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高市死亡車禍每1/3是長輩 警推「停、等、已回收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星野純)時間11年前 (2015/04/22 17:54), 11年前編輯推噓15(15012)
留言27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04/22 07:24,
jric別鬧了,除了轉彎禮讓在斑馬線的行人之外,哪
04/22 07:24

04/22 07:24,
裡有這種路權在車子沒讓違規穿越的行人叫做汽車違規
04/22 07:24

04/22 07:24,
的事情吧
04/22 07:24

04/22 07:25,
行人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這樣要怪車子不禮讓?這
04/22 07:25

04/22 07:25,
啥歪理啊
04/22 07:25
有些新觀念一開始比較難接受,不過還是要理解認清才對 下面這篇讀一下吧 #1KkIiVhT (biker)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 ※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能注意」, 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應注意不注意」 大家再看一次,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 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 不注意講的是你「不小心」導致結果發生了,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 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 多看看「能不能注意」吧,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 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 基本上,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那還是不能碾爆他.... 反之就~~ -- || | | | ψ || | | | || | | | 騎士: ██ || | | |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車 |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This is TAIPE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2.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21421343.A.ADD.html

01/16 23:17,
長知識~
01/16 23:17

01/16 23:23,
推,推文總是一堆崩潰的(看看隔壁版...
01/16 23:23

01/16 23:23,
講得很好,所以結論就是碰到了算你衰,吞了吧!
01/16 23:23

01/16 23:29,
推長知識
01/16 23:29

01/16 23:40,
推一下
01/16 23:40

01/16 23:53,
一句話 看到斑馬線減速
01/16 23:53

01/16 23:57,
推><
01/16 23:57

01/16 23:59,
無避免可能性 跟無期待可能性的差別?
01/16 23:59

01/16 23:59,
都不能期待當事人煞車?
01/16 23:59

01/17 00:15,
回樓上,無期待可能性通常是刑法上的用語,而且判斷階層
01/17 00:15

01/17 00:15,
不同,雖然感覺好像有點像但是是不同的東西
01/17 00:15

01/17 00:29,
不是當事人都無法體會那種無助的感覺
01/17 00:29

01/17 00:30,
碰到這種事無論結果如何心裡都會想「幹關我屁事我超衰」
01/17 00:30

01/17 00:31,
這種法真的是奇怪無比.....不小心殺了入侵者還要被罰
01/17 00:31

01/17 00:31,
更何況有太多例子不是不小心,是根本無法小心
01/17 00:31

01/17 00:31,
但在一群非當事人的判斷下你還是有罪,幹
01/17 00:31
我懂H大你想說的,但這有一個困境是: 「我們永遠無法真正的處在當事人的角度判斷在當時所發生的一切」 你我如此,法官如此,因為我們是人而不是神。 所以只能盡量去做,這個盡量就是 「由法官站在善良管理人(一般駕駛or職業駕駛)的角度,根據事中所有資料去判斷」 當然結果難以盡如人意,但這是沒有辦法之下的辦法,否則講白了,審判系統無法作用。 想想,其實任何案件都有這種困境,不是只有車禍&過失案件如此。

01/17 00:40,
防衛過當跟在路口撞到行人情況不同吧= =
01/17 00:40

01/17 00:43,
我今天綠燈走在斑馬線上,差點被汽車撞,請問若被撞??
01/17 00:43

01/17 00:43,
車上駕駛還一副不可思議,好像我憑空出現嚇到她似的
01/17 00:43

01/17 00:44,
汽車綠燈左轉,我直行
01/17 00:44

01/17 01:05,
所以意思是守法的人還是有義務去注意違法的人 受教
01/17 01:05

01/17 01:05,
01/17 01:05
應該說,「任何駕駛人都有義務去注意不讓事故發生」 確立了注意義務之後再來就看你客觀條件上「能不能」履行這個注意義務, 如果事中角度來看,大家都不可能履行(閃不掉),那你也就沒有過失。

01/17 01:09,
就法律而言的確是如此
01/17 01:09

01/17 01:09,
因為是法,不是情,我們會覺得荒謬是因為大家用情去看
01/17 01:09

01/17 01:11,
左轉汽車拿死角當理由沒在看行人並不意外阿
01/17 01:11

01/17 01:57,
請問有什麼『證據』能證明『能注意』 還不是自由心證
01/17 01:57
證據很多阿,所以叫大家裝行車紀錄器嘛, 從影片的秒數可以推算出你當下的速度,再來算駕駛人的反應時間, 再看他是幾秒衝出來的,都是可以算的,只是你會不會主張、要不要做而已。 最後我想臭幹一下媒體,教大家一些詭異又錯誤的法律概念... 「自由心證」不是這麼用的... 媒體靠北半天,其實他們根本不懂甚麼叫做「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相對於「法定證據主義」而來的概念,是證明力的層次 一般證據的判斷上有兩個層次:證據能力→證明力 前者是講這個證據「有沒有當作證據的資格」 後者是講這個證據「有多少說服力」 自由心證是存在於後面那個層次,也就是這個證據「有多少說服力」,是由法官認定 與之相對的「法定證據主義」是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些事項「只能拿某些證據證明」 k大問的「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其實是問「什麼東西與待證事實相關」 這跟自由心證主義沒有關係OTZ

01/17 02:05,
推個,騎車或開車上路就是該對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負責
01/17 02:05

01/17 02:13,
沒錯,就因為判決的人都不是當事者,沒人能體會這種無助
01/17 02:13

01/17 02:13,
才會引發如此多的不滿,這法太奇怪了
01/17 02:13

01/17 02:59,
er..不是別人有錯你就一定對 他闖紅燈不代表你撞他就沒錯
01/17 02:59
還有 24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01/18 10:51,
眼界原來這就是臺灣法律!以後都不用假車禍了,紅燈往前走就
01/18 10:51

01/18 10:51,
好了
01/18 10:51
大大可以繼續用這種反智的心態來對待台灣的法律沒有關係, 您也可以紅燈就往前試試看,到時候可以再上來問為什麼,小弟願意繼續解答^^ 法律建構的秩序背後的理念小弟已經嘗試說給大家聽了, 不接受的話OK,您可以試著提出另一套「道理」,只是大概很容易被反駁~

01/18 11:03,
樓上要試看看嗎??
01/18 11:03
※ 編輯: d78965 (114.44.12.99), 01/18/2015 11:21:01

01/19 14:09,
推認真分析,你好帥
01/19 14:09

01/22 19:41,
推原po專業認真的分析
01/22 19:41

01/24 18:51,
這簽名檔真他X的中肯!!!
01/24 18:51

01/24 21:50,
推分析,帥
01/24 21: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14.181.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29696472.A.0A0.html

04/22 18:01, , 1F
給個推
04/22 18:01, 1F

04/22 18:08, , 2F
闖紅燈與路權要分開來看,高雄有不少無燈號的斑馬線
04/22 18:08, 2F

04/22 18:11, , 3F
走斑馬線跟路間衝來也能扯再一起 厲害 zzz
04/22 18:11, 3F

04/22 18:12, , 4F
你找一篇闖路間被撞結果判路人贏的來反駁阿
04/22 18:12, 4F

04/22 18:12, , 5F
斑馬線本來就比較特殊(車子要減速注意)
04/22 18:12, 5F

04/22 18:12, , 6F
但是現在是一堆腦殘長輩覺得大家都穿越路間而不是
04/22 18:12, 6F

04/22 18:13, , 7F
多走幾步去走斑馬線
04/22 18:13, 7F
如果被引文讓你不開心,這部分我先刪掉 不過我要先聲明,既然懂得轉貼這篇文 會搞不清楚道路上跟斑馬線的差別? 再者,就算是在一般道路上 駕駛還是要注意路況,閃得過的盡量閃 這篇文也講得很清楚

04/22 18:15, , 8F
我還沒看過行人超速把汽車駕駛撞死的
04/22 18:15, 8F

04/22 18:15, , 9F
法律要保護誰 不是很清楚
04/22 18:15, 9F

04/22 18:16, , 10F
如果你連路間都要玩應注意而注意 那乾脆禁止開車
04/22 18:16, 10F
原文有一句話講得很好 「大大可以繼續用這種反智的心態來對待台灣的法律沒有關係」

04/22 18:22, , 11F
橫越快車道的之前有案例,肇事責任在被撞死的行人
04/22 18:22, 11F

04/22 18:27, , 12F
不管任何地方 有能力閃沒閃還是要負擔部份責任
04/22 18:27, 12F

04/22 19:40, , 13F
清晰的專業分析 推~
04/22 19:40, 13F

04/22 20:34, , 14F
碾爆XDDDDDDD
04/22 20:34, 14F

04/22 21:28, , 15F
都是一些懶的走斑馬線的人
04/22 21:28, 15F

04/22 21:44, , 16F
想請問如果因為閃避沒有走斑馬線的路人而導致意外
04/22 21:44, 16F

04/22 21:44, , 17F
的話 行人會有責任嗎? 方便的話還想問一下有沒有適
04/22 21:44, 17F

04/22 21:44, , 18F
用的法條或者是有判例能參考
04/22 21:44, 18F

04/22 23:49, , 19F
法律是人定的,這種判決真的很無奈啊…
04/22 23:49, 19F

04/23 08:14, , 20F
很明顯一堆人駕照都集點換的
04/23 08:14, 20F

04/23 09:19, , 21F
給推
04/23 09:19, 21F

04/23 15:13, , 22F
tmd 有些故意想領保險金這樣子不就在斑馬線上面找
04/23 15:13, 22F

04/23 15:13, , 23F
死嗎
04/23 15:13, 23F
※ 編輯: parislove3 (120.114.181.166), 04/23/2015 15:48:27

04/24 15:45, , 24F
推鍵盤法律人~
04/24 15:45, 24F

04/26 01:41, , 25F
這篇寫得好 不要忘了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件事
04/26 01:41, 25F

04/26 01:42, , 26F
車禍真的很多都是雙方都有責任 所以很少有一邊會負
04/26 01:42, 26F

04/26 01:42, , 27F
全責
04/26 01:42, 27F
文章代碼(AID): #1LDs_O2W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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