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已徵]謝謝北港,簽名蓋章的證人

看板Yunlin (雲林)作者 (吃大便的狗)時間10年前 (2016/08/14 21:55), 10年前編輯推噓-3(1421)
留言2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我幫你上色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之銘言: : 抱歉打擾到雲林各位鄉民了! : 其實這位鄉民的做法是有很大爭議! : 所以我把餵狗拿到後的資料(有發生過的真實案例給大家當參考) : Line來的離婚證人 法官判無效 : 桃園縣的李姓男子想和方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 : 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方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 : 朋好友,而透過網路聯絡來的,不能確認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 判決書指稱,李男和方女結婚後感情不睦,在去年7月間協議離婚,並到戶政所辦理登記 : ;但方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因而向桃園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 法官審理時,方女表示,在辦理離婚當時,李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在 : 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而她根本沒見過這2人,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 : 簽名、蓋章。李男坦承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證人,但辯稱方女在得知此事後,仍然 : 願意簽名和蓋章,顯然也有離婚之意。 : 但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至於證人之資格,一定要得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加以擔任。而本案的證人 : 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又不曾和方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 : 無效。 : 不過本肥還是立於勸和不勸離的古代人角度的想法... 因為女方沒見過證人所以讓她有機會提離婚無效 懂? 因為證人沒見過雙方 不能確認雙方離婚之意 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93.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Yunlin/M.1471182947.A.594.html ※ 編輯: wu0u4 (1.170.93.235), 08/14/2016 21:58:08

08/14 22:39, , 1F
你無聊歐!還上色=_=
08/14 22:39, 1F
我覺得你看不到一篇文章的重點 所以幫你做記號 增廣見聞跟道聽塗說是兩回事 好幾次不想吐槽你了 加油 ※ 編輯: wu0u4 (1.170.93.235), 08/14/2016 23:39:07

08/15 00:41, , 2F
問看看蔡岳儒的助理有沒有意願幫忙?
08/15 00:41, 2F

08/15 11:38, , 3F
老實說我也不想吐嘈你,只是在次提醒你你要嘛重點
08/15 11:38, 3F

08/15 11:38, , 4F
全上色,要嘛都不要上色...不然會被認為誤導鄉民:
08/15 11:38, 4F

08/15 11:38, , 5F
「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又不曾和方女見過面,無法得
08/15 11:38, 5F

08/15 11:38, , 6F
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 」←這裡也上色好嘛!
08/15 11:38, 6F

08/15 12:09, , 7F
我知道D大是善意提醒 不過還是要噓舊觀念跟錯字
08/15 12:09, 7F

08/15 12:10, , 8F
"再次" 再一次的意思 現在大家在再都不會分嗎?
08/15 12:10, 8F

08/15 14:32, , 9F
如果要噓觀念我是覺得OK,但是要是噓錯別字這個我只
08/15 14:32, 9F

08/15 14:32, , 10F
能說你故意找碴,還有等你看過有些離婚雖然有方有保
08/15 14:32, 10F

08/15 14:32, , 11F
護令不代表真的錯在另一方,況且你非當事人,一直叫
08/15 14:32, 11F

08/15 14:32, , 12F
人離婚這樣蠻奇怪不是嗎?
08/15 14:32, 12F

08/15 14:36, , 13F
是要依情況來判定,並非因為有方有保護令就胡亂挺,
08/15 14:36, 13F

08/15 14:36, , 14F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一個案例過??也是有警察鼓吹女
08/15 14:36, 14F

08/15 14:36, , 15F
方離婚,可是男方一直被女方語言長期亂指責,男方
08/15 14:36, 15F

08/15 14:36, , 16F
受不了開始語言暴力,女方就故意錄音申請保護令跟
08/15 14:36, 16F

08/15 14:36, , 17F
鼓吹的警察在一起,這也是有上新聞的案例之一!所以
08/15 14:36, 17F

08/15 14:36, , 18F
外人不知道最好別亂挺好嘛?!
08/15 14:36, 18F

08/15 14:38, , 19F
所以其實我會保留勸和不勸離,因為外人無法得知一
08/15 14:38, 19F

08/15 14:38, , 20F
切就叫人離婚這樣好嗎?
08/15 14:38, 20F

08/15 15:41, , 21F
不需要將個案拿來當全部 也許原原po真的有需要
08/15 15:41, 21F

08/15 15:42, , 22F
難道樓上覺得錯字連篇也沒關係嗎?
08/15 15:42, 22F

08/15 15:50, , 23F
錯字連篇,我反問一下!ptt論壇是要考國文??還是怎
08/15 15:50, 23F

08/15 15:50, , 24F
樣??
08/15 15:50, 24F

08/15 15:51, , 25F
再來並非只有這一個個案而已!所以外人不易插嘴或
08/15 15:51, 25F

08/15 15:51, , 26F
插手!
08/15 15:51, 26F
靠腰 被誤導別人的人說我誤導別人 你讓我想起一種同學 老師說在文章上畫重點 結果整篇文章都畫線的同學 哈 不能確認有無離婚之意很難懂? 跟你在那邊喊"不要找網友"是不同思維很難懂? 整篇重點根本不是網友很難懂? 算了 連國字意思都不太懂的 不想浪費我的時間教你 有空多看書好嗎? ※ 編輯: wu0u4 (1.170.93.235), 08/15/2016 22:24:40
文章代碼(AID): #1Ni7XZMK (Yunlin)
文章代碼(AID): #1Ni7XZMK (Yun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