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教] 民宿取消訂房已刪文

看板Taitung (台東)作者 (aliver)時間14年前 (2012/08/08 22:32),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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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是一般商業行為的習慣,代表這筆交易談定了。 而先付或先匯訂金,只是彼此做個保障,一般來說是蠻普遍的,有付訂金,老闆才能放心 的幫客人保留東西。 一般消費默契,通常交易取消,可以沒收訂金。 不過有時老闆位爭取生意,而表明不買也可以退訂金,就代表訂金可以退,這種情況當然 可以退訂金了. 但是還是要注意,收據上有無退訂金的比例限制或另有規定退款比例之協議.否則口頭與 收據不一樣時,爭議就大了。 而拿到收據時,如沒馬上反應,通常就代表同意這些特殊規定了。 不過通常老闆也不會那麼無情,可以商量,因為生意下次有可能還會做啊,留下惡言相向 ,我想大多數人都不願意的,好好溝通最重要,合情合理解決就好。 提供一些民法常識給您參考吧.,擬以民法條文向你作簡易說明如下: 如果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主契約,可否要求退還定金乙節,依民法第二四九條 規定,「除當事人另有定金外」,訂金支付後將因契約是否履行而發生下列效果: (一)契約履行時:契約履行時,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份 。 (二)契約不能履行時:支付定金後,可以不簽約,而不簽約為契約不能履行,至於定金 能否請求退還,是不能履行的責任,應歸責何人而定,茲述明如下: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例如:買方付了定金後,認 為價格偏高而後悔不買,則不得請求賣方退還定金。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 金。如:賣方答應出售但後悔不賣,賣方必須加倍返還所受定金。加倍返還的性質是損害 賠償,所以契約縱然解除,但參照民法第二六○條規定,仍不影響付定金人此向請求權。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例如:房屋被第 三人縱火燒燬,此乃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賣方只須將定金返還買方。 以上有關定金的規定並非強行法,「當事人另有約定」仍得除外,所以為「任意法」。建 議消費者應善用「除外」的規定,例如:某甲向建商購買房屋,支付定金時,與建商約定 ,由建商負責銀行同意貸款90% ,如未達90% 貸款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一但銀行只 同意80% 貸款,建商比須無條件解除契約,且返還某甲支付的定金。 訂金是預約的表示, 參考資料 民法 第 248 條 (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 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除非當地天災颱風吧~ 所以這次訂房是你先邀約而下的訂金,代表你確定要訂房,她幫你保留了房間推掉其他訂單 而後來也是你自己去取消訂房,訂金當然自然也被取消不能退~因為是你先反悔違約不履行 ※ 引述《memoblue (藍簽)》之銘言: : 大約一個月前向某民宿訂了兩天(8/19.8/20)晚上的四人房 : 也預付訂金2000 : 但是這周日卻沒有搶到火車票 : 礙於工作的關係也不好再更改預定行程 : 於是向民宿老闆說明情況後請求退款 : 老闆昨天收到我的信後來電告訴我這樣的情況是退七成 : 但是今天早上又打來說 : 火車票買不到並不是因為民宿本身的問題 : 所以只能退五成 : 火車票的事情信裡就說明了 : 兩通電話的結果卻不一樣 : 該民宿的網站上也未說明取消房間的退款事宜 : 請問一下各位,只退五成這樣是合理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89.159

08/08 22:39, , 1F
同意,值得推一下。
08/08 22:39, 1F

08/09 00:40, , 2F
搬了民法出來 好像有那麼一回事 但是別忘了 "當事人另有訂定"
08/09 00:40, 2F

08/09 00:41, , 3F
這就是 交通部觀光局定型化契約的基礎
08/09 00:41, 3F

08/09 00:41, , 4F
請問發文者 是不是從來不退訂金? 那沒有消費糾紛算幸運吧
08/09 00:41, 4F

08/09 08:40, , 5F
先去看看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好嗎? 訂金可以扣一部份,不是不退
08/09 08:40,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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