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 男飆罵交通助理員 判無罪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射精)時間1小時前 (2026/03/25 12:19),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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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傑/台南報導 2026年3月25日週三上午4:10 台南一名黃姓男子民國114年8月29日11時許駕車違停在機車道,遭台南市府約僱陳姓交通 助理員依法開單舉發,黃男當場罵「機掰啊,回去被幹(台語)」侮辱陳員,被告侮辱公 務員罪嫌。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罵「機掰」是情緒性言語,並無妨害陳員開單執行公務 執行,「回去被幹」一語因機車引擎聲過大無法辨識,判黃男無罪。可上訴。 黃男坦承有說「機掰」,但否認侮辱陳姓交通助理員,辯稱當時他陪同88歲母親就醫後, 違規停車是要買便當給母親,「我母親當時在車上,肚子很餓,我買完便當走到車旁時, 陳員已經開單,我只求情,也很懊惱。」 他另辯稱「我沒有辱罵公務員的意思,我是自言自語,我當時說什麼已經不記得」。 台南地院承審法官引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指出,人民對公務員的當場 侮辱行為,應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法院於個案認定時,仍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 性之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定其必具有妨礙公務之故意。另須判斷侮辱行為是否「足以影響 公務員執行公務」,依據整體情境做綜合觀察,如可認侮辱行為已對公務執行實質造成負 面影響,才構成犯罪。 法官認為,黃男因一時情緒激動辱罵交通助理員,衡酌其動機、目的及所用語彙內容,應 是表達對開單取締的質疑、不滿及發洩,此單純口頭抱怨或一時情緒反應,雖會造成員警 的不悅或心理壓力,然其冒犯及影響程度不重,亦無明顯干擾員警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 。 判決指出,黃男言語內容通常不致會妨害公務後續執行,難認客觀上有何「足以影響公務 員執行公務」,因此判無罪。 https://reurl.cc/V2D0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236.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74412354.A.243.html

03/25 12:23, 1小時前 , 1F
(筆記)
03/25 12:23, 1F

03/25 12:30, 1小時前 , 2F
改告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就好
03/25 12:30, 2F

03/25 12:32, 1小時前 , 3F
我才不信情緒反應罵法官也會這樣判
03/25 12:32, 3F

03/25 12:32, 1小時前 , 4F
台南
03/25 12:32, 4F

03/25 12:39, 1小時前 , 5F
你媽很餓干我屁事,違停還罵人的沒水準
03/25 12:39, 5F

03/25 13:21, 53分鐘前 , 6F
同2樓
03/25 13:21, 6F

03/25 13:27, 47分鐘前 , 7F
台南不意外
03/25 13:27, 7F

03/25 13:36, 38分鐘前 , 8F
可以,很台南
03/25 13:36, 8F

03/25 13:39, 35分鐘前 , 9F
筆記
03/25 13:39, 9F
文章代碼(AID): #1fms9293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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