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仲業如此貼廣告已回收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beckam0516)時間11年前 (2015/07/23 22:37), 編輯推噓4(407)
留言11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powerapo (誰偷了我的梗)》之銘言: : 昨天17:34行經中山二路與一心二路口 : 有房仲業者大剌剌地張貼廣告 : 看到行車記錄器也不以為意 : http://i.imgur.com/UtUG2e5.jpg
: http://i.imgur.com/76Uhd0z.jpg
: 之後才發現車牌已被塑膠袋擋住 : 難怪這麼大膽 因為根本檢舉不了 : 路燈上都是泡綿的痕跡... 回覆一下大家的疑問。 針對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的查處,環保局目前係依據: 1、電信法第8條,只要經查有張貼事實,立即斷話6個月。 2、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只要符合污染要件,再裁罰1200~6000罰鍰。 大家比較有問題的可能是第二個,若電話被人誤植或惡意報復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略以:「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環保局會請當事人自行舉證或提供資料以供查證,或提供偽造文書之報案三聯單等 文件,才有可能撤銷。 另外,向大家報告,截至今天為止,廣告物的訴願、行政訴訟案件,環保局還沒輸過哦! 歡迎大家提供檢舉影片(一定要有污染行為的前、中、後影像哦),讓我們一同為高雄市 的美麗環境努力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71.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37662241.A.036.html

07/23 22:41, , 1F
檢舉還有錢可以賺
07/23 22:41, 1F

07/23 22:59, , 2F
行政處分要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
07/23 22:59, 2F

07/23 23:39, , 3F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訴第277條,舉證責任之原則
07/23 23:39, 3F

07/23 23:40, , 4F
斷話沒屁用啦 廣告上電話是A 打去他不會接
07/23 23:40, 4F

07/23 23:41, , 5F
他會用電話B打給你
07/23 23:41, 5F

07/24 00:07, , 6F
高雄市的亂貼廣告真的很嚴重
07/24 00:07, 6F

07/24 00:50, , 7F
你一定沒檢舉過,撕完後,不用2小時,又全貼滿了
07/24 00:50, 7F

07/24 00:50, , 8F
被停話的電話號碼,也只是在浪費社會資源
07/24 00:50, 8F

07/24 00:51, , 9F
因為一直在開新門號
07/24 00:51, 9F

07/24 03:31, , 10F
污染行為的前、中、後影像是指像電線桿被貼前就要先
07/24 03:31, 10F

07/24 03:32, , 11F
拍 貼了後也要拍 撕下後再拍一次的意思嗎?
07/24 03:32, 11F
文章代碼(AID): #1LiFmX0s (Kaohsiu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iFmX0s (Kaohsi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