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宜蘭越來越誇張了

看板I-Lan (宜蘭)作者 (錢少事多離家遠)時間14年前 (2012/03/19 00: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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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幾個基本法律觀念 : : 附帶一題,為取締汽車是不是有裝置高音量喇叭,警察因而測量音量 : : 我不覺得是違反職權 : : 我反而覺得測量音量才是保障人權的作法,同時也是保全證據 : : 因為警察如果不測量音量,怎麼知道該裝置是一個「高音量」的喇叭 : 這不是""你以為""就可以劃清的, : 警察職權無權""測量音量""這已經是交通部的函釋了....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 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在這各條文的範圍內,警察當然無權測量 我也從來沒聽過有人把車子遷到警察局,說要測量噪音 2.再強調一次,適用噪音管制法跟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不一樣的,噪音法歸環保署,道路法規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因此 警察為了取締噪音而去測量噪音,違反職權 警察為了取締裝置有高音量喇叭的車子去量噪音,不違反職權 因為這是證據蒐集行為 3.我不知道實務上怎麼取締裝有高音量喇叭的汽車 但是作為一個車主,如果警察連測都不測喇叭的音量,就送你一張單 誰會心服,即便之後可以向法院刑事庭提起救濟,但是這些精神耗費誰來賠 況且還不一定能救濟成功 再重申一次,如果違規停車、酒醉駕車都需要有違規或酒測值做證據 那取締裝置有高音量喇叭的車子,為什麼不用測音量 除非警察可以當場把整個喇叭拆走沒收 : : 3.汽車改裝排氣管的行為,同時會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 : :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 :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當然,按您上表,若影響""行車安全""當然是應開罰,但僅就針對""是否影響行車安全"" : ,將會是爭執焦點,若是不影響行車安全就""不會""符合上述規定,就不會受罰。 : 但是因為通常""公路主管機關在當場並無能力判斷改裝是否影響行車安全"",所以汽車、 : 機車所有人往往只能針對罰鍰處分提出救濟時,再加以爭執。 我想以上應該是你從某各汽車法律網看來的 但是 1.公路主管機關在取締現場都不能判定是否影響行車安全 那機車所有人向法院提出異議時,只有書面你要叫法院怎麼判斷 2.沒有證據足以證明汽車改裝會影響行車安全,怎麼可以開單 然後再把問題丟給法院,想說當事人你可以去救濟,難怪大家都會罵法官 在現場又是熟悉道路業務的主管機關都不能判斷,難道法官有神力可以還 原現場嘛? 最後要說,理論和實務上還是有差距 遇到警察就是要開你單,跟他講在多也沒用 搞不好還會被以妨害秩序帶回警局 可是吞了單再去向法院救濟,成功機率也未必很高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57.237 ※ 編輯: lsc929 來自: 2.4.157.237 (03/19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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