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many5 水桶
※ 引述《ivanpisces (愛文)》之銘言:
: 簽名檔究竟算不算文章?如果文章能構成水桶標準,那簽名檔何嘗不能,
: 假如想成簽名檔為文章主體,新聞內容為簽名檔,那我們是否認同一個人在
: ptt各個版po同樣文章,只是搭不同新聞作簽名?如果你也有遲疑,反之,四
: 處藉貼新聞搭簽名的他,究竟關心哪個版?許多版都可見的新聞文章,何時見
: 到他對該版主題的關懷?
: 地區版,他是該地方的人嗎?明星版,它是該藝人的粉絲嗎?ptt並不乏能
: 抒發哲學理念之版,在那我樂意聆聽教母苦心孤詣的論述。
: 我的確刻意走了險路,對不起版眾,其實喚她教母只是出於通稱,
: 身為女性主義者,它的刻意做法真的讓兩性平權走回頭路,很令人失望,
: 我常常懷疑它是不是蓄意反串,如果可以,我盼望它能去拜訪台灣女性
: 文學的權威,師大的梁一萍教授。
: 最後,把我桶了吧,無須為難,我確實留言的莽撞粗俗
: 但若大家感懷many5的言論自由,那此後,也請放過張爸的推文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解釋文》 全文請參照http://ppt.cc/nX@s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您說文章可以成為水桶標準,那是因為板規有規定,
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要把簽名檔也納入成為水桶標準,版規也要有規定才行啊!
〈例如:禁止在發表的文章或其簽名檔有宣傳個人理念之行為----違者水桶〉
要是版規有如此規定,many5發表的文章再有系爭之簽名檔,
相信版主要怎麼桶他沒人會有意見。
即便是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權力,
法官在自由心證時,亦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至於您說的地區版...是否有規定非該地區之人不得發表文章,
若無....為何many5不能在該版發表文章;
至於您說的明星版...是否有規定該明星之粉絲不得發表文章,
若無....為何many5不能在該版發表文章。
PTT也沒有規定要發揚哲學理念只能在哲學理念的版始能發表吧!
張爸,
就像版友推文說的,他是用騙的,騙大家點他的網址,
引起大家的不悅,以至於被水桶。
要是認真說起來,這樣子桶張爸其實也是沒有理由的。
因為應該沒有版規禁止張爸這樣的行為吧!
只是因為大多數的人對他的行為反感,便以多數暴力的方式把他給水桶了。
要是張爸把他要宣傳的內容放在簽名檔,對網址適度加以說明,
想看的自然會點進去看,不想看的根本不會點進去看,
相信就不會有那麼多人等的看他被捅了。
試問 正當合理地發表自己的言論思想,有何不可?
之所以許多版友會覺得不合理,
是因為看到的理由難以說服大家;
是因為看不到依法行政而是恣意妄為。
很遺憾的 該理由似乎只是版主想桶many5的一個藉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41.246
推
06/22 00:27, , 1F
06/22 00:27, 1F
推
06/22 00:31, , 2F
06/22 00:31, 2F
推
06/22 02:08, , 3F
06/22 02:08, 3F
推
06/22 09:55, , 4F
06/22 09:55,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FengYuan 近期熱門文章
PTT台灣在地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