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要死的生魚片)時間1小時前 (2026/08/04 14:21), 29分鐘前編輯推噓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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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 時間: Tue Aug 4 08:14:02 2026 : :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 : 台糖五月即發現中聯油脂油品苯駢芘超標,遭質疑未通報製油工廠所在的高雄市政府,高 : 雄市衛生局兩度發新聞稿表示,問題油品未進入台糖廠區及製程,通報責任屬於中聯。台 : 糖公司設在台南,台南市衛生局昨天也舉行食品安全專案會議啟動調查,將釐清案件及相 : 關責任。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224.183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802447.A.965.html : 推 oue: 原來中聯犯錯 是制度害的(笑) 08/04 09:53 : → oue: 這不算護航中聯嗎 哪種才算噁心? 08/04 09:53 : → oue: 而且 這批油沒出去 亂竄啥?新聞內文先看啦 08/04 09:54 買賣行為是消保法;食安通報是食安法。 所以和油有沒有出去沒有關係,你是食品加工廠,依法查到原料有食安問題,本來就是要 通報。 今天中聯的問題,比較簡單,所以不討論。 我們就法理上,來討論台糖的問題(對了!台糖的總公司註冊在台南)。 中聯這批粗膠原油「是指尚未經過精煉、純化等完整製程的油脂原料,屬於半成品」一開 始因用途有三個做法: 1.賣出做為食用油原料==>「業者需檢測產品苯駢芘是否合標」。 2.賣出給有動物飼料油或精煉工業用油原料==>「業者無需檢驗產品苯駢芘是否合標」 3.不賣放倉庫/賣出被退貨放倉庫。 如果台糖原來的用途是用來做肥皂或是飼料,或是工業用油(生質柴油)? 那台糖驗什麼Bap?那台糖為什麼退貨呢? 所以不要扯台糖根本還沒有買賣行為,就商業的邏輯來看,你至少內部一定下了MOQ了, 大概也簽了MOU了,要不然中聯為什麼提供樣品給你送檢呢? 買賣行為只存在貨品有沒有出貨進貨嗎?而且上面說了,買賣行為是消保法,不用牽扯 到食安法。 我們來看食安法! 中聯是食品原料加工業者:主要進口黃豆加工,製成黃豆粉和植物油。 台糖是食品加工業業者:購買產品半成品油原料,用做「提煉成食用油,動物飼料油, 肥皂銷售」,依通報標準,法律條文全都包含了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是看你送 驗標準是什麼,超標就要通報」。 注意這個身份,台糖是食品加工業者,你如果單純的民生用品加工業者,那大家可能不會 質疑你要不要通報,但是你是食品加工業者,誰知道你會不會把原料加入食品之中販售? https://ibb.co/RTH3dJ6j 就食安法來說,你是食品加工業者,你就要做這件事,而且你也做了,即然做了為什麼 不通報? ===============================================================================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1.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2.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 團體檢驗。 3.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 自主檢驗。 3.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 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4.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PS:注意上面產品,就供應商來說,出貨的原料就是供應商的產品,今天上 下游都是食品加工廠,食安法規定中的產品,難道只限制原材供應商嗎? 如果只規定給原料供應商,那台糖送什麼檢?因為對台糖來說,他的產品應該是指末 端供應給消費者的食用油、肥皂、動物飼料才對,那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 =============================================================================== 食安法沒有規定你有沒有買賣行為,你只要加工的過程中,發生問題也要停工通報。法規 就是告訴你,你只要檢驗到,你就是通報。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 收,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產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這就不多敘述了 2.依然沒有寫交貨與否的差別規定,法規要看文字有寫就有差別規範,當「要購買且點交 查驗發現有問題」就要通報,這裡寫的是「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 3.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a.台糖在樣品送檢時就發現問題,所以沒有後面加工的動作,所以就沒有後產品送檢 或是通報的問題,這裡的產品指台糖完成加工的產品。 b.並通報主管機關,這裡不會因為沒入庫,就不做前面的「應」,因為這裡法律 文字是「並」,意思是前面沒必要做時,不會影響這裡的「並」要做,所以 需通報,沒通報是違反第5項,開罰條文是用第47條。 記住食安法是規販食品加工中,所有的環節涉及的項目,和買賣行為無關。 不管你加工的是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包裝、加工廠環境等... 只要你的產品是食品,你作業流程中,只要圍繞在食品週邊的內容,都受到食安法規範。 那原料呢? 就這個議題來看,不要說原料不是食安法規範的項目! https://ibb.co/ksTC8X4d https://ibb.co/kLfnBgm https://ibb.co/35ps9MVt 有人扯原料、食用油脂半成品、粗油等...不受食安法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1.91.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824516.A.BC2.html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4:23:36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4:27:22

08/04 14:54, 57分鐘前 , 1F
民進黨就是上行下效,臉皮夠厚夠會扯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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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4:54, 57分鐘前 , 2F
但 台糖的產品的確沒問題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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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不懂內文嗎? 還是看不懂法規?要我重新貼給你再看一次嗎?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2.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構)、法人或團 體檢驗。 5.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裡的產品難道只指自己產出的產品嗎? 中聯提供的食用油脂,就是中聯的產品丫,這些原料如果不是中聯的產品,那中聯產 出什麼,產出代工?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4:58:48

08/04 14:54, 57分鐘前 , 3F
沒收沒買的貨 請問定義上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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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4:55, 56分鐘前 , 4F
我是覺得這應該算別人家的東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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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偷換概念! 如果我沒有跟你買東西,為什麼你家的產品會在我的檢驗實驗室之中。 不要硬拗了! 再說一次,買賣行為是消保法和商業法;食品安全歸食安法!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00:55

08/04 14:59, 52分鐘前 , 5F
哈哈 大家都長知識了嗎,這就是執政黨給大家上課,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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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4:59, 52分鐘前 , 6F
麼是選擇性執法與雙重標準,拿嚴刑峻法打敵人,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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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4:59, 52分鐘前 , 7F
規漏洞與極限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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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00, 51分鐘前 , 8F
原來我幫台中講話也算喔 政治腦真沒救了(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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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食安法去扯買賣行為? 還是你覺得台糖是像SGS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幫中聯做Bap檢驗? 今天台糖是食品加工廠、中聯也是食品加工廠、南僑泰山這些都是食品加工廠。 今天食安法規範的是,你在做自主管理時,不管你的來源是什麼,是客戶的送樣,是自己 進口的產品,是自己製程中所有的安全衛生等... 都是受食安法規範! 去扯買賣是弱智的事! https://www.mohw.gov.tw/cp-16-77954-1.html https://ibb.co/ynsdwhKW 看看2024年食藥署自己公告的內容: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之虞時! 原料樣品算不算原料? 台糖不是SGS,台糖不向中聯買食用油脂加工,那他為什麼幫中聯的產品進行檢驗?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02:37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10:06

08/04 15:08, 43分鐘前 , 9F
這篇我大推 雖然認定上跟我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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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08, 43分鐘前 , 10F
但我也提了 當初若台糖有進貨 這篇絕對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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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扯進貨! 都跟你說這裡不管有沒有買賣! 台糖是食品加工廠,台糖自己有義務,對不管做什麼用途的原料,都要自主檢驗。 你檢驗到就是要通報! 食安法寫的明明白白! ==============================================================================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今天為什麼食安法不寫購入,不寫買賣取得,就是食安法直接廣義的認定你用於食品加工 中的所有項目,都納入食安法的範圍。 結果你還在扯進貨的產品?

08/04 15:08, 43分鐘前 , 11F
所以 我是覺得問題癥結是在所有權跟產品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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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08, 43分鐘前 , 12F
認為沒買進廠的東西 不需負額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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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08, 43分鐘前 , 13F
尤其後續看到連出廠都沒 不是違規的那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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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08, 43分鐘前 , 14F
你也講到重點:台糖是檢驗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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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13:58

08/04 15:11, 40分鐘前 , 15F
所以 看到的是他們跟中聯要檢體去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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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11, 40分鐘前 , 16F
因為不合格所以拒收 等下批合格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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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11, 40分鐘前 , 17F
所以 所有權並未經購買而轉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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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13, 38分鐘前 , 18F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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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13, 38分鐘前 , 19F
你看看標題 針對的 是產品 及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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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在詭辯! 我上面就貼點告訴你了,今天中聯給台糖檢驗的,就是半成品! 在食用油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就明確規範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納 管的範圍了。 https://ibb.co/ksTC8X4d https://ibb.co/kLfnBgm 食用油脂製品使用之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應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5-1條、第17條及 第18條所定的相關標準。 從進口的大豆到半成品,到食用油脂成品,一律納入!

08/04 15:13, 38分鐘前 , 20F
請問 台糖生產的那批產品 原料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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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13, 38分鐘前 , 21F
沒被買下的那批 還是合格買下的那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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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14, 37分鐘前 , 22F
所以我才說 幹嘛幫別人家負責 懂嗎
08/04 15:14, 22F
你這是在玩文字遊戲! 今天台糖在沒有生產前就發生中聯的產品出問題! 就上下游的關連來看,中聯的產品就是台糖的原料! 今天不管台糖有沒有對這些原料進行加工,依法查驗到原料出狀況,就是要通報。 結果你在扯有沒有買下來? 再告訴你,食安法是規定食品加工業者本來就要做的事,不是要對別人的產品負責。 食安法就是要求食品加工業者,發現上游原料有問題,就是要通報。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18:34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22:46

08/04 15:28, 23分鐘前 , 23F
對專業人員 有發現異常就有通報義務 這麼簡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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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28, 23分鐘前 , 24F
非專業人員 你可以有權通報 但沒有義務
08/04 15:28, 24F

08/04 15:32, 19分鐘前 , 25F
他從頭到尾就那套跳針詭辯 根本不理會別人說的
08/04 15:32, 25F

08/04 15:34, 17分鐘前 , 26F
跟豹子頭一樣邏輯 我不給錢就不算賣囉
08/04 15:34, 26F

08/04 15:37, 14分鐘前 , 27F
我昨天也舉一個例子 如果皮膚科醫生發現有人疑似登革熱
08/04 15:37, 27F

08/04 15:38, 13分鐘前 , 28F
應該也要通報 不能說登革熱不是他的範圍所以不必通報
08/04 15:38, 28F
文章代碼(AID): #1gSOK4l2 (Tainan)
文章代碼(AID): #1gSOK4l2 (Tai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