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高市死亡車禍每1/3是長輩 警推「停、等、已回收
推
04/22 07:24,
04/22 07:24
→
04/22 07:24,
04/22 07:24
→
04/22 07:24,
04/22 07:24
→
04/22 07:25,
04/22 07:25
→
04/22 07:25,
04/22 07:25
有些新觀念一開始比較難接受,不過還是要理解認清才對
下面這篇讀一下吧
#1KkIiVhT (biker)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
※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能注意」,
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應注意不注意」
大家再看一次,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
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
不注意講的是你「不小心」導致結果發生了,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
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
多看看「能不能注意」吧,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
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
基本上,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那還是不能碾爆他....
反之就~~
--
|| | | 車車| █ █ψ
|| 禁 | 禁 | 車| █ █
|| 行 | 行 |︹ 車| 騎士: ██ ███
||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 車 | 車 |車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 車| This is TAIPE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2.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21421343.A.ADD.html
推
01/16 23:17,
01/16 23:17
推
01/16 23:23,
01/16 23:23
推
01/16 23:23,
01/16 23:23
推
01/16 23:29,
01/16 23:29
推
01/16 23:40,
01/16 23:40
推
01/16 23:53,
01/16 23:53
推
01/16 23:57,
01/16 23:57
推
01/16 23:59,
01/16 23:59
→
01/16 23:59,
01/16 23:59
→
01/17 00:15,
01/17 00:15
→
01/17 00:15,
01/17 00:15
推
01/17 00:29,
01/17 00:29
→
01/17 00:30,
01/17 00:30
→
01/17 00:31,
01/17 00:31
→
01/17 00:31,
01/17 00:31
→
01/17 00:31,
01/17 00:31
我懂H大你想說的,但這有一個困境是:
「我們永遠無法真正的處在當事人的角度判斷在當時所發生的一切」
你我如此,法官如此,因為我們是人而不是神。
所以只能盡量去做,這個盡量就是
「由法官站在善良管理人(一般駕駛or職業駕駛)的角度,根據事中所有資料去判斷」
當然結果難以盡如人意,但這是沒有辦法之下的辦法,否則講白了,審判系統無法作用。
想想,其實任何案件都有這種困境,不是只有車禍&過失案件如此。
→
01/17 00:40,
01/17 00:40
推
01/17 00:43,
01/17 00:43
→
01/17 00:43,
01/17 00:43
→
01/17 00:44,
01/17 00:44
推
01/17 01:05,
01/17 01:05
→
01/17 01:05,
01/17 01:05
應該說,「任何駕駛人都有義務去注意不讓事故發生」
確立了注意義務之後再來就看你客觀條件上「能不能」履行這個注意義務,
如果事中角度來看,大家都不可能履行(閃不掉),那你也就沒有過失。
→
01/17 01:09,
01/17 01:09
→
01/17 01:09,
01/17 01:09
→
01/17 01:11,
01/17 01:11
→
01/17 01:57,
01/17 01:57
證據很多阿,所以叫大家裝行車紀錄器嘛,
從影片的秒數可以推算出你當下的速度,再來算駕駛人的反應時間,
再看他是幾秒衝出來的,都是可以算的,只是你會不會主張、要不要做而已。
最後我想臭幹一下媒體,教大家一些詭異又錯誤的法律概念...
「自由心證」不是這麼用的...
媒體靠北半天,其實他們根本不懂甚麼叫做「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相對於「法定證據主義」而來的概念,是證明力的層次
一般證據的判斷上有兩個層次:證據能力→證明力
前者是講這個證據「有沒有當作證據的資格」
後者是講這個證據「有多少說服力」
自由心證是存在於後面那個層次,也就是這個證據「有多少說服力」,是由法官認定
與之相對的「法定證據主義」是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些事項「只能拿某些證據證明」
k大問的「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其實是問「什麼東西與待證事實相關」
這跟自由心證主義沒有關係OTZ
推
01/17 02:05,
01/17 02:05
推
01/17 02:13,
01/17 02:13
→
01/17 02:13,
01/17 02:13
→
01/17 02:59,
01/17 02:59
還有 24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
01/18 10:51,
01/18 10:51
→
01/18 10:51,
01/18 10:51
大大可以繼續用這種反智的心態來對待台灣的法律沒有關係,
您也可以紅燈就往前試試看,到時候可以再上來問為什麼,小弟願意繼續解答^^
法律建構的秩序背後的理念小弟已經嘗試說給大家聽了,
不接受的話OK,您可以試著提出另一套「道理」,只是大概很容易被反駁~
推
01/18 11:03,
01/18 11:03
※ 編輯: d78965 (114.44.12.99), 01/18/2015 11:21:01
推
01/19 14:09,
01/19 14:09
推
01/22 19:41,
01/22 19:41
推
01/24 18:51,
01/24 18:51
推
01/24 21:50,
01/24 21: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14.181.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29696472.A.0A0.html
推
04/22 18:01, , 1F
04/22 18:01, 1F
推
04/22 18:08, , 2F
04/22 18:08, 2F
→
04/22 18:11, , 3F
04/22 18:11, 3F
→
04/22 18:12, , 4F
04/22 18:12, 4F
→
04/22 18:12, , 5F
04/22 18:12, 5F
→
04/22 18:12, , 6F
04/22 18:12, 6F
→
04/22 18:13, , 7F
04/22 18:13, 7F
如果被引文讓你不開心,這部分我先刪掉
不過我要先聲明,既然懂得轉貼這篇文
會搞不清楚道路上跟斑馬線的差別?
再者,就算是在一般道路上
駕駛還是要注意路況,閃得過的盡量閃
這篇文也講得很清楚
推
04/22 18:15, , 8F
04/22 18:15, 8F
→
04/22 18:15, , 9F
04/22 18:15, 9F
→
04/22 18:16, , 10F
04/22 18:16, 10F
原文有一句話講得很好
「大大可以繼續用這種反智的心態來對待台灣的法律沒有關係」
推
04/22 18:22, , 11F
04/22 18:22, 11F
推
04/22 18:27, , 12F
04/22 18:27, 12F
推
04/22 19:40, , 13F
04/22 19:40, 13F
推
04/22 20:34, , 14F
04/22 20:34, 14F
推
04/22 21:28, , 15F
04/22 21:28, 15F
推
04/22 21:44, , 16F
04/22 21:44, 16F
→
04/22 21:44, , 17F
04/22 21:44, 17F
→
04/22 21:44, , 18F
04/22 21:44, 18F
推
04/22 23:49, , 19F
04/22 23:49, 19F
推
04/23 08:14, , 20F
04/23 08:14, 20F
推
04/23 09:19, , 21F
04/23 09:19, 21F
推
04/23 15:13, , 22F
04/23 15:13, 22F
→
04/23 15:13, , 23F
04/23 15:13, 23F
※ 編輯: parislove3 (120.114.181.166), 04/23/2015 15:48:27
推
04/24 15:45, , 24F
04/24 15:45, 24F
推
04/26 01:41, , 25F
04/26 01:41, 25F
→
04/26 01:42, , 26F
04/26 01:42, 26F
→
04/26 01:42, , 27F
04/26 01:42,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Kaohsiung 近期熱門文章
PTT台灣在地區 即時熱門文章
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