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算是抱怨文吧ˊˋ"

看板Keelung (基隆)作者 (claire)時間15年前 (2010/05/23 00:03), 編輯推噓1(1010)
留言11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當天發生就做過筆錄 : 責任歸屬也確定是對方了............. 他應該是要損賠吧? 必需令尊有故意過失他才能請求 既然如此,警察初步責任認定為對方之過失 除非他有異議,那就請他去申請更專業的事故鑑定(一次三千) 不然他是無法向您父親要求損害賠償 我後來又仔細看了下 他好像要的是強汽險的保險給付 非損賠 那麼照強汽第七條法條文義是採無過失責任 加害人無論有無過失 事故發生後 保險人都要負保險責任 那也應該是他自己去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和解部分 要注意民事和解沒有限制告訴權的效力... 和解後 仍得提起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50.253 ※ 編輯: bonvivant 來自: 111.184.50.253 (05/23 00:15)

05/23 00:19, , 1F
車禍這種事是可大可小 如果有需要還是去諮詢一下較好
05/23 00:19, 1F

05/23 00:22, , 2F
和解後 仍得提起告訴?
05/23 00:22, 2F

05/23 00:26, , 3F
和解只有民事契約效
05/23 00:26, 3F

05/23 12:50, , 4F
我記得不是可以在合解書上聲明放棄刑事及民事告訴權??
05/23 12:50, 4F

05/23 12:52, , 5F
喔喔 所以說他要申請強制險的醫療賠償其實是他自己去申請
05/23 12:52, 5F

05/23 12:52, , 6F
不用經過我們這邊嗎?
05/23 12:52, 6F

05/23 22:36, , 7F
和解性質為民事契約 所以他不履行(提告)是債務不履行
05/23 22:36, 7F

05/23 22:39, , 8F
刑事告訴權為公法上權利 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可以捨棄
05/23 22:39, 8F

05/23 22:40, , 9F
所以即使經意思表示(契約)捨棄亦屬無效
05/23 22:40, 9F

05/23 22:41, , 10F
之前就有人解後又提告訴的新聞 去google一下吧!
05/23 22:41, 10F

05/23 22:41, , 11F
但有和解檢方會作為不起訴處分的考量事由
05/23 22:41, 11F
文章代碼(AID): #1B-00u09 (Keelung)
文章代碼(AID): #1B-00u09 (Keel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