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已徵]謝謝北港,簽名蓋章的證人

看板Yunlin (雲林)作者 (曾經擁有)時間10年前 (2016/08/14 20:11), 10年前編輯推噓4(1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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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ji (daji)》之銘言: : 一言難盡,有事相求。 : 徵求: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僅簽名蓋章,無需到戶政事務所。 : 事由:7/29周五,在北辰派出所完成報案,以及申請通常保護令。 : 8/11周四,雙方達成共識,不走法庭判決,只完成登記、換身分證。 : 時間:8/14周日、8/15周一、8/16周二,晚上8點都方便。 : 地點:站內信再回覆,例如:全家超商、麥當勞等場所。 : 借雲林板徵求1~2人,以薄禮答謝。 抱歉打擾到雲林各位鄉民了! 其實這位鄉民的做法是有很大爭議! 所以我把餵狗拿到後的資料(有發生過的真實案例給大家當參考) Line來的離婚證人 法官判無效 桃園縣的李姓男子想和方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 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方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 朋好友,而透過網路聯絡來的,不能確認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判決書指稱,李男和方女結婚後感情不睦,在去年7月間協議離婚,並到戶政所辦理登記 ;但方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因而向桃園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時,方女表示,在辦理離婚當時,李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在 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而她根本沒見過這2人,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 簽名、蓋章。李男坦承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證人,但辯稱方女在得知此事後,仍然 願意簽名和蓋章,顯然也有離婚之意。 但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至於證人之資格,一定要得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加以擔任。而本案的證人 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又不曾和方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 無效。 不過本肥還是立於勸和不勸離的古代人角度的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87.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Yunlin/M.1471176674.A.18B.html ※ 編輯: DICB (114.41.87.211), 08/14/2016 20:11:37 ※ 編輯: DICB (114.41.87.211), 08/14/2016 20:14:14

08/14 20:19, , 1F
都要申請保護令了 還勸和不勸離?
08/14 20:19, 1F
那我錯了!原諒我古代人想法,我會改進... ※ 編輯: DICB (114.41.87.211), 08/14/2016 20:21:35

08/14 20:47, , 2F
其實你可以站內信,而且勸和不勸離真的....很過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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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0:47, , 3F
離婚不一定是壞事,如果認命一輩子就這樣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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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0:48, , 4F
浪費自己一輩子時間在錯的人身上,真的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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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啦!我只是簡單的要讓更多雲林人知道,別再找網友當見證人了! 而勸和不勸離就只是不想見到破碎的家庭 ※ 編輯: DICB (114.41.87.211), 08/14/2016 20:56:53

08/14 20:58, , 5F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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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1:04, , 6F
在家暴環境下長大的孩子可不會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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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認錯了!不要在打我勸和不勸離古代人想法了... ※ 編輯: DICB (114.41.87.211), 08/14/2016 21:11:47

08/14 21:15, , 7F
"再" 真抱歉我是家暴家庭下長大的玻璃心 喔親戚也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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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1:17, , 8F
"合"不勸離喔(抱歉前面打錯字) 差點要發生殺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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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1:17, , 9F
案件 很多容忍家暴的人就是為了這種過時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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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1:18, , 10F
不幸福的家庭 小孩感覺不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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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3:39, , 11F
不是當事人 不好置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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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00:36, , 12F
都申請保護令了 要家暴的被打死才要離喔 說不定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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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連活的機會都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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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還是找外面公證的律師比較適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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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0:08, , 15F
第一次看到都申請保護令還要勸和的
08/15 10:08, 15F
我真的開始認同司法高層說的話了!這還要叫司法改革是要被司法人員笑死嗎? 司法高層:人民不懂司法的緣故,才覺得司法不公! 拜託你們別再當司法改革路上的惡人了好嗎? 保護令不代表真的有動手,保護令也可以因為另一方的"語言暴力",也能申請的到保護令 der!! 所以拜託別一看到有保護令就是對方有動手不讓對方活! ※ 編輯: DICB (114.41.87.211), 08/15/2016 14: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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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在數字板看過原po不少篇文章 應該是仇__ 另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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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保護令也可能因為"語言暴力"? 可能要等真的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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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有人覺得是真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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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我推回來好了 我知道原po出發點是好心提醒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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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原原po可能真的是有迫切需求才要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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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po的最後一句話讓人不舒服 忍耐不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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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婚姻會讓一家子都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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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原po認為就算像名人外遇偷生什麼的也不應該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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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議 Mieke你多多去看有已發生的真實案例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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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還是不便多說什麼(不管要離還是要合.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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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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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都說外人不便說什麼 那就純給良善建議 不要加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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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勸合不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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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板友可沒建議原原po離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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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時間就把你的案例說出來,這樣還能說沒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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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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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6:08, , 34F
我只是站在外人不知道,原尾的角度說的老觀念,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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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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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ke你知道你已經先入為主的觀念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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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時間不要將自己或別人的案例套用下去!而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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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發生過的案例是你一直先入為主的觀念,我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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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來說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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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自己先入為主的觀念 但我並沒有勸原原po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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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我只是純粹就你最後一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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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po怎麼決定也不是我們這些不相關的板友可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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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時間先入為主觀念,又舉例說出自己案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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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會讓人恐婚+離婚!所以別再先入為主觀念影響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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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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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暴力的傷害程度不亞於直接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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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也有些因為親人言語而自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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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勸和是善念 但對受害者來講不一定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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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還搞不清楚狀況...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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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最主要的是身為外人,不懂原尾不要先入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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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亂提供案例讓當事人自行思考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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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TC0430你都說了!語言暴力不亞於真的動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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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舉例于美人那個案例,你覺得那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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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單純的說勸和這件事情 司法方面自有專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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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都申請到保護令 代表法官覺得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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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當好人 我覺得你可以去跟原PO聯繫 讓你去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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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佬 或是你覺得在你深入研究後覺得法官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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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為什麼我說我看到 申請到保護令還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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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變成司法改革的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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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有相干性嗎? 給我扣上的帽子也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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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我第一次看到阿 怎麼我變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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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並非我指的先入為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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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你還未搞清楚狀況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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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護令有時候不能代表有保護令方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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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一先入為主我指的鄉民是 Mieke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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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0430大大你是自己要搶位子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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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0430狀況你是沒看到我跟 Mieke大大討論在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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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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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一和第三有關聯...就是現在還是有大部分的人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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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保護令」並非只有動手才給,然而大部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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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直接認為是動手了!這是錯誤觀念!才會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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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認為司法不需改革,拿著人民不懂司法的原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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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司法改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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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哥 你在我留言下方直接回我 不是跟我講?如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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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誤會一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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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7:53, , 77F
我有誤會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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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沒指錯阿!你難道沒有先入為主看到有保護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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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離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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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後面說的就不是你了!而是m大另一個先入為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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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認為有保護令就是有動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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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哪隻眼睛說我要勸離了?
08/15 18:28, 82F

08/15 18:29, , 83F
我是說第一次看到申請到保謢令還要勸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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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你先說言語傷害 我只是附加你說的不亞於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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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8:31, , 85F
動手 我有明確的說他有動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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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8:33, , 86F
我沒有說要勸離阿也沒有這個想法 你就說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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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要回M大得話 應該是在他的推文中下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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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8:34, , 88F
你直接在我的推文下回 不是針對我說的第一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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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8:34, , 89F
來回應嗎
08/15 18:34, 89F
文章代碼(AID): #1Ni5_Y6B (Yu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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