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 男飆罵交通助理員 判無罪
郭良傑/台南報導
2026年3月25日週三上午4:10
台南一名黃姓男子民國114年8月29日11時許駕車違停在機車道,遭台南市府約僱陳姓交通
助理員依法開單舉發,黃男當場罵「機掰啊,回去被幹(台語)」侮辱陳員,被告侮辱公
務員罪嫌。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罵「機掰」是情緒性言語,並無妨害陳員開單執行公務
執行,「回去被幹」一語因機車引擎聲過大無法辨識,判黃男無罪。可上訴。
黃男坦承有說「機掰」,但否認侮辱陳姓交通助理員,辯稱當時他陪同88歲母親就醫後,
違規停車是要買便當給母親,「我母親當時在車上,肚子很餓,我買完便當走到車旁時,
陳員已經開單,我只求情,也很懊惱。」
他另辯稱「我沒有辱罵公務員的意思,我是自言自語,我當時說什麼已經不記得」。
台南地院承審法官引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指出,人民對公務員的當場
侮辱行為,應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法院於個案認定時,仍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
性之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定其必具有妨礙公務之故意。另須判斷侮辱行為是否「足以影響
公務員執行公務」,依據整體情境做綜合觀察,如可認侮辱行為已對公務執行實質造成負
面影響,才構成犯罪。
法官認為,黃男因一時情緒激動辱罵交通助理員,衡酌其動機、目的及所用語彙內容,應
是表達對開單取締的質疑、不滿及發洩,此單純口頭抱怨或一時情緒反應,雖會造成員警
的不悅或心理壓力,然其冒犯及影響程度不重,亦無明顯干擾員警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
。
判決指出,黃男言語內容通常不致會妨害公務後續執行,難認客觀上有何「足以影響公務
員執行公務」,因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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