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電砸96萬換Logo卻對員工退休金錙銖必較
新聞來源:鏡報
新聞標題:台電豪砸96萬換Logo 卻對員工退休金錙銖必較 「少給百萬」遭法官打臉
新聞內容:
負債3517億元的臺灣電力公司,豪擲96萬元更換企業識別系統(Logo),卻與基層員工針
對「司機加給」是否納入退休金計算錙銖必較。7名台電台南區營業處退休員工發現台電
在退休金計算時,故意剔除月發給約三、四千元的「司機加給」,導致7人結清金縮水12
萬至16萬餘元。
台南地院認為,台電員工兼任司機所領取的加給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
本質就是工資,不能以任何理由規避法定的退休金給付義務,台電需補發7人共102萬餘元
差額。
這起勞資糾紛源於7名台電台南區營業處員工,他們在職期間擔任線路或電機裝修員,除
了維修本職,還得聽從指派駕駛大型工程車並負責保養,台電因此按月發給約三、四千元
的「司機加給」。
2020年7月,這批員工與台電辦理勞退舊制年資結清,卻發現台電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故
意將這筆司機加給剔除,導致每人的結清金縮水了12萬至16萬餘元不等,氣得老員工們決
定聯手對老東家提告。
台電在法庭上祭出「國營事業」的大旗當作擋箭牌。台電辯稱,公司必須樽節開支,薪資
待遇受行政院及經濟部規定,且經濟部早已明文函示,兼任司機加給屬於「體恤、勉勵及
恩惠性質」的給與,並非勞務對價。
台電更強調,這7名員工在結清年資前,都已簽署了「年資結清協議書」,同意依照經濟
部核定的項目來計算工資,當時大家都沒意見,錢領了才反悔訴訟,根本是違反誠信原則
與禁反言原則。
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直接重重打臉台電的辯詞。法官指出,勞基法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
所定的「最低標準」,具有法律強制性。工資的認定不應受名稱影響,只要符合「勞務對
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就是工資。本案中,原告7人是因額外負擔駕駛任務而領取加給
,且每月固定領取,並非臨時業務,本質上就是工作的對價。
對於台電拿出的「協議書」,法官的態度更為強硬。判決強調,勞基法與勞退條例屬於強
制規定,雇主不能透過與勞工私下協議,或利用片面擬定的契約條款來排除法律適用,更
不能藉此降低法定給付標準。台電在協議書中排除司機加給,導致給付低於勞基法標準,
這部分的約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
至於台電主張部分年資在勞基法施行前,不應計算加給,法官也引用當時的《臺灣省工廠
工人退休規則》反駁,強調不論是勞基法施行前後,工資的認定內涵是一致的。最終,法
院裁定台電須分別補給7名員工各約12萬至16萬元,總計102萬2329元的退休金差額,並加
計自2020年8月起算的5%年息。
新聞連結: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6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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