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新北地檢署縱容議員候選人蘇泓欽賄選

看板San-Ying (三鶯)作者 (吞天之戰鬼‧狂者)時間7年前 (2018/10/02 21:10),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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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kez (玻尿酸)》之銘言: 選罷法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選罷法10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 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 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為什麼檢舉很難成立 構成的要件 1.對象 有投票權之人,具有投票權的行使能力。 2.行為 付錢要求選舉人不行使投票權或一定程度的行使。 要達成這樣,99條跟102條才會成立 故以最近的幾個例子來看 9/18蘇有仁父子捐助的對象是三鶯區的清寒學子 因為對象很難去界定是"具投票權的行使能力" 而且還行為是「要求選舉人行使特定投票權」 除非在現場有蒐集到任何書面或口頭要求小學生回家宣傳蘇氏父子 要達成102條很難成立。 故檢舉的案子,地檢署退回就是這樣 甚至當此之時連登記都還沒登記,難以認定蘇太子具有候選人的身分。 要檢舉賄選罪 要有選罷法99條的行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的證明 才可能讓地檢署動起來 如果找不到行為的證明,當然沒辦法構成99條的要件 --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RiXwHWO ] : 作者: bokez (玻尿酸)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新北地檢署縱容議員候選人蘇泓欽賄選 : 時間: Mon Oct 1 21:18:04 2018 : 新北市議員候選人蘇泓欽,也就是前貪汙鎮長蘇有仁的兒子 : 在多起選區內造勢活動中舉辦摸彩活動 : 獎項有自行車、電冰箱、電視、洗衣機、背包、免治馬桶等多項市值絕對超過30元的商品 : https://imgur.com/T8mTeEV.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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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在中秋節贈送選區內學生紅包 : https://imgur.com/loI5hob.jpg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918001488-260405 : 端午節藉由鶯歌國小學務處發放三百元禮券 : https://imgur.com/OvHOiIA.jpg
: 這些在新聞媒體或他個人臉書都查得到的賄選證據 : 新北市地檢署卻說顯難認有何賄選刑犯 : https://imgur.com/wHz6b6h.jpg
: 這不是包庇賄選,什麼才是包庇賄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81.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n-Ying/M.1538485846.A.1D0.html ※ 編輯: colin90149 (118.167.181.227), 10/02/2018 21:17:52
文章代碼(AID): #1RisvM7G (San-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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