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宜蘭越來越誇張了
※ 引述《hotduke (表特板只是大奶版吧)》之銘言:
: 改裝排氣管的人渣廢車滿街跑?
: 我們警察是怎麼了?
: 完全坐視不管嗎?
: 上次似乎看到一篇新聞...
: 說到總共取締13件改裝排氣管...
: 真的很好笑...
: 我一個晚上就聽到不只13台汽機車人渣在路上亂跑了...
: 有誰有勇氣...
: 不用作什麼...
: 等下響應一起打電話到警察局...
: 給他們社會壓力...
: 請他們出去取締那些人渣...
: 10點整打電話...
: 有正義感的鄉民一起來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者。」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規定:「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
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前項原地噪音檢驗係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
,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
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5、6條定有明文。
所以,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產生噪音,其權限並不在警方,若警方恣意以汽車「製造噪音屬
實」為由開單舉發,就是很明顯的違法行使職權。
交通部函釋亦指出,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可能牽涉到的「噪音問題」,因該噪音非有儀器
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其處理權責在
於環保機關;爰員警如有未依上述函釋規定執行,致舉發錯誤者,當事人可依法向監理或
警察機關提出陳(申)訴,作為救濟;除此之外,警政署亦已訂定「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對於舉發錯誤之員警,視其情節輕重議處,並定
期實施單位考核,促請單位主管加強教育及審核責任,藉以發揮督導管理成效,全面提升
交通執法品質。
請找環保相關單位
by 一個小警眷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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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250.138
※ 編輯: pandanoei 來自: 118.161.250.138 (03/17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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