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得不償失 台南富豪貪600元淪竊盜 判賠12.8萬
得不償失 台南富豪貪600元淪竊盜 判賠12.8萬
04:10 2026/06/24
中國時報 洪榮志 、台南
台南市柯姓地主為賺取600元清運費犯下竊案,一審判刑3個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被駁回
,但也宣告緩刑2年,並命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及賠償被害人8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柯姓地主名下資產眾多、經濟狀況良好,甚至擁有4輛汽車與10輛機車,但卻貪圖
小利利用不知情的資源回收業者,將他人停放在空地旁的機車載走「變現」,藉此賺取60
0元清運費。
一審判刑3個月,柯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雖獲緩刑2年,但條件是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及
賠償被害人8000元,代價高達213倍,全案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4年6月間,柯男欲清理仁德區房屋車庫內前租客遺留的廢棄機車,先將
機車移至對面空地旁暫放。
之後,柯男要求路過的周姓資源回收業者幫忙清運時,發現另輛許姓男子的機車也停在該
處。
不料,柯男竟見財起意,向周男誆稱該車也要報廢,要求一併清運,並當場收下周男給付
的600元。直到許男發現愛車失竊報警,警方循線追查,才揭發這起富豪竊案。
台南地院審理時,柯男辯稱,該機車外觀破舊、坐墊積滿灰塵,客觀上與廢棄物無異,他
誤以為是報廢車輛才叫人清運,絕對沒有竊盜意圖。
不過,法官查出,該機車懸掛車牌,且柯男名下就有14輛汽機車,深知懸掛車牌代表車輛
仍受監理機關管理且有主,怒斥柯男經濟良好卻漠視他人財產權,「比窮困犯罪者更可責
」,且犯後毫無悔意,耗費大量司法資源,重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換算罰金9萬元。
柯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後態度大轉變,不僅當庭坦承錯誤,更表達願賠償,請求宣告緩
刑。
二審認為,柯男被一審判處有罪才轉而認罪,難認犯後態度良好,駁回上訴。
但考量他並無前科且經此教訓應知警惕,准予緩刑2年,但得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及賠償被
害人8000元。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624000666-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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