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many5 水桶

看板FengYuan (豐原)作者 ( )時間13年前 (2011/06/22 00:23),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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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anpisces (愛文)》之銘言: : 簽名檔究竟算不算文章?如果文章能構成水桶標準,那簽名檔何嘗不能, : 假如想成簽名檔為文章主體,新聞內容為簽名檔,那我們是否認同一個人在 : ptt各個版po同樣文章,只是搭不同新聞作簽名?如果你也有遲疑,反之,四 : 處藉貼新聞搭簽名的他,究竟關心哪個版?許多版都可見的新聞文章,何時見 : 到他對該版主題的關懷? : 地區版,他是該地方的人嗎?明星版,它是該藝人的粉絲嗎?ptt並不乏能 : 抒發哲學理念之版,在那我樂意聆聽教母苦心孤詣的論述。 : 我的確刻意走了險路,對不起版眾,其實喚她教母只是出於通稱, : 身為女性主義者,它的刻意做法真的讓兩性平權走回頭路,很令人失望, : 我常常懷疑它是不是蓄意反串,如果可以,我盼望它能去拜訪台灣女性 : 文學的權威,師大的梁一萍教授。 : 最後,把我桶了吧,無須為難,我確實留言的莽撞粗俗 : 但若大家感懷many5的言論自由,那此後,也請放過張爸的推文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解釋文》 全文請參照http://ppt.cc/nX@s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您說文章可以成為水桶標準,那是因為板規有規定, 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要把簽名檔也納入成為水桶標準,版規也要有規定才行啊! 〈例如:禁止在發表的文章或其簽名檔有宣傳個人理念之行為----違者水桶〉 要是版規有如此規定,many5發表的文章再有系爭之簽名檔, 相信版主要怎麼桶他沒人會有意見。 即便是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權力, 法官在自由心證時,亦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至於您說的地區版...是否有規定非該地區之人不得發表文章, 若無....為何many5不能在該版發表文章; 至於您說的明星版...是否有規定該明星之粉絲不得發表文章, 若無....為何many5不能在該版發表文章。 PTT也沒有規定要發揚哲學理念只能在哲學理念的版始能發表吧! 張爸, 就像版友推文說的,他是用騙的,騙大家點他的網址, 引起大家的不悅,以至於被水桶。 要是認真說起來,這樣子桶張爸其實也是沒有理由的。 因為應該沒有版規禁止張爸這樣的行為吧! 只是因為大多數的人對他的行為反感,便以多數暴力的方式把他給水桶了。 要是張爸把他要宣傳的內容放在簽名檔,對網址適度加以說明, 想看的自然會點進去看,不想看的根本不會點進去看, 相信就不會有那麼多人等的看他被捅了。 試問 正當合理地發表自己的言論思想,有何不可? 之所以許多版友會覺得不合理, 是因為看到的理由難以說服大家; 是因為看不到依法行政而是恣意妄為。 很遺憾的 該理由似乎只是版主想桶many5的一個藉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41.246

06/22 00:27, , 1F
我推~~~但,請問張爸是誰?
06/22 00:27, 1F

06/22 00:31, , 2F
台大學生張振聲的爸爸 估狗一下一定有
06/22 00:31, 2F

06/22 02:08, , 3F
而且理由還很薄弱
06/22 02:08, 3F

06/22 09:55, , 4F
我記得張爸是豐原人= =
06/22 09:55,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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