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 時間: Tue Aug 4 08:14:0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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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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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糖五月即發現中聯油脂油品苯駢芘超標,遭質疑未通報製油工廠所在的高雄市政府,高
: 雄市衛生局兩度發新聞稿表示,問題油品未進入台糖廠區及製程,通報責任屬於中聯。台
: 糖公司設在台南,台南市衛生局昨天也舉行食品安全專案會議啟動調查,將釐清案件及相
: 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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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224.183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802447.A.965.html
: 推 oue: 原來中聯犯錯 是制度害的(笑) 08/04 09:53
: → oue: 這不算護航中聯嗎 哪種才算噁心? 08/04 09:53
: → oue: 而且 這批油沒出去 亂竄啥?新聞內文先看啦 08/04 09:54
買賣行為是消保法;食安通報是食安法。
所以和油有沒有出去沒有關係,你是食品加工廠,依法查到原料有食安問題,本來就是要
通報。
今天中聯的問題,比較簡單,所以不討論。
我們就法理上,來討論台糖的問題(對了!台糖的總公司註冊在台南)。
中聯這批粗膠原油「是指尚未經過精煉、純化等完整製程的油脂原料,屬於半成品」一開
始因用途有三個做法:
1.賣出做為食用油原料==>「業者需檢測產品苯駢芘是否合標」。
2.賣出給有動物飼料油或精煉工業用油原料==>「業者無需檢驗產品苯駢芘是否合標」
3.不賣放倉庫/賣出被退貨放倉庫。
如果台糖原來的用途是用來做肥皂或是飼料,或是工業用油(生質柴油)?
那台糖驗什麼Bap?那台糖為什麼退貨呢?
所以不要扯台糖根本還沒有買賣行為,就商業的邏輯來看,你至少內部一定下了MOQ了,
大概也簽了MOU了,要不然中聯為什麼提供樣品給你送檢呢?
買賣行為只存在貨品有沒有出貨進貨嗎?而且上面說了,買賣行為是消保法,不用牽扯
到食安法。
我們來看食安法!
中聯是食品原料加工業者:主要進口黃豆加工,製成黃豆粉和植物油。
台糖是食品加工業業者:購買產品半成品油原料,用做「提煉成食用油,動物飼料油,
肥皂銷售」,依通報標準,法律條文全都包含了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是看你送
驗標準是什麼,超標就要通報」。
注意這個身份,台糖是食品加工業者,你如果單純的民生用品加工業者,那大家可能不會
質疑你要不要通報,但是你是食品加工業者,誰知道你會不會把原料加入食品之中販售?
https://ibb.co/RTH3dJ6j
就食安法來說,你是食品加工業者,你就要做這件事,而且你也做了,即然做了為什麼
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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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1.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2.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
團體檢驗。
3.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
自主檢驗。
3.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
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4.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PS:注意上面產品,就供應商來說,出貨的原料就是供應商的產品,今天上
下游都是食品加工廠,食安法規定中的產品,難道只限制原材供應商嗎?
如果只規定給原料供應商,那台糖送什麼檢?因為對台糖來說,他的產品應該是指末
端供應給消費者的食用油、肥皂、動物飼料才對,那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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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沒有規定你有沒有買賣行為,你只要加工的過程中,發生問題也要停工通報。法規
就是告訴你,你只要檢驗到,你就是通報。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
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產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這就不多敘述了
2.依然沒有寫交貨與否的差別規定,法規要看文字有寫就有差別規範,當「要購買且點交
查驗發現有問題」就要通報,這裡寫的是「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
3.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a.台糖在樣品送檢時就發現問題,所以沒有後面加工的動作,所以就沒有後產品送檢
或是通報的問題,這裡的產品指台糖完成加工的產品。
b.並通報主管機關,這裡不會因為沒入庫,就不做前面的「應」,因為這裡法律
文字是「並」,意思是前面應沒必要做時,不會影響這裡的「並」要做,所以
需通報,沒通報是違反第5項,開罰條文是用第47條。
記住食安法是規販食品加工中,所有的環節涉及的項目,和買賣行為無關。
不管你加工的是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包裝、加工廠環境等...
只要你的產品是食品,你作業流程中,只要圍繞在食品週邊的內容,都受到食安法規範。
那原料呢?
就這個議題來看,不要說原料不是食安法規範的項目!
https://ibb.co/ksTC8X4d
https://ibb.co/kLfnBgm
https://ibb.co/35ps9MVt
有人扯原料、食用油脂半成品、粗油等...不受食安法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1.91.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824516.A.BC2.html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4:23:36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4: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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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不懂內文嗎?
還是看不懂法規?要我重新貼給你再看一次嗎?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2.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構)、法人或團 體檢驗。
5.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裡的產品難道只指自己產出的產品嗎?
中聯提供的食用油脂,就是中聯的產品丫,這些原料如果不是中聯的產品,那中聯產
出什麼,產出代工?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4: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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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偷換概念!
如果我沒有跟你買東西,為什麼你家的產品會在我的檢驗實驗室之中。
不要硬拗了!
再說一次,買賣行為是消保法和商業法;食品安全歸食安法!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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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食安法去扯買賣行為?
還是你覺得台糖是像SGS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幫中聯做Bap檢驗?
今天台糖是食品加工廠、中聯也是食品加工廠、南僑泰山這些都是食品加工廠。
今天食安法規範的是,你在做自主管理時,不管你的來源是什麼,是客戶的送樣,是自己
進口的產品,是自己製程中所有的安全衛生等...
都是受食安法規範!
去扯買賣是弱智的事!
https://www.mohw.gov.tw/cp-16-77954-1.html
https://ibb.co/ynsdwhKW
看看2024年食藥署自己公告的內容: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之虞時!
原料樣品算不算原料?
台糖不是SGS,台糖不向中聯買食用油脂加工,那他為什麼幫中聯的產品進行檢驗?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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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扯進貨!
都跟你說這裡不管有沒有買賣!
台糖是食品加工廠,台糖自己有義務,對不管做什麼用途的原料,都要自主檢驗。
你檢驗到就是要通報!
食安法寫的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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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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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為什麼食安法不寫購入,不寫買賣取得,就是食安法直接廣義的認定你用於食品加工
中的所有項目,都納入食安法的範圍。
結果你還在扯進貨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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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在詭辯!
我上面就貼點告訴你了,今天中聯給台糖檢驗的,就是半成品!
在食用油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就明確規範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納
管的範圍了。
https://ibb.co/ksTC8X4d
https://ibb.co/kLfnBgm
食用油脂製品使用之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應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5-1條、第17條及
第18條所定的相關標準。
從進口的大豆到半成品,到食用油脂成品,一律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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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在玩文字遊戲!
今天台糖在沒有生產前就發生中聯的產品出問題!
就上下游的關連來看,中聯的產品就是台糖的原料!
今天不管台糖有沒有對這些原料進行加工,依法查驗到原料出狀況,就是要通報。
結果你在扯有沒有買下來?
再告訴你,食安法是規定食品加工業者本來就要做的事,不是要對別人的產品負責。
食安法就是要求食品加工業者,發現上游原料有問題,就是要通報。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18:34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8/04/2026 15: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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