作了。
另外,這邊順道一提另外一種情況。
鄉民有心去檢舉違規拍照時,很多人怕車主發現,造成威脅麻煩。
但是,當你遇到機車(汽車)上面架有廣告物,該車停在停車格,
你只要拍照,只要拍到車牌與有畫線停車格,
通常來說,機車你只要遠遠的拍,就很清楚。
因為機車停車格都是一大格,同時間會有很多機車。
只要一張,上傳,交通局就會馬上處理了。
當你在捷運站、公車站、熱門地點或是自己上班的地方,很難找到機車格時,
卻發現有廣告機車占了你的位子,那麼順手拍一張,上傳,
只要來個幾張,包準你那條路上,不會有廣告機車。
歐,同時她一樣比照交通法規,兩小時過後,一樣可以再拍一張連續開罰。
有問題,也是事主自己跑行政法院。
歐~~有鄉民問我,那麼,假如是廣告機車是在沒有畫停車格的地方呢?
一樣歸交通局管,只是業管單位,只是另一組而已。
假如說,不想打1999,那麼高雄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
專線:2299836、2222590
總機:2299825 分機:304、305、312、317、321、333、353、362、363
PS:obiker上面有字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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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210.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98482665.A.B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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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鄉民們打爆1999 打爆交通局 另外順便打爆議員服務處 就會有人出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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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牌照涉及不少局處。
1.道交處罰條例,鴿子。
2.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交通局 (有廣告+停在格線內)
3.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交通局 (有廣告+停在沒畫格線)
4.XXXXXX法規,環保局。
5.XXXXXX,稅捐稽徵處。(牌照稅 燃料稅)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25777
http://www.tpctax.gov.taipei/fp.asp?fpage=cp&xItem=1139854&ctNode=29128&mp=
103011
http://www.tax.ntpc.gov.tw/core/news/rech_info.php?cntType=18&cntCate=3&Id=
2724&fPri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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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APP + 公有停車格 做商業行為
現在高雄市交通局似乎秉持花媽幸福高雄的精神 如同處理違停車輛一樣
但只要鄉民們多多打爆交通局電話 打爆議員電話 該要修自治條例的 就會修改
高雄市交通局的目前的說法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local/paper/1112815
維機資料
爭議[編輯]
2017年4月oBike於臺北市試營運期間發生違規停車、占用車位的情況[6];臺北市政府交
通局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管理自行車停放秩序」為由,要求oBike業者與其達成共識後
,才能測試或營運。[22]2017年5月在臺東縣,臺東縣警局表示發現不少民眾違規停車;
[23]在花蓮縣,oBike自行車擺放於玉里火車站前的人行道,引發民眾不滿,玉里警察分
局張貼公告要求移開否則開罰;[24]在臺南市,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要求oBike業者提出營
運計畫,經市政府審核後才能營運;[25]在宜蘭縣,oBike自行車擺放於人行道、汽車收
費停車格,宜蘭市市長江聰淵表示業者若不處理,市公所將扣留自行車,[26]5月31日宜
蘭市公所扣留34輛違停的自行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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