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教] 民宿取消訂房已刪文
訂金是一般商業行為的習慣,代表這筆交易談定了。
而先付或先匯訂金,只是彼此做個保障,一般來說是蠻普遍的,有付訂金,老闆才能放心
的幫客人保留東西。
一般消費默契,通常交易取消,可以沒收訂金。
不過有時老闆位爭取生意,而表明不買也可以退訂金,就代表訂金可以退,這種情況當然
可以退訂金了.
但是還是要注意,收據上有無退訂金的比例限制或另有規定退款比例之協議.否則口頭與
收據不一樣時,爭議就大了。
而拿到收據時,如沒馬上反應,通常就代表同意這些特殊規定了。
不過通常老闆也不會那麼無情,可以商量,因為生意下次有可能還會做啊,留下惡言相向
,我想大多數人都不願意的,好好溝通最重要,合情合理解決就好。
提供一些民法常識給您參考吧.,擬以民法條文向你作簡易說明如下:
如果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主契約,可否要求退還定金乙節,依民法第二四九條
規定,「除當事人另有定金外」,訂金支付後將因契約是否履行而發生下列效果:
(一)契約履行時:契約履行時,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份
。
(二)契約不能履行時:支付定金後,可以不簽約,而不簽約為契約不能履行,至於定金
能否請求退還,是不能履行的責任,應歸責何人而定,茲述明如下: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例如:買方付了定金後,認
為價格偏高而後悔不買,則不得請求賣方退還定金。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
金。如:賣方答應出售但後悔不賣,賣方必須加倍返還所受定金。加倍返還的性質是損害
賠償,所以契約縱然解除,但參照民法第二六○條規定,仍不影響付定金人此向請求權。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例如:房屋被第
三人縱火燒燬,此乃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賣方只須將定金返還買方。
以上有關定金的規定並非強行法,「當事人另有約定」仍得除外,所以為「任意法」。建
議消費者應善用「除外」的規定,例如:某甲向建商購買房屋,支付定金時,與建商約定
,由建商負責銀行同意貸款90% ,如未達90% 貸款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一但銀行只
同意80% 貸款,建商比須無條件解除契約,且返還某甲支付的定金。
訂金是預約的表示, 參考資料
民法
第 248 條 (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
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除非當地天災颱風吧~
所以這次訂房是你先邀約而下的訂金,代表你確定要訂房,她幫你保留了房間推掉其他訂單
而後來也是你自己去取消訂房,訂金當然自然也被取消不能退~因為是你先反悔違約不履行
※ 引述《memoblue (藍簽)》之銘言:
: 大約一個月前向某民宿訂了兩天(8/19.8/20)晚上的四人房
: 也預付訂金2000
: 但是這周日卻沒有搶到火車票
: 礙於工作的關係也不好再更改預定行程
: 於是向民宿老闆說明情況後請求退款
: 老闆昨天收到我的信後來電告訴我這樣的情況是退七成
: 但是今天早上又打來說
: 火車票買不到並不是因為民宿本身的問題
: 所以只能退五成
: 火車票的事情信裡就說明了
: 兩通電話的結果卻不一樣
: 該民宿的網站上也未說明取消房間的退款事宜
: 請問一下各位,只退五成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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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89.15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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